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合同条款
Section § 7100
在加州的公共工程合同中,任何规定承包商通过接受付款即放弃对公共实体的所有索赔,或要求承包商提交所有索赔的免责声明才能获得付款的条款,都是不允许的,并被视为无效。然而,合同可以规定,在承包商提供与已商定金额相关的索赔免责声明之前,公共实体不会支付款项。承包商可以将争议索赔排除在此类免责声明之外。
Section § 7101
Section § 7102
这项法律确保,在公共建设合同中,如果延误不是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责任,而且是不合理且未预料到的,他们就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即使合同规定只能延长工期作为唯一补救措施,也不能阻止他们索赔损害赔偿。
任何公共机构都不能要求修改这项规定,任何试图放弃或修改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但是,合同仍然可以包含要求通知延误、仲裁或规定延误违约金的条款。
Section § 710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承包商如果从某些州实体获得价值超过25,000美元的公共工程项目合同,就必须提交一份支付担保。这份担保的金额至少等于合同总额,旨在确保劳务和材料的支付。担保必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州实体必须在招标书中说明这项要求。如果州政府对合同延期免除了新担保的要求,那么原始担保仍然有效。建筑师、工程师和测量师不受此担保要求的约束。“州实体”一词包括大多数州政府部门,但不包括法院和加利福尼亚大学;而“公共工程”则涵盖了州基础设施的大多数与建设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7103.5
本法律涉及公共工程合同,即州或地方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的与建设相关的项目协议。当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此类合同时,他们同意将根据反垄断法(如《克莱顿法案》或《卡特赖特法案》)可能拥有的任何法律索赔权转让给授予合同的政府实体。这种权利转让在授予机构支付最终款项后自动发生,无需任何额外的文书工作或确认。此项转让的要求必须明确包含在合同细节中。
Section § 7104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公共工程合同中,如果涉及挖掘深度超过四英尺的工程,必须包含一项条款。首先,承包商在挖掘过程中如果遇到危险废物或意想不到的情况,必须通知地方政府。其次,地方政府必须调查这些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地方政府可以修改合同,以反映承包商的成本或时间变化。最后,如果对这些情况的性质或影响存在争议,承包商必须继续工作,但可以在之后根据合同或法律条款解决分歧。
Section § 7105
加州法律规定,公共建筑合同不应要求承包商支付因自然事件(如地震或海啸)造成的损害赔偿,除非损害超过合同金额的5%。这仅适用于建筑工程符合公认标准和计划的情况。然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可以要求承包商购买保险来涵盖此类损害。
法律定义了哪些机构被视为公共机构,以及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此外,公共机构可以修改建筑合同以符合新的环境法规。这些合同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除非法律要求合同必须通过竞争性投标方式授予。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本身必须允许进行变更。任何与付款或终止相关的变更都必须遵循合同中或相关法律规定中列明的条款。
Section § 7106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工程合同的每位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时附上一份宣誓声明。这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确认投标是真实的,并非与其他投标人串通的结果。投标人必须声明他们没有影响任何其他方提交虚假投标,也没有隐瞒任何细节来操纵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是公司或类似实体,签署人必须有权这样做。声明必须注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日期和地点。
Section § 7107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3年1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公共工程建设合同。它规定了保留金的支付,保留金是工程完工前扣留的一部分款项。项目完工后,除非有争议,否则扣留的款项必须在60天内发放。如果存在争议,最多可以扣留争议金额的150%。完工有多种定义,例如公共机构使用工程或机构验收。承包商必须在收到保留金后七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其份额,除非存在争议。逾期付款将产生每月2%的滞纳金,争议中的胜诉方可以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州机构对与未完成工程相关的保留金有具体规定,任何试图放弃本法律条款的行为均属无效。
Section § 7108
Section § 7109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一个公共项目可能遭受涂鸦破坏,负责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政府机构可以采取具体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涂鸦被定义为在建筑物上未经授权的任何标记。公共实体可以在项目计划中纳入防涂鸦措施,为涂鸦清除项目提供资金,或者制定全面预防涂鸦的计划。
Section § 7110
这项法律强调,任何与加州州机构签订合同的人,必须尊重并遵守有关子女和家庭抚养义务的法律。他们需要披露必要信息,并遵守有关子女抚养费收入调整的命令。
如果与州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承包商必须确认他们理解这项政策。他们还必须确认他们遵守了员工的收入分配令,并向州的新雇员登记处报告新雇员。
Section § 7200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涉及公共实体的建筑项目合同。它规定了这些合同中保留金的管理方式。具体来说,从分包商那里扣留的金额不能超过公共实体从总承包商那里扣留的金额。如果招标要求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那么如果分包商没有提供自己的担保,这些规定就不适用。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其他方放弃这些规定。此外,如果承包商选择用证券代替保留金,他们仍然可以从那些没有选择同样做法的分包商那里扣留保留金。
Section § 7201
本法律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公共工程合同,涉及公共实体、承包商和分包商。公共实体从最终付款中扣留的争议工作价值不得超过150%。除非因项目复杂性另有规定,否则从支付给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款项中扣留的保留金不得超过5%。
“公共实体”涵盖各种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及相关公司。如果项目被认定为复杂,并且遵循了包括公开通知和听证会在内的适当程序,则例外情况允许超过5%的保留金。
Section § 7202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部在支付交通项目承包商的款项时,不得扣留任何款项作为“保留金”。然而,这不改变承包商和分包商先前定义的权利和责任。如果出现未扣留保留金对州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交通部必须迅速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7203
如果加州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公共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需对延误损害赔偿负责,那么这些损害赔偿必须计算出具体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延误损害赔偿"是指由于承包商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完成工作,导致公共机构产生的费用。
这类损害赔偿在工程正式完工或被接受后不再适用。公共机构指包括城市和州立大学在内的各种政府实体。本法律不限制公共机构执行其他合同条款,也不限制其为工程的不同部分设定不同的延误损害赔偿条款,只要每项条款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确定了金额。
此规定不适用于另一节(第10106节)中列出的某些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