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适用于莱克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签订的合同,具体依照1951年法规第1544章的规定。
水区法案湖县防洪水利区
Section § 21181
当公共工程项目的成本超过4000美元时,本区必须招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他们决定项目是作为一个合同处理还是分成几部分。投标人必须提供担保金,以确保他们完成工作并支付材料和劳务费用。
如果没有收到投标,或者项目成本低于4000美元,或者涉及紧急或维护工作,本区可以直接管理项目或不经招标雇佣劳务。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对于新建工程所需的、成本超过2500美元的材料和用品,除非属于例外情况,本区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采购。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181(a) 所有改进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合同,当根据工程师的估算,费用将超过四千美元 ($4,000) 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多个投标人。理事会应首先根据本区的最佳利益,决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位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或两者兼有。理事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在本区内招标并刊登招标公告,邀请密封投标,以进行改进工程的建设或履行,或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进行。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位进行,还是分为可分割的具体部分,或两者兼有,如公告所述。理事会可以以单一合同形式授予工程,也可以根据本区的最佳利益,如公告所述,将工程分为可分割的部分,通过单独合同授予。理事会应要求中标人或多个中标人向理事会提交经理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的担保金,担保金的条件是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9000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规定的约束。理事会也有权拒绝任何投标。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181(b) 如果根据公告未收到任何投标,或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四千美元 ($4,000),或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监事会可以不进行招标,在理事会的指导下,通过日工、合同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完成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会发布招标公告以授予合同,理事会应遵守第2.5章(自第22050条起)。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181(c) 本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不进行招标,采购用于任何工程或任何其他目的的材料、设备和用品;但是,用于任何新建工程或改进工程的材料和用品,除了 (b) 款提及的工程外,如果成本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则不得在不进行招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的情况下购买。
招标程序 最低负责任投标人 公共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