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大角山水务局签订的合同,依照1969年法规第1175章的规定。
水区法案大角山水务局
Section § 21591
这项法律解释了机构如何处理成本超过25,000美元的项目或工程。如果成本超过该金额,则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工程承包给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董事会随后决定是将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处理还是分成几个部分。
如果项目成本低于25,000美元,或者涉及维护、紧急情况或河道保护工作,董事会可以选择直接处理,而无需招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考虑招标,则有特定的规则需要遵守。
机构还可以在公开市场上直接购买材料而无需招标,除非该采购是新建筑工程的一部分且成本超过25,000美元,这种情况下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并将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1591(a) 任何改进或工程单位,当其成本根据工程师的估算将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时,应通过合同方式完成,并应按照本条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确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位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董事会应通过在一家日报上刊登三次或在一家周报上刊登两次(如果该机构内有印刷和出版的报纸)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实施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位执行还是分为多个部分。工程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的说明,通过一份合同或多份合同授予。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担保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担保金应符合《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三章(第9000节及后续条款)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或者经三分之二投票决定通过直接雇工方式(force account)进行工程。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591(b) 如果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或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董事会可以不发布招标公告,通过直接雇工方式(force account)完成工程。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会发布招标公告以授予合同,董事会应遵守第2.5章(第22050节及后续条款)的规定。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591(c) 机构可以在公开市场上采购用于任何工程的材料和用品,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直接雇工方式,而无需发布招标公告;但是,用于任何新建工程或改进(第 (b) 款所述工程除外)的材料和用品,如果成本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则不得在未发布招标公告并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之前采购。
最低负责任投标人 合同招标 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