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条中的规则特别适用于蒂黑马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根据1957年的一项法规签订的合同。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蒂黑马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签订的合同,依照1957年法规第1280章的规定。

Section § 21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区域内工程承包的要求。对于成本超过3,500美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后,将工程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并且中标承包商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如果未收到投标且项目成本低于5,000美元,或者属于紧急工程,该区域可以不招标而自行施工。项目用品的采购成本不得超过5,000美元,除非经过招标程序。与联邦政府相关的合同或经选民批准的项目可免除这些规定。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31(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估计成本超过三千五百美元 ($3,500) 的工程单位施工合同,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董事会应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通过在区内发行的日报上刊登三次广告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广告,邀请密封投标书进行工程施工,并可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单独发包。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所有劳务和材料索赔,该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9000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规定的约束。董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投标,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重新招标。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31(b) 如果根据广告未收到任何投标书,且工程的估计成本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工程属于紧急工程,董事会经全体出席成员一致投票通过,可以不招标而自行施工(force account)。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再发布招标通知,董事会应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的规定。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31(c) 区可以不招标而在公开市场购买用于任何合同工程或自行施工工程的材料和用品;但是,用于任何新建工程或改进工程的材料和用品,除 (b) 款所述工程外,如果成本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则不得在不招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之前购买。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1331(d)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根据1957年法规第1280章第3条授权与美国签订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经区选民投票授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