Section § 2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公共机构必须确保投标方或承包商在项目中雇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工人,这是其他法律或规定要求的。但是,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要求,该机构也可以选择要求使用这样的劳动力。当有这项要求时,机构必须在项目的所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Section § 2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即使公共实体没有提供另一项法律中提及的特定通知,它仍然必须确保任何投标人或承包商承诺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同样,如果法律或法规要求使用此类劳动力,承包商或投标人仍然必须使用,无论他们是否收到通知。

公共实体未能根据第2600条 (c) 款提供通知,不应免除以下任何一项责任: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0.5(a) 公共实体免于履行以下要求:获得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投标人、承包商或其他实体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完成合同或项目。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0.5(b) 投标人、承包商或其他实体免于履行以下义务:如果法规或规章规定了使用熟练或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要求,则必须使用该劳动力。

Section § 26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建筑和贸易行业学徒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

“可学徒职业”是指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有经批准的学徒计划的职业。“司长”是指负责监督这些计划的官员。“学徒计划毕业生”可以是完成加州学徒计划的人,也可以是完成联邦批准的学徒计划的人。

“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必须包括熟练工匠或在经批准计划中注册的学徒。从2017年开始,这些计划的毕业生必须在劳动力中占一定比例,该比例逐年提高,但对于某些特定职业,则继续适用较早的规定。

如果某个可学徒职业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没有获得司长批准的学徒计划,那么其毕业百分比要求中,最多一半可以通过在该职业中开始工作但早于该计划获得批准的熟练工匠来满足。

就本章而言: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a) “可学徒职业”是指工业关系部学徒标准司司长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根据《劳动法》第3075条批准了学徒计划的职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b) “司长”是指工业关系部学徒标准司司长。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c) “学徒计划毕业生”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c)(1) 已在加利福尼亚学徒委员会的授权下,因完成司长根据《劳动法》第3075条批准的学徒计划而获得结业证书的个人。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c)(2) 已完成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并根据联邦劳工部长通过的学徒条例经联邦批准的学徒计划的个人。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 “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劳动力: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1) 所有在建筑和施工行业从事可学徒职业的工人,要么是熟练工匠,要么是在司长批准的学徒计划中注册的学徒。
(2)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2)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2)(A) 对于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工作,每个承包商及其各层分包商受雇在合同或项目上进行工作的熟练工匠中,至少有30%是该适用职业的学徒计划毕业生。此要求不适用于卡车司机职业所进行的工作。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2)(A)(B) 对于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工作,每个承包商及其各层分包商受雇在合同或项目上进行工作的熟练工匠中,至少有40%是该适用职业的学徒计划毕业生,但分段 (A) 的要求应继续适用于以下职业所进行的工作:声学安装工、砌砖工、木匠、水泥工、石膏板安装工或抹灰工、大理石工、饰面工或安装工、模块化家具或系统安装工、操作工程师、打桩工、抹灰工、屋顶工或防水工、石匠、测量员、卡车司机、水磨石工或饰面工,以及瓷砖铺设工、安装工或饰面工。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2)(A)(C) 对于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工作,每个承包商及其各层分包商受雇在合同或项目上进行工作的熟练工匠中,至少有50%是该适用职业的学徒计划毕业生,但分段 (A) 的要求应继续适用于以下职业所进行的工作:声学安装工、砌砖工、木匠、水泥工、石膏板安装工或抹灰工、大理石工、饰面工或安装工、模块化家具或系统安装工、操作工程师、打桩工、抹灰工、屋顶工或防水工、石匠、测量员、卡车司机、水磨石工或饰面工,以及瓷砖铺设工、安装工或饰面工。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2)(A)(D)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工作,每个承包商及其各层分包商受雇在合同或项目上进行工作的熟练工匠中,至少有60%是该适用职业的学徒计划毕业生,但分段 (A) 的要求应继续适用于以下职业所进行的工作:声学安装工、砌砖工、木匠、水泥工、石膏板安装工或抹灰工、大理石工、饰面工或安装工、模块化家具或系统安装工、操作工程师、打桩工、抹灰工、屋顶工或防水工、石匠、测量员、卡车司机、水磨石工或饰面工,以及瓷砖铺设工、安装工或饰面工。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3) 对于司长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未批准任何学徒计划的可学徒职业,第 (2) 款的毕业百分比要求中,最多一半可由在该项目所在县,司长批准该职业的学徒计划之前,已在该可学徒职业中开始工作的熟练工匠满足。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4) 如果在一个特定的日历月内,以下任一情况属实,则第 (2) 款的学徒毕业百分比要求得到满足: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1(d)(4)(A) 承包商或分包商雇佣在合同或项目上进行工作的熟练工匠中,至少达到所需百分比的人员符合毕业百分比要求。

Section § 2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项目的承包商、投标人及其他实体正式承诺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他们需要与授标机构签订协议,并每月提交报告,证明他们符合培训和学徒标准。这些报告必须包含满足学徒要求的工人详细信息。

