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施工经理/总承包商模式:高速公路区域项目
Section § 6970
这项法律为区域交通机构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理某些项目,即采用施工经理/总承包商(CM/GC)方法。这种方法涉及在项目的设计阶段聘请一名施工经理,就进度安排、定价和项目阶段等各个方面提供意见。CM/GC方法有助于改进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该法律还强调理解每个参与者的角色和职责,将部分风险和成本转移给施工经理,并允许项目阶段更顺畅地进行。
Section § 6971
该法律明确指出,河滨县被认定为特定建设项目的交通规划机构。这些项目包括河滨县的铁路立体交叉和桥梁修复工程,采用施工经理/总承包商(CM/GC)方法来处理复杂性和潜在延误。CM/GC方法是指在项目早期聘请施工经理协助项目设计和管理施工,可能在一个合同或每个阶段单独的合同下进行。
该法律概述了“施工经理”、“CM/GC方法”和“前期施工服务”等关键术语的定义。它明确了本节项下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不属于州高速公路系统的某些道路、桥梁和交通项目。此外,它还定义了“区域交通机构”,包括各种能够管理交通项目的地方机构。
这项具体的立法授权并未赋予河滨县或金门大桥区在这些交通项目之外的任何额外权力。
Section § 6972
本节允许加州的区域交通机构采用一种名为“施工经理/总承包商”(CM/GC)的替代方法来设计和建造项目。在决定采用此方法之前,机构必须将其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方法进行比较,然后公开确定最佳的采购策略。此外,快速路的维护责任由已经负责附近当地街道和道路维护的实体承担。
Section § 6973
本法律规定,采用施工经理/总承包商模式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相同规则和程序。然而,当这些条款提及“部门”时,应将其解释为指区域交通机构。
Section § 6974
当一个项目采用施工经理/总承包商方法完成时,区域交通机构必须为其管理机构编写一份进展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项目描述、获得项目授予的实体、预估和实际成本及时间表、任何异议及其解决方案、资格预审流程的评估、投标评估方法的详细信息、施工期间遇到的挑战以及任何改进建议等详细内容。最后,这份报告必须在该机构的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