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定义。“最佳价值”是指在评估报价时,不仅考虑价格,还要考虑多个因素。“设计-建造”流程是指由一个实体同时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设计-建造实体”和“团队”指的是能够为此类项目提供必要服务的团体。“部门”指的是加州的交通部。“快速路”的定义见另一法典,而与公路衔接则涉及与州公路财产相关的工程。区域交通机构可以是负责管理交通项目的多种地方或州级实体。“交通实体”包括交通部和区域机构。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a) “最佳价值”指由客观标准确定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特性、功能、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交通实体认为适当的其他标准。
(b)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b) “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c)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c) “设计-建造”指一种采购流程,其中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均从单一实体采购。
(d)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d) “设计-建造实体”指能够根据设计-建造合同提供所需适当许可的承包、建筑和工程服务的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e)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e) “设计-建造团队”指设计-建造实体本身以及由设计-建造实体指定为其团队成员的个人和其他实体。
(f)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f) “部门”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章(第14000条起)设立的交通部。
(g)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g) “快速路”指《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57条所定义的快速路。
(h)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h) “与州公路系统衔接”指在州公路路权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包括该财产上方或下方的空域,或在部门为修建州公路而获得的财产上进行的工程,包括该财产上方或下方的空域。
(i)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i) “区域交通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i)(1) 《政府法典》第29532条或第29532.1条所述的交通规划机构。
(2)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i)(2)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30050条、第130050.1条或第130050.2条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
(3)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i)(3) 任何其他经法规指定为区域交通机构的地方或区域交通实体。
(4)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i)(4) 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6500条起)设立的联合行使权力机构,并经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同意,负责该交通项目将开发的管辖区。
(5)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i)(5)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2.5部(第131000条起)或第19部(第180000条起)指定的当地交通管理局。
(6)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i)(6)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0部第12章(第100000条起)设立的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j)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0(j) “交通实体”指该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

Section § 6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对最多10个公路项目采用“设计-建造”方式,在接下来的两个财政年度还可以增加更多项目。这种方式可以基于“最佳价值”或“最低负责任投标”来选择。区域交通机构也可以将此方法用于公路或公路附近的项目,但必须与交通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角色、职责和问题解决机制。对于不属于州公路系统的高速公路项目,如果选民在2014年前批准了这些项目,也可以使用“设计-建造”方式。但是,市和县不能根据这项法律使用“设计-建造”采购方式。

施工检查必须遵循法规的另一部分,不属于本授权范围。项目进展和合规性报告要求在合同授予两年后开始每年提交,并在首次报告提交四年后停止。这些报告必须符合《政府法典》的特定要求。

(a)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a) 部门可以采用设计-建造采购方法,用于州公路系统上最多10个项目,并在2022-23和2023-24财政年度每个财政年度额外增加6个项目,基于最佳价值或最低负责任投标。
(b)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b) 区域交通机构可以采用设计-建造采购方法,设计和建造在州公路系统上或毗邻州公路系统的项目,包括项目的相关非公路部分,基于最佳价值或最低负责任投标。区域交通机构和部门应签订合作协议,反映法律为根据本款授权的在州公路系统上或与州公路系统衔接的项目所分配的角色和职责。合作协议还应包括制定一个双方同意的问题解决流程的要求,其主要目标是确保项目按时进行,并且双方之间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c)(1) 如果项目是根据截至2014年1月1日经选民批准的支出计划开发的,区域交通机构可以采用设计-建造采购方法,基于最佳价值或最低负责任投标,设计和建造不属于州公路系统的高速公路项目。
(2)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c)(2) 负责高速公路管辖范围内当地街道和道路维护的实体,应负责高速公路的维护。
(d)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d) 市、县或市县不得根据本章采用设计-建造采购方法。区域交通机构不得代表市、县或市县采用设计-建造采购方法。
(e)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e)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e)(a) 和 (b) 款中的设计-建造授权不应包括对在州公路系统上或与州公路系统衔接的项目执行施工检查服务的权力,这些服务应由部门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91.2条的规定执行。
(f)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f)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f)(1) 不迟于设计-建造合同授予两年后的第一个7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7月1日,直至项目完成,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应向对交通事务具有管辖权的立法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项目进展和遵守本条情况的报告。
(2)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f)(2) 根据 (1) 款施加的提交报告的要求,在第一份报告提交四年后的第一个7月1日失效,依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
(3)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1(f)(3) 根据 (1) 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6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使用特定的指导方针来制定一项利益冲突政策。这项政策规定,任何帮助交通实体规划设计-建造项目的人,不能同时作为承包商竞标该项目,也不能加入竞标团队。这是为了确保设计-建造合同的公平性。

Section § 6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公共工程项目应如何处理劳工合规问题。如果一个采用设计-建造方式的交通项目是在2012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那么项目方必须自行建立劳工合规计划,或者与第三方合作来执行该计划,并且要遵循另一项法律(《劳工法典》第1771.5条)的规定。但是,如果项目已经有了涵盖所有承包商的集体谈判协议,这项要求就不适用。对于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启动的项目,则需要遵守《劳工法典》第1771.4条中规定的不同劳工合规规则。

