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公共实体”和“投标”。“公共实体”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政府、大学、市、县、区以及其他政府机构。“投标”是指向这些公共实体提交的任何用于建筑或改进项目的提案。

(a)CA 公共合同 Code § 5100(a) “公共实体”指本州、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县、市县、市、区、公共机构、公共部门,以及本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法人团体。
(b)CA 公共合同 Code § 5100(b) “投标”指在竞争性招标中,为建造、改建、维修或改进任何结构、建筑物、道路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改进项目而提交给公共实体的任何提案。

Section § 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投标人因错误想撤回投标会发生什么。只有在负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投标人才可以免除责任。如果允许,必须准备一份详细报告解释错误,该报告将成为公共记录。如果没有获得同意,投标人可以起诉公共实体,但如果败诉,他们必须承担该实体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

对于州项目,错误报告是公开的,并且对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等实体,它会提交给这些机构的特定机构。

(a)CA 公共合同 Code § 5101(a) 投标人不得解除投标,除非经授予合同的机构同意,也不得因错误而对投标进行任何更改,但投标人可以在开标所在县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公共实体提起诉讼,以追回被没收的金额,不计利息或费用。如果原告未能胜诉,原告应支付公共实体在该诉讼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由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b)CA 公共合同 Code § 5101(b) 如果州授予合同的机构同意因错误而解除投标人的投标,该机构应书面准备一份报告,以记录证明第5103条所要求的每个要素存在的各项事实。该报告应作为公共记录供查阅。对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该报告应分别提交给校董会和理事会,并应作为公共记录供查阅。

Section § 510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法庭上质疑政府合同投标,你需要在开标后90天内提交诉状并通知正确的政府官员。如果你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你的案件将被驳回。

Section § 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投标人必须向法院证明其投标中存在错误,并使法院满意。投标人需要证明:(a) 确实发生了错误;(b) 他们在开标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了公共实体,详细说明了错误是如何发生的;(c) 该错误导致投标与原意有显著不同;以及 (d) 该错误是填写投标书时发生的,而不是因为判断失误或对现场或文件审查不仔细。

投标人应向法院证明以下事项,并使法院满意:
(a)CA 公共合同 Code § 5103(a) 发生了错误。
(b)CA 公共合同 Code § 5103(b) 他或她在开标后五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州法定节假日)向公共实体发出了关于该错误的 M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详细说明了错误是如何发生的。
(c)CA 公共合同 Code § 5103(c) 该错误导致投标与他或她原意存在实质性差异。
(d)CA 公共合同 Code § 5103(d) 该错误是在填写投标书时发生的,并非由于判断失误,也并非由于检查工作现场或阅读图纸或规范时的疏忽。

Section § 5104

Explanation

在您对公共实体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向其发出通知。您无需事先提交任何其他类型的索赔。

除了向公共实体发出通知外,在提起诉讼之前无需提交任何索赔。

Section § 5105

Explanation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中犯了错误或失去了投标保证金,他们就不能继续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Section § 5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实体在最初选定的中标人拒绝或未能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将合同授予第二低价投标人。如果第二低价投标人也未能签订合同,则合同可以授予第三低价投标人。如果第二或第三低价投标人在被授予合同时未能签订合同,其财务担保或保证金(即“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作为惩罚。

如果公共实体认为符合其最佳利益,在中标人拒绝或未能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公共实体可将合同授予第二低价投标人。
如果第二低价投标人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公共实体同样可将其授予第三低价投标人。
如果第二或第三低价投标人在被如此授予合同后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同样应被没收。

Section § 5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应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这意味着这些案件的排期和审理应比其他类型的案件更快。

Section § 5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处理的是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建筑、改造或维修合同,但合同授予受到质疑的情况。如果后来发现只有公共实体在招标过程中犯了错误,那么只要承包商善意地认为合同有效、完成了令人满意的工作、没有欺诈行为,并且合同本身没有其他违法之处,承包商仍然可以获得劳务和材料等合理成本的报酬,但不包括利润。

但是,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不能超过其投标中列出的成本(包括经批准的变更),也不能超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合同金额中扣除利润后的部分。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影响任何正在进行的关于合同授予和招标法律的抗议或法律行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5110(a) 当任何结构、建筑物、道路或其他任何类型的改进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进行,并且任何预期或实际的合同授予受到质疑时,该合同可以在质疑的最终决定作出之前签订,但须遵守本节的规定。如果合同后来因完全由公共实体造成的竞争性招标过程中的一项或多项缺陷而被认定无效,则与公共实体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有权获得其在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前所提供的劳务、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理成本(明确排除利润),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合同 Code § 5110(a)(1) 承包商基于对合同有效的善意信念进行施工、改造、修理或改进。
(2)CA 公共合同 Code § 5110(a)(2) 公共实体已合理认定所完成的工作令人满意。
(3)CA 公共合同 Code § 5110(a)(3) 在合同的取得或履行过程中未发生承包商欺诈行为。
(4)CA 公共合同 Code § 5110(a)(4) 合同未以其他方式违反法定或宪法限制。
(b)CA 公共合同 Code § 5110(b)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节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均不得超过以下任一金额:
(1)CA 公共合同 Code § 5110(b)(1) 承包商投标中包含的成本加上任何经批准的变更指令的成本。
(2)CA 公共合同 Code § 5110(b)(2) 在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合同金额减去利润的部分。
(c)CA 公共合同 Code § 5110(c) 尽管有(a)款规定,本节不影响任何合同性、行政性或司法性的抗议和法律程序,以质疑公共工程合同的授予并执行竞争性招标法律,也不影响《民事诉讼法典》第337.1节或第337.15节项下的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