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同法规划和规范
Section § 10120
在项目开始之前,该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规范和成本估算。这些文件应该足够清晰,以便任何熟练的技工或建造商能够理解并用于完成项目。
Section § 10122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项目工程通常应通过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的合同来完成。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存在例外,例如因风暴、洪水、火灾或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桥梁、公路、水利设施或国有财产受损或面临威胁。在这些情况下,工程可以通过日工或非正式投标的方式进行。此外,如果在计划和成本确定后,正式招标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经主管批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Section § 10122.6
Section § 10123
Section § 10125
Section § 10126
这项法律允许批准包含潜在增项或减项(备选方案)的成本估算,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首先,这些备选方案的总价值不能超过项目估算成本的10%。此外,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至少覆盖基本项目的估算。如果投标中包含备选方案,招标书必须明确如何确定最低投标,有四种可能的方法。
合同将根据指定的方法授予最低投标者,并且部门在选定最低负责任投标者后,可以对合同进行增减项修改。最后,分包商可以进行资格预审,这意味着他们在被考虑之前必须符合某些标准。
Section § 10127
Section § 10128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部分授予的任何合同,必须遵守《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分第一章中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公共工程合同。它还指出,这些合同必须包含该章中提及的所有必要条款。
Section § 10129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加州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它规定,州机构在起草招标规范时,不得将投标限制在某一家特定公司,也不得在未允许提供“同等品”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指定材料和服务的品牌。如果已知有加州生产的同等产品,应在规范中列明。投标人可在合同授予后35天内提出替代方案。
然而,如果因测试、与现有产品匹配、仅可从单一来源获取或应对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特定品牌,则允许例外。任何例外的理由都必须记录在公共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