(a)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3(a) 针对在2012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公共工程项目合同,获授权使用设计-建造采购方式的交通实体应建立并执行一项包含《劳工法典》第1771.5条所列要求的劳工合规计划,或应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其运营一项包含《劳工法典》第1771.5条所列要求的劳工合规计划。本要求不适用于交通实体或设计-建造实体已签订任何约束所有项目施工承包商的集体谈判协议的项目。
(b)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3(b) 针对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公共工程项目合同,该项目应遵守《劳工法典》第1771.4条的要求。

Section § 6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交通实体在承接设计建造项目时应遵循的步骤。首先是准备详细的文件,描述项目的范围、估算成本和规范,这些文件必须由持有执照的设计专业人员完成。

下一步是根据这些初步文件发布《征求建议书》(RFP)。RFP必须明确项目的需求、评估方法以及成本和设计要求等重要因素。该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讨论和谈判。

交通实体还必须发布《资格预审请求书》(RFQ)。这有助于对设计建造实体进行资格预审,评估其经验、技术技能、财务稳定性以及任何过去的法律问题。

最后,法律描述了合同如何通过最低负责任投标人或基于最佳价值(包括价格、技术设计和生命周期成本等标准)进行授予。选择后,实体会公开宣布合同授予,并确保保留完整的记录以备审计。

设计建造项目的采购流程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a) 交通实体应准备一套文件,阐明项目的范围和估算价格。这些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规模、类型和所需设计特征、涵盖材料、设备、工艺质量的性能规范、初步计划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必要的信息,以充分描述交通实体的需求。性能规范和任何计划应由在加利福尼亚州正式获得许可和注册的设计专业人员编制。
(b)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b) 根据(a)款所述准备的文件,交通实体应准备一份征求建议书,邀请有兴趣的各方按照交通实体规定的方式提交竞争性密封建议书。征求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b)(1) 明确项目或合同的基本范围和需求、项目的估算成本、交通实体将用于评估建议书的方法、合同是基于最低负责任投标还是最佳价值授予,以及交通实体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告知有兴趣的各方合同机会。
(2)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b)(2) 交通实体在评估建议书时合理预期会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或价格以及所有非价格相关因素。
(3)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b)(3) 征求建议书中确定的每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或权重。
(4)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b)(4) 对于被授权使用最佳价值作为选择方法的交通实体,交通实体保留要求修改建议书以及与响应性投标人进行讨论和谈判的权利,并应在征求建议书中明确说明,并应单独发布或纳入征求建议书适用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任何讨论或谈判 以诚信方式进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 根据(a)款准备的文件,交通实体应准备并发布一份资格预审请求书,以对设计建造实体进行资格预审或筛选,其建议书将用于最终选择。资格预审请求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1) 明确项目或合同的基本范围和需求、预期成本范围、交通实体将用于评估建议书的方法、设计建造实体的最终选择程序,以及交通实体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告知有兴趣的各方合同机会。
(2)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2)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2)(A) 交通实体在评估资格时合理预期会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技术设计和施工专业知识、熟练劳动力可用性以及所有其他非价格相关因素。
(B)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2)(A)(B) 就(A)分段而言,熟练劳动力可用性应通过与经加利福尼亚学徒委员会批准的注册学徒计划签订协议来确定,该计划在过去五年中每年至少有一名学徒毕业。此毕业要求不适用于为任何在本文生效日期前五年内首次被劳工部和工业关系部认定为可学徒的行业提供学徒培训的计划。
(3)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 由交通实体准备的资格声明标准格式请求。在准备标准格式时,交通实体可咨询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和担保行业以及其他有兴趣使用本章所授权力的公共机构。标准格式应要求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A) 如果设计建造实体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协会,则应列出在提交资格声明时已知的所有将参与设计建造合同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协会成员。
(B)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B) 证明设计-建造实体的成员已完成或已展示出完成类似规模、范围或复杂项目所需的经验、能力、才干和实力,并且拟议的关键人员具备足够的经验和培训以胜任地管理和完成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以及一份财务报表,以确保交通实体相信该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完成该项目。
(C)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C) 设计和建造项目所需的执照、注册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执照、资质或注册被吊销或暂停的信息。
(D)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D) 证明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获得所有必需的支付和履约担保、责任保险以及错误与遗漏保险。
(E)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E) 有关工伤赔偿经验记录和员工安全计划的信息。
(F)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F) 关于以下所有适用事项的充分披露:
(i)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F)(i) 设计-建造实体的任何成员被裁定违反《劳工法典》第5部第1部分(自第6300条起)或1970年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公法91-596)的任何严重或故意违规行为。
(ii)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F)(ii) 任何被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禁止投标、取消资格或除名的情况。
(iii)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F)(iii) 设计-建造实体或其所有者、高级职员或管理雇员在公共工程项目投标中被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被授予机构认定为非负责任投标人的任何情况。
(iv)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F)(iv) 设计-建造实体或其所有者、高级职员或管理雇员拖欠建筑合同的任何情况。
(v)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F)(v) 设计-建造实体的任何成员被裁定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自第7000条起)所述的《承包商州执照法》的任何违规行为,包括涉嫌违反联邦或州法律关于工资支付、福利、学徒要求、个人所得税预扣或联邦保险缴款法案 (FICA) 预扣要求的行为。
(vi)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F)(vi) 设计-建造实体的任何成员的任何破产或接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完成的任何工作信息。
(vii)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F)(vii) 在根据本条提交投标之前的五年内,公共工程项目所有者与设计-建造实体的任何成员之间任何已解决的不利索赔、争议或诉讼,其中索赔、和解或判决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还应提供担保人在此五年期间完成的任何工作信息。
(G)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G) 如果拟议的设计-建造实体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协会,则需提供组织文件或承诺组建该组织的协议副本,以及一份声明,表明所有普通合伙人、合资企业成员或其他协会成员同意对设计-建造合同项下的履约承担全部责任。
(H)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3)(H) 可接受的安全记录。如果投标人在最近三年期间的经验修正率平均为1.00或更低,并且其在最近三年期间的平均可记录受伤/疾病总发生率和平均误工率不超过其业务类别的适用统计标准,或者如果投标人是《劳工法典》第3201.5条规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的参与方,则其安全记录应被视为可接受。
(4)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c)(4) 本款要求的信息应由设计-建造实体及其成员以民事诉讼中民事诉状的核实方式经宣誓核实。本款要求的信息,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所述的《加州公共记录法案》不属于公共记录,则不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d)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d) 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作为最终选择方法的项目,竞争性招标过程应由预审合格或入围的设计-建造实体提交总价投标。中标者应为最低负责任投标人。
(e)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4(e) 对于采用最优价值作为选择方法的项目,设计-建造竞争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Section § 682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设计建造项目的要求。它规定设计建造实体必须为项目提供支付和履约担保,具体形式和金额由交通实体指定。支付担保的金额不得少于履约担保的金额,并且两者都必须由在加州获得授权的保险公司出具。此外,合同必须包含针对任何设计错误或疏漏的保险。

