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a) 本章适用于任何价值至少二十五万美元($250,000)的合同,以及与在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的财政年度内累计价值至少二十五万美元($250,000)的个人或实体,或相关个人或实体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由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与任何寻求向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提供以下领域服务或商品的个人或实体进行谈判:会计、融资、硬件和软件维护、医疗保健、人力资源、人力服务、信息技术、电信、
清洁维护、法律服务、游说、市场营销、办公设备维护、乘用车维护、财产租赁、公共关系、公共安全、社会服务、交通运输或垃圾清除。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b) 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应指定一名公正的独立审计师,审查任何拟议合同的成本。独立审计师应就合同成本准备一份报告,并在管理机构采取任何批准或不批准合同的行动之前,将该报告提供给所有各方并向公众公开。该报告应遵守以下规定: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b)(1) 报告应包括关于合同可行性的建议,包括报告所依据的任何补充数据,并应确定合同的每个条款和条件所产生的财政影响。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b)(2) 报告应在管理机构听证该事项之前至少30天向公众公开,并在管理机构采取任何批准或不批准合同的行动之前至少60天向公众公开。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b)(3) 合同经管理机构批准后,任何拟议的变更应遵守与原始合同相同的批准要求。在满足本款所有要求之前,变更不得生效。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c) 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应在24小时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披露所有要约和反要约。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d) 在批准任何合同之前,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应公布在任何关于该合同的谈判会议期间所有出席人员的姓名清单(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会议日期、会议时长、会议地点以及在该会议中发生的任何有关谈判的相关事实。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e) 管理机构的代表应向管理机构告知签约个人或实体以及参与任何合同谈判的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代表所讨论的所有要约、反要约、信息或立场声明。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f) 管理机构的每位成员以及管理机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在沟通发生后24小时内,公开披露他们与私人实体的任何官方或非官方代表就与谈判或待定谈判相关的主题事项进行的所有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的沟通。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g) 管理机构关于批准任何合同的最终决定,只有在管理机构至少两次会议上听证该事项,并且公众有机会审查和评论该事项之后才能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