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实体”,在本部分中使用时,指州、县、市、市县、区、公共机构、公共机关、市政法人,或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法人。
行政规定定义
Section § 110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公共实体”。公共实体包括州本身、县、市、区、公共机构、公共机关和市政法人等。实质上,州内的任何政治分区或公共法人都属于此定义范畴。
公共实体定义 州实体 县实体
Section § 1101
“公共工程合同”指的是为建造、改造、修理或升级任何公共结构(例如建筑物、道路)或其他类型的公共项目而达成的协议。
本部分所称“公共工程合同”,是指为建造、施工、改建、修理或改善任何公共结构、建筑物、道路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公共设施而签订的协议。
公共工程合同 建设协议 公共结构
Section § 1102
本节将“紧急情况”定义为一种突发且意想不到的事件,它造成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威胁,需要迅速采取行动以避免对生命、健康、财产或基本公共服务造成损害。
紧急情况定义 突发事件 迫在眉睫的危险
Section § 1103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共工程合同中的“负责任的投标人”。要符合资格,投标人必须证明其值得信赖,并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质量、适格性、能力和经验。这一界定反映了现有法律。
本部分所称“负责任的投标人”,是指已证明具备诚信特质,以及令人满意地履行公共工程合同所需的质量、适格性、能力和经验的投标人。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条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负责任的投标人 诚信度 公共工程合同
Section § 110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公共实体,包括特许市和县,不能强迫投标方对建筑或工程计划和规范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全责,除非是设计-建造项目。但是,这些实体可以要求投标方在投标前审查计划,并以承包商的身份(而非设计专业人员的身份)指出他们发现的任何错误。
任何地方公共实体、特许市或特许县不得要求投标人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建筑或工程计划和规范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除非是明确指定的设计建造项目。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地方公共实体、特许市或特许县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审查建筑或工程计划和规范,并向建筑师或业主报告承包商发现的任何错误和遗漏。承包商的审查应仅限于其作为承包商的身份,而非作为持证设计专业人员的身份。
投标人 计划责任 建筑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