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同时侧重于纳入少数族裔和女性拥有的企业。地方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要么达到这些企业参与的具体目标,要么为此付出诚信努力。这意味着要参加会议、确定分包机会、向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和谈判,并协助它们获得所需的担保或保险。如果投标人完成了所有这些事项,则推定其已付出诚信努力。该法律还定义了何为合格的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并明确了所认可的少数族裔群体类型。然而,如果与联邦要求或某些交通机构存在冲突,本法规不适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地方机构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将合同授予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a)(1) 符合地方机构设定的关于少数族裔企业和女性企业参与合同的目标和要求。如果投标人不符合地方机构为该参与设定的目标和要求,地方机构应按照第 (2) 款的规定,评估投标人为遵守这些目标和要求所做的诚信努力。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a)(2) 在开标前,根据 (b) 款规定的标准,作出诚信努力,以遵守地方机构设定的关于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参与合同的目标和要求。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1) 投标人参加了地方机构为告知所有投标人关于将授予合同的项目的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计划要求而安排的任何预征集或投标前会议。如果地方机构认定投标人已了解这些计划要求,则可以免除此要求。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2) 投标人确定并选择了将授予合同的项目中由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执行的具体事项,以提供这些企业参与的机会。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3) 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不少于 10 个日历日,在地方机构指定的面向有兴趣参与项目的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的一份或多份日报或周报、行业协会出版物、少数族裔或行业导向出版物、行业期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了广告宣传。本款仅适用于地方机构在开标日期前不少于 15 个日历日发布了项目公告的情况。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4) 投标人在开标前不少于 10 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了项目规范要求通知的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数量,表明其对投标该合同的兴趣。在可能的情况下,地方机构应在开标日期前不少于 15 个日历日向投标人提供一份或多份经地方机构认证为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的名单或名单来源。如果地方机构未向投标人提供该名单或名单来源,投标人可为此目的使用交通部根据《政府法典》第 14030.5 条编制的经认证的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名单。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5) 投标人对最初的意向征集进行了跟进,通过联系这些企业,以确定它们是否确实有兴趣执行项目的具体事项。
(6)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6) 投标人向有兴趣的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提供了关于所选分包或材料供应工作的计划、规范和要求的信息。
(7)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7) 投标人请求了少数族裔和女性社区组织;少数族裔和女性承包商团体;地方、州或联邦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援助办公室;或在招募和安置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方面提供协助的其他组织(如果存在)的协助。
(8)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8) 投标人与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进行了诚信谈判,并且没有无故拒绝任何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提交的投标(经地方机构认定为不满意)。
(9)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9) 在适用情况下,投标人建议并努力协助有兴趣的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获得地方机构或承包商要求的担保、信用额度或保险。
(10)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b)(10) 地方机构可以合理预期,投标人为获得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参与所做的努力,能够达到足以满足地方机构目标和要求的参与水平。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c) 投标人履行 (b) 款中规定的所有标准,应产生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影响举证责任,即投标人已作出诚信努力以遵守根据 (a) 款设定的关于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参与的目标和要求。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d) “Local agency,”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means a county or city, whether general law or chartered, city and county, school district, or other district. “District,”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means an agency of the state, formed pursuant to general law or special act, for the local performance of governmental or proprietary functions within limited boundaries.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e) “Minority or women business enterprise,”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means a business enterprise that meets both of the following criteria: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e)(1) A business that is at least 51 percent owned by one or more minority persons or women or, in the case of any business whose stock is publicly held, at least 51 percent of the stock is owned by one or more minority persons or women.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e)(2) A business whose management and daily business operations are controlled by one or more minority persons or women.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f) “Minority person,”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means Black Americans, Hispanic Americans, Native Americans (including American Indians, Inuit, Aleuts, and Native Hawaiians), Asian-Pacific Americans (including persons whose origins are from Japan, China, the Philippines, Vietnam, Korea, Samoa, Guam, the United States Trust Territories of the Pacific, Northern Marianas, Laos, Cambodia, and Taiwan), or any other group of natural persons identified as minorities in the project specifications by the local agency.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g) 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g)(1) A contract, fund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to the extent of any conflict between the requirements imposed by this section and any requirements impos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relating to participation in a contract by a minority or women business enterprise as a condition of receipt of the federal funds.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0(g)(2) The San Francisco Bay Area Rapid Transit District, the Los Angeles County Transportation Commission, or any other local agency that has authority to facilitate the participation of minority or women business enterprises substantially similar to the authority granted to the San Francisco Bay Area Rapid Transit District pursuant to Section 20229 of this code or the Los Angeles County Transportation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130239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Code.

Section § 2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地方机构在通过招标授予合同时的要求。具体来说,当这些合同要求投标人达到或努力达到包含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企业的目标时,招标过程中必须包含某些信息。这包括列出符合这些类别的每个分包商的名称,并详细说明他们将完成的工作。每种类型的工作只能列出一位分包商。此外,现有的分包商实践规则也适用于这些要求。本条款还提供了关键术语的定义,并排除了某些通过谈判达成的合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1(a) 任何地方机构,定义见第2000条(d)款,若要求将合同授予达到或真诚努力达到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企业参与目标的最低负责任投标人,则应在接收投标的一般条件中规定,任何提交合同投标或要约的人,应在其投标或要约中列明以下信息: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1(a)(1) 每一经认证的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企业分包商的名称及其营业地点,该分包商将在合同履行中为主承包商提供工作、劳务或服务,且主承包商将利用其实现少数族裔、女性和残疾退伍军人企业参与目标。
(2)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1(a)(2)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1(a)(2)(1)款项下各分包商将完成的工作部分。主承包商应为其投标或要约中定义的每一工作部分仅列明一名分包商。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1(b) 《分包和转包公平实践法》(第4章(自第4100条起))应适用于(a)款所要求的、与经认证的少数族裔、女性或残疾退伍军人企业分包商有关的信息。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1(c) 就本条而言,“分包商”和“主承包商”应具有第4113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1(d) 在本条中,“合同”不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5分部第10章(自第4525条起)谈判的合同。