如果所需报告缺失或不完整,款项将被暂停支付,直到提交完整的报告。如果分包商未能提供完整信息,扣留的金额将相当于该分包商当月工作价值的150%。

如果报告显示不合规,款项将被暂停支付,直到提交并批准一份合规计划。公共机构还可以将报告和任何合规计划发送给劳工专员。所有提交的文件都将成为公共记录。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a) 当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被要求提供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完成合同或项目时,该承诺应通过与公共实体或其他授标机构签订的可强制执行协议作出,该协议应规定以下两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a)(1) 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及其各层级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将遵守本章规定。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a)(2) 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应在项目或合同执行期间,每月向公共实体或其他授标机构提供一份报告, 证明遵守本章规定。所要求的证明遵守本章规定的月度报告应包括每位被依赖的工人的全名,并注明其学徒计划名称、地点和毕业日期,以满足第2601条 (d) 款 (2) 项的学徒毕业百分比要求。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b) 如果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未能提供本节要求的月度报告,或提供的报告不完整,公共机构或其他授标机构应暂停支付后续款项,直到提供一份完整的报告。如果月度报告 因分包商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提交所需信息而导致不完整,公共机构或授标机构应仅扣留相当于相关分包商月度账单价值150%的款项。如果公共机构或其他授标机构根据本款扣留款项,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有权从分包商处扣留相同金额,直到分包商向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提供一份完整的报告,且公共机构或授标机构随后向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支付被扣留的款项。如果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根据第4章(自第4100条起)更换分包商,因未能提供完整报告,且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 用一个提供可强制执行承诺的分包商替换,该承诺保证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完成合同或项目,公共机构或授标机构应立即恢复向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支付款项,包括所有先前被扣留的款项。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c) 如果月度报告未能证明遵守本章规定,公共机构或其他授标机构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c)(1) 暂停支付后续款项,直到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提供一份计划,以在合同或项目完成之前,就相关的学徒职业实现对本章的实质性遵守。以下所有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款扣留款项的情况: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c)(1)(A) 公共机构或授标机构应扣留相当于未遵守本章规定的实体月度账单价值150%的款项,或未遵守本章规定的分包商月度账单价值150%的款项。如果公共机构或其他授标机构根据本款扣留款项,承包商、 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有权从未能证明遵守本章规定的分包商处扣留相同金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c)(1)(B) 如果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根据第4章(自第4100条起)更换分包商,因未能证明遵守规定,且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用一个提供可强制执行承诺的分包商替换,该承诺保证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完成合同或项目,公共机构或授标机构应立即恢复向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支付款项,包括所有先前被扣留的款项。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c)(1)(C) 如果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向公共机构或 授标机构提交一份实现对本章实质性遵守的计划,公共机构或授标机构应立即恢复向承包商、投标人或其他实体支付款项,包括所有先前被扣留的款项,除非公共机构或授标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拒绝该计划,认为其不足并解释拒绝理由。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2(c)(2) 将月度报告副本转交劳工专员,以便根据第2603条发出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

Section § 2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承包商和分包商在项目施工中必须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如果他们不这样做,每月可能面临高达5,000美元的罚款。三年内再次违规,罚款可能翻倍至每月10,000美元。劳工委员会可以根据违规意图或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减少或免除过高的罚款。此外,如果分包商违反规定,总承包商只有在知晓违规行为或未能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故意欺诈行为可能导致最长三年的公共项目禁入。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a) 如果劳工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经调查确定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按照本章规定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则负责该违规行为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向州缴纳民事罚款,每月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以惩罚其违反本章规定的工作。在三年内第二次或后续违规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向州缴纳民事罚款,每月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以惩罚其违反本章规定的工作。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b) 就本节而言: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b)(1) “任何权益”应与《劳工法》第1777.1条 (h) 款的含义相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b)(2) “承包商或分包商”应与《劳工法》第1777.1条 (g) 款的含义相同。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b)(3) “实体”应与《劳工法》第1777.1条 (i) 款的含义相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c) 如果罚款金额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不成比例,劳工委员会可减少或免除任何罚款金额。劳工委员会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情况: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c)(1) 违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c)(2) 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曾违反本章或《劳工法》的其他规定。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c)(3) 承包商或分包商在收到违规通知后,是否采取措施自愿纠正违规行为。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c)(4) 违规行为的程度或严重性。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c)(5) 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提交并遵循了旨在基本遵守本章规定的计划。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d) 劳工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在确定根据 (a) 款评估的罚款后,应根据《劳工法》第1741条的规定,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可根据《劳工法》第1742条的规定,请求对根据本款发布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进行复审。工业关系总监的规定,即管辖《劳工法》第二部第七章第一节第一条 (自第1720条起) 和第二条 (自第1770条起) 下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复审程序以及合同款项扣留的规定,应适用。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e) 劳工委员会根据 (a) 款施加的罚款金额的决定,工业关系总监仅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方可复审。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f) 如果发现分包商违反本章规定,项目总承包商不承担 (a) 款下的任何罚款责任,除非总承包商知晓分包商未能遵守本章规定,或者总承包商未能遵守以下任何要求: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f)(1) 对于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为项目施工签订的合同应包含本章的副本。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f)(2) 承包商应定期监督分包商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情况。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f)(3) 一旦发现分包商未能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承包商应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留应付给分包商的项目施工款项的150%,直至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f)(4) 在向分包商支付项目施工的最终款项之前,承包商应从分包商处获得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声明签署的声明,声明分包商已满足本章的要求。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g) 劳工委员会在收到关于分包商违反本章规定的投诉后15天内,应通知总承包商。
(h)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h) 无论何时,如果劳工委员会发现承包商或分包商违反本章规定并有欺诈意图,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或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拥有任何权益的商行、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在不少于一年但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不具备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的资格: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h)(1) 投标或被授予公共工程项目的合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603(h)(2) 作为分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施工。

Section § 2604

Explanation
截至2025年7月1日,加州的学徒标准司必须建立并维护一个在线数据库。这个公共数据库将允许人们验证工人是否毕业于加州学徒计划。用户可以通过工人的名字、姓氏和毕业日期进行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