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1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认可设计-建造方式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更快、更经济地完成项目,并实现传统方法无法达到的设计改进。本章允许地方机构将此方法用于项目,但不适用于州公路项目。法律并未偏袒设计-建造方式优于其他方法。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采用最佳价值采购方法的设计-建造项目交付方式已获授权供各机构使用,这些机构报告称此类项目带来了益处,包括降低项目成本、加快项目完成以及通过传统设计-招标-建造方式无法实现的设计特色。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实现以下目标: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0(b)(1) 本章为地方机构将设计-建造方式用于项目提供一般授权,但不包括州公路系统上的项目。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0(b)(2) 本章不应被视为对设计-建造方式优于其他采购方法提供偏好。

Section § 221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建设项目交付相关的关键术语。“最佳价值”是指根据成本、特性和过往绩效等因素进行选择,而不仅仅是最低价格。“施工分包合同”是指由主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方所做的工作。“设计-建造”将设计和施工合并为一个合同。“设计-建造实体”和“设计-建造团队”指的是负责设计和建造的公司及其团队。“地方机构”包括城市、县以及负责废水处理设施和交通项目等特定特殊区域。“项目”的定义因机构而异,涵盖建筑物建设、废水处理和交通项目。对于某些机构,“项目”还包括使用2017年道路修复和问责法案资金进行的地方街道改善工程。河滨县有特定的项目优先事项。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a) “最佳价值”是指通过评估与价格、特性、功能、生命周期成本、经验和过往绩效相关的客观标准所确定的价值。最佳价值的确定可能涉及选择符合地方机构利益和项目目标的最低成本提案,选择采购机构规定金额内的最佳提案,或在价格与其他指定因素之间进行权衡。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b) “施工分包合同”是指设计-建造实体授予分包商的每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商将为设计-建造实体在工程或改进的施工中或与施工相关地执行工作或劳务或提供服务,或指由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分包商,该分包商根据与设计-建造实体的分包合同,按照设计-建造团队制定的计划和规范中包含的详细图纸,专门制造和安装工程或改进的一部分。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c) “设计-建造”是指一种项目交付过程,其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均从单一实体采购。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d) “设计-建造实体”是指能够根据设计-建造合同提供适当许可的承包、建筑和工程服务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e) “设计-建造团队”是指设计-建造实体本身以及由设计-建造实体确定为其团队成员的个人和其他实体。成员应包括总承包商,以及(如果用于项目设计)所有电气、机械和管道承包商。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f) “地方机构”是指以下各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f)(1) 市、县或市县。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f)(2) 运营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管理设施、水循环利用设施或消防设施的特殊区域。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f)(3) 任何交通区、所含交通区、市政运营商、所含市政运营商、公共事业法典第132353.1节所述的任何合并机构、任何联合权力机构、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30050节设立的任何县交通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负责交通项目建设的地方或区域机构。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f)(4) 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如《圣地亚哥区域交通整合法案》(公共事业法典第12.7部第3章(第132350节起))中所述。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f)(5) 斯坦尼斯劳斯区域水务局。
(g)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g)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g)(1) 除(h)款另有规定外,对于(f)款(1)项中定义的地方机构,“项目”是指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建造以及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建造直接相关的改进、县级卫生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公园和娱乐设施的建造,但不包括其他基础设施的建造,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和公路、公共轨道交通或水资源设施和基础设施。对于(f)款(1)项中定义并运营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管理设施或水循环利用设施的地方机构,“项目”也指区域和地方废水处理设施、区域和地方固体废物设施或区域和地方水循环利用设施的建造。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g)(2) 对于(f)款(2)项中定义的地方机构,“项目”是指区域和地方废水处理设施、区域和地方固体废物设施、区域和地方水循环利用设施或消防设施的建造。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g)(3) 除(h)款另有规定外,对于(f)款(3)项中定义的地方机构,“项目”是指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项目招标的交通资本项目。本项定义的“项目”,如果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开始招标过程,则受第1章第6.8条(第20209.5节起)的约束。本项定义的“项目”不包括州高速公路建设或地方街道和道路项目。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g)(4) 对于(f)款(4)项中定义的地方机构,“项目”具有与(3)项相同的含义,并且还应包括与地方机构开发或共同开发的交通设施相邻或在物理或功能上相关的开发项目。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g)(5) 对于(f)款第(5)项所界定的地方机构,“项目”指斯坦尼斯劳斯区域水务局的区域地表水供应项目。
(h)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1(h) 鉴于2017年道路修复和问责法案(2017年法规第5章)提供的额外交通资金,并为加快向公众交付交通项目,除本节其他款项规定的权限外,对于(f)款第(1)项或第(3)项所界定的地方机构,对于最多六个由交通部选定的项目,“项目”亦指地方街道和道路的建设或修复,包括但不限于桥梁更换和铁路平交道口分离。根据经2017年法规第7章修订的2016年预算案第2.00节第2660-110-0042项第2条规定,三个项目应预留并由河滨县交通委员会选定,优先考虑该预算项中列出的项目。