(a)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5(a) 设计建造实体应按照交通实体要求的形式和金额,为项目提供支付和履约担保,并由加州认可的担保人出具。在任何情况下,支付担保的金额均不得少于履约担保的金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5(b) 设计建造合同应要求为项目的设计要素提供错误与遗漏保险。

Section § 68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交通实体如何在其项目中运用设计-建造合同。在制定提案时,他们需要明确指定必须包含的某些分包商,并且提案中的所有建筑分包商都受到特定的法律条款保护。

对于最初未列出的分包工程,设计-建造实体必须公开宣布可用的工程,设定授予合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建立公平的资质标准,并决定是根据最佳价值还是授予最低投标人来授予合同。

在选择最佳价值时,需要进行全面评估。以这种方式选定的分包商也享有与最初指定分包商相同的法律保护。

(a)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6(a) 交通实体在每份设计-建造提案请求中,可以指定必须包含在设计-建造实体资质声明和提案中的特定类型分包商。提案中指定的所有建筑分包商应享有第2部第1章第4章(自第4100条起)的所有保护。
(b)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6(b) 在授予未列入提案请求的分包合同时,设计-建造实体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6(b)(1) 根据适用于交通实体竞争性招标程序的公布要求,提供拟分包工程的公开通知。
(2)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6(b)(2) 提供授予分包工程的固定日期和时间。
(3)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6(b)(3) 建立合理的资质标准和规范。
(4)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6(b)(4) 规定分包的建筑工程应基于最佳价值或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 对于基于最佳价值授予的建筑工程,设计-建造实体应利用第6824条(e)款(1)项所述的因素评估所有投标,并将合同授予经设计-建造实体认定提供最佳价值的投标人。
(c)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6(c) 根据本章获得分包合同的分包商应享有第2部第1章第4章(自第4100条起)的所有保护。

Section § 6826.5

Explanation
截至2033年1月1日,该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的交通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涵盖他们在使用设计-建造方法进行项目方面的经验,重点比较这些项目的成本、价值和完成时间。

Section § 682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不改变任何已在其他法律中存在的合法权利或救济。简单来说,您根据其他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行动保持不变,不受本章内容的影响。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扩大、改变或限制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Section § 6828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合法,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以执行。其理念是,无效的部分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执行力。

Section § 68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现行规定将于2034年1月1日失效。如果《街道和公路法》的某个特定部分(第91.2条)被法院裁定无效,那么这些规定将在部门网站上公布该法院裁决之日起一年后终止。重要的是,在这些规定失效之前根据其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即使在规定废止后仍将有效。

(a)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9(a) 本章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b)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9(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街道和公路法》第91.2条的任何规定或适用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本章应自部门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街道和公路法》第91.2条已被裁定无效之日起一年后废止。
(c)CA 公共合同 Code § 6829(c) 本章的废止不影响在本章废止日期之前根据本章签订的已执行的设计-建造合同或合作协议,无论在废止时项目处于何种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