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改进或工程单元的合同,当根据工程师的估算,费用将超过五千美元 ($5,000) 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授予最低的合格投标人。理事会应首先根据本区的最佳利益,决定合同是作为整个工程的单一单元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或两者兼有。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理事会应招标,并通过在区内印刷和出版的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一般性广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履行提交密封投标书。
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元执行还是分为若干特定部分,或两者兼有,如公告所述。理事会可以根据本区的最佳利益,通过单一合同授予整个工程,或者如该公告所述,通过单独合同将该工程分为若干可分割的部分。理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理事会提交经理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该担保金应包含《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自第 9000 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受该章规定的约束。理事会还有权拒绝任何投标。如果所有投标均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根据广告提交的投标,或者该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
五千美元 ($5,000),或者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则监事会可以不经招标,通过自营方式完成该工程。本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用于任何合同工程或自营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