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51(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51(a)(1) 任何改进或工程单位的所有合同,如果根据工程师的估算,成本将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应按照本条规定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多个投标人。董事会应首先确定合同是作为一个单一单位授予,还是分为可分割的部分,或两者兼有。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51(a)(2) 任何改进或工程单位的所有合同,如果根据工程师的估算,成本为三十万美元 ($30,000) 或更少,可以不通过招标广告,根据董事会采纳的程序授予。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51(b) 董事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3 条在该区域内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邀请对改进或工程的建设或履行提交密封投标书。招标公告应说明工程是作为一个单位执行还是分为几个可分割的具体部分。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51(c) 工程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的说明,通过一份合同或多份合同,或两者兼有来授予。董事会应要求中标人或多个中标人向董事会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良好且充足的保证金,以保证忠实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劳务和材料索赔。保证金应符合《民法典》第 4 编第 6 部分第 3 章(自第 9000 条起)。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投标。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51(d) 如果所有投标书都被拒绝或未收到任何投标书,或工程的估算成本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工程包括河道保护、维护工作或紧急工作,董事会可以不通过招标广告,自行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会发布招标公告以授予合同,董事会应遵守第 2.5 章(自第 22050 条起)。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1251(e) 该区域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无需招标广告,用于任何合同工程或自行组织施工的材料和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