Section § 2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授予建筑、货物或服务合同时,如果质量和责任相等,可以给予小型企业特殊优先权。优先权不能超过最低负责任投标的7%或15万美元。

地方机构可以为小型企业设定分包参与目标。它们还可以要求投标人证明他们已真诚努力达到这些目标,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允许用其他小型企业替换分包商。

每个机构都必须制定采购政策,明确小型企业的资格,并详细说明如何监督这些优先权以防止欺诈。小型企业需要执行与合同相关的具有实际商业用途的职能。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地方机构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任何地方机构在促进向小型企业授予合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a)(1) 在责任和质量相等的情况下,在建筑、货物采购或服务交付方面提供小型企业优先权。
地方机构应设定优先权的百分比和财务价值。优先权的最大百分比应为符合规范的最低负责任投标人报价的7%,任何投标的最大财务价值应为十五万美元 ($150,000)。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2) 为合同中的小型企业设定分包参与目标,并根据第 (1) 款,向达到该目标的投标人授予优先权。
(3)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3)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3)(A) 要求投标人真诚努力达到小型企业合同的分包参与目标。未能达到地方机构设定的目标的投标人,应证明他们已真诚努力达到该目标。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3)(A)(B) 总承包商经地方机构批准,可在适用情况下用另一家小型企业替换分包商。地方机构仅在替换符合 (d) 款第 (6) 项要求和地方机构已采纳政策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分包商的替换。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4) 设定用于地方优先目的的额外指导方针。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b)(1) 地方机构应界定根据本节授权的优先权的资格。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b)(2) 在界定“小型企业”的资格时,地方机构应至少包括符合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点五章第六点五节第一条(自第14835条起)认证的小型企业要求的企业。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 根据本节提供优先权的每个地方机构,在提供优先权之前,应采纳一项采购政策,该政策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1) 地方机构正在使用的每个优先权类别的合格实体定义。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2) 单一优先权的百分比和最大财务价值。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3) 要求优先权仅授予执行具有商业用途职能(如 (e) 款所定义)的小型企业。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4) 关于承包商、分包商或个人为获得小型企业资格并被授予优先权而进行的监督和潜在欺诈行为的政策。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5) 确定承包商是否已根据 (a) 款第 (3) 项作出真诚努力的政策。
(6)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6) 关于总承包商如何根据 (a) 款第 (3) 项 (B) 目替换分包商的政策。该政策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6)(A) 授权替换分包商的条件或情况的识别。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6)(B) 要求根据本节获得建筑分包合同的建筑分包商应享有《分包和转包公平实践法》(第四章(自第4100条起))的所有保护。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6)(C) 要求为使投标包获得优先权而使用的分包商,只能由符合 (b) 款资格要求的分包商替换。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c)(6)(D) 要求替换的合格条件应与分包商核实。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d) 根据本节用于使投标获得优先权的每个实体都应执行具有商业用途的职能。“具有商业用途的职能”是指: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d)(1) 如果承包商(包括分包商)执行以下所有操作,则被视为执行具有商业用途的职能: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d)(1)(A) 负责执行合同工作中一个独立的要素。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d)(1)(B) 通过实际执行、管理或监督所涉工作来履行其义务。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d)(1)(C) 执行对其业务服务和职能而言正常的工作。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02(d)(1)(D) 对于合同所需的产品、库存、材料和供应品,负责协商价格、确定质量和数量、订购、安装(如适用)以及付款。

Section § 20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竞标、提议或续签与加州州机构签订的价值10万美元或以上的合同,您必须在伪证罪的处罚下证明一些重要的合规事项。您需要确认您遵守《昂鲁民权法案》和《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您还必须证明,您没有以歧视性方式使用任何针对任何国家(例如以色列)的政策,从而违反这些法律。但是,如果您的政策是为了遵守美国或加州的制裁或法律而必需的,那就不算作歧视。

提交投标或提案,或以其他方式提议与州机构签订或续签合同的个人,涉及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或以上的任何合同,应当在提交投标或提案或续签合同时,在伪证罪的处罚下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a) 他们遵守《昂鲁民权法案》(《民法典》第51条)。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b) 他们遵守《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政府法典》第二卷第三部第2.8部分第7章(自第12960条起))。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c)(1) 他们针对美国政府承认的任何主权国家或民族(包括但不限于以色列国和人民)的任何政策,未被用于违反《昂鲁民权法案》(《民法典》第51条)或《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政府法典》第二卷第三部第2.8部分第7章(自第12960条起))进行歧视。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c)(2) 个人采纳的或据此采取的任何政策或行动,如果为遵守影响主权国家或其国民的联邦或州制裁或法律而合理必要,则不应被解释为违反《昂鲁民权法案》(《民法典》第51条)或《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政府法典》第二卷第三部第2.8部分第7章(自第12960条起))的非法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