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1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本章的正式名称为“公民报告谈判公开效率法案”,简称CRONEY。

Section § 2217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谈判中的公民开放条例”(COIN条例),它是一种地方性法规,要求在根据《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进行的集体谈判过程中保持透明。首先,它要求进行独立的经济分析,详细说明与员工福利相关的成本。这项分析必须在公共雇主提出任何提案之前完成,并向公众开放查阅。此外,它还必须更新,以纳入提案的成本以及养老金或医疗福利负债的变化。最后,它要求从非公开会议中报告谈判要约、出席人员以及会议详情。

Section § 22177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已实施有效的COIN条例(即“谈判中的公民开放”)的市、县和特别区。如果COIN条例被暂停、撤销或废止,本法律将不再适用。它也不适用于涉及紧急情况或与公共安全、由官员宣布的紧急情况相关的合同。此外,如果员工已受特定联邦集体谈判法律的保护,本法律也不适用于合同续签。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7(a) 本章仅适用于已通过COIN条例且该条例已生效并实施的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如果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暂停、废止或撤销其COIN条例,本章不适用。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7(b) 如果合同旨在应对、恢复或减轻以下任何情况的影响,本章不适用于该合同: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7(b)(1) 由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的首席执法官宣布的临时公共安全紧急情况。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7(b)(2) 战争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如《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7(c) 如果提供服务的员工受《国家劳动关系法》(29 U.S.C. Sec. 151 et seq.)管辖的集体谈判协议涵盖,本章不适用于合同续签。

Section § 22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各市、县或特别区就会计、信息技术、医疗保健等服务或商品谈判的、价值至少25万美元($250,000)的大额合同。在这些合同获得批准之前,必须由一名独立审计师审查并报告其成本和财政影响。这份报告需要在政府决定合同之前30到60天向公众公开。合同的任何变更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

所有合同要约和谈判必须在24小时内在线向公众公开。此外,必须披露所有参与谈判会议的人员名单以及会议详情。政府官员关于谈判的所有沟通也需要在一天内公开。最终的合同决定需要至少两次公开会议,以便听取社区意见。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a) 本章适用于任何价值至少二十五万美元($250,000)的合同,以及与在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的财政年度内累计价值至少二十五万美元($250,000)的个人或实体,或相关个人或实体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由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与任何寻求向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提供以下领域服务或商品的个人或实体进行谈判:会计、融资、硬件和软件维护、医疗保健、人力资源、人力服务、信息技术、电信、 清洁维护、法律服务、游说、市场营销、办公设备维护、乘用车维护、财产租赁、公共关系、公共安全、社会服务、交通运输或垃圾清除。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b) 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应指定一名公正的独立审计师,审查任何拟议合同的成本。独立审计师应就合同成本准备一份报告,并在管理机构采取任何批准或不批准合同的行动之前,将该报告提供给所有各方并向公众公开。该报告应遵守以下规定: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b)(1) 报告应包括关于合同可行性的建议,包括报告所依据的任何补充数据,并应确定合同的每个条款和条件所产生的财政影响。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b)(2) 报告应在管理机构听证该事项之前至少30天向公众公开,并在管理机构采取任何批准或不批准合同的行动之前至少60天向公众公开。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b)(3) 合同经管理机构批准后,任何拟议的变更应遵守与原始合同相同的批准要求。在满足本款所有要求之前,变更不得生效。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c) 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应在24小时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披露所有要约和反要约。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d) 在批准任何合同之前,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应公布在任何关于该合同的谈判会议期间所有出席人员的姓名清单(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会议日期、会议时长、会议地点以及在该会议中发生的任何有关谈判的相关事实。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e) 管理机构的代表应向管理机构告知签约个人或实体以及参与任何合同谈判的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代表所讨论的所有要约、反要约、信息或立场声明。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f) 管理机构的每位成员以及管理机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在沟通发生后24小时内,公开披露他们与私人实体的任何官方或非官方代表就与谈判或待定谈判相关的主题事项进行的所有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的沟通。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78(g) 管理机构关于批准任何合同的最终决定,只有在管理机构至少两次会议上听证该事项,并且公众有机会审查和评论该事项之后才能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