Section § 22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对价值超过100万美元的公共工程项目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承包商的选择可以基于最低投标价或最佳价值,但州高速公路项目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用于安全或安保的技术项目,没有最低成本要求,合同也可以类似方式授予。地方机构还必须制定利益冲突政策,以指导谁可以参与设计-建造过程,从而确保公平和透明。

Section § 22162.4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市、县或市县采用一种名为“设计-建造”的特定承包方式来处理建设工程项目。但前提是必须获得其理事机构的批准,并且这些项目必须是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障碍标准所必需的。

Section § 22162.5

Explanation

圣克拉拉谷水区经其理事机构批准后,可以使用设计-建造合同流程来授予特定项目的合同。这些项目包括防洪改善、生境恢复、地下水设施、水处理厂以及地表水储存设施的更新或扩建。

经其理事机构批准,圣克拉拉谷水区可以采用本章所述的设计-建造合同流程,授予以下项目的合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5(a) 防洪改善工程。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5(b) 生境恢复或改善工程。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5(c) 地下水补给或储存设施。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5(d) 水处理设施。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5(e) 现有地表水储存设施的改造、维修或扩建。

Section § 221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奥兰治县在监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对某些项目采用特殊的设计-建造合同方式。这些项目包括防洪、港口和海滩改善以及自行车道改善工程。

对于这些项目,奥兰治县公共工程部门的员工可以处理各种项目开发服务,例如工程和施工检查,但专业桥梁检查除外。他们还负责准备必要的项目文件和规范。

重要的是,该县每年只能承担一个预算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6(a) 经监事会批准,奥兰治县可以使用本章所述的设计-建造合同流程,授予以下项目的合同: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6(a)(1) 防洪改善工程。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6(a)(2) 港口和海滩改善工程。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6(a)(3) 自行车道改善工程。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6(b) 除了第22164节中规定的要求外,对于根据(a)款授权的项目,县应负责执行,且奥兰治县公共工程部门的县雇员可以执行项目开发服务,包括性能规范、初步工程、采购服务和项目报告的准备,以及施工检查服务,但不包括专业桥梁检查员。县还应是负责机构,且奥兰治县公共工程部门的县雇员可以执行文件的准备,这些文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规模、类型和期望的设计特征,涵盖材料、设备和工艺质量的性能规范,初步计划,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足以描述奥兰治县需求的必要信息。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6(c) 对于根据(a)款授权的项目,县每年不得承担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项目,且每年不得超过一个。

Section § 221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橙县防洪区在防洪改善项目中使用一种特殊的承包商选择方法,称为“设计-建造”。这种方法要求该区负责项目规划和确保质量标准等关键职责,并由橙县公共工程部门的员工提供协助。然而,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只有不超过十二个每个成本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可以使用这种方法。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7(a) 经管理机构批准,橙县防洪区(依照《橙县防洪法》第36章、《橙县防洪法》第1至23节、《水法附录》的定义)可采用本章所述的设计-建造合同流程,授予防洪改善工程合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7(b) 除第22164节规定的要求外,对于根据(a)款授权的项目,橙县防洪区应负责执行项目开发服务,包括性能规范、初步工程设计、采购服务和项目报告的编制,以及施工检查服务,但不包括专业桥梁检查员;橙县公共工程部门的县雇员可执行上述服务。该县还应是编制文件的负责机构,且橙县公共工程部门的县雇员可执行此项工作,这些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规模、类型和预期设计特征,涵盖材料、设备和工艺质量的性能规范,初步计划,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足以描述橙县防洪区需求的信息。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7(c) 对于根据(a)款授权的项目,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该区应限于不超过十二个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的项目。

Section § 221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帕拉代斯灌溉区和帕拉代斯镇使用一种特定的合同方法,即设计-建造流程。该流程使他们能够简化并授予两个主要项目的合同:一是通往奇科的输水管道,二是污水处理设施的开发。

灌溉区需要其管理机构的批准才能进行输水管道项目。帕拉代斯镇则需要其镇议会多数成员的批准才能推进污水处理项目,其中包括将该镇连接到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8(a) 经其管理机构批准,帕拉代斯灌溉区可使用本章所述的设计-建造合同流程,授予一份从帕拉代斯镇到奇科市的输水管道合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2.8(b) 经帕拉代斯镇议会多数成员批准,帕拉代斯镇可使用本章所述的设计-建造合同流程,为帕拉代斯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包括连接帕拉代斯镇至现有处理设施的基础设施。

Section § 22162.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长滩市采用一种名为“设计-建造”的特殊合同流程,用于建造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ADA) 标准的缘石坡道。这需要获得市议会的批准。 市政府的公共工程部门还可以处理各种与项目相关的任务,例如工程设计和检查,但不包括专业的桥梁检查。他们将负责监督项目细节,如材料和设计。 市政府每年最多可建造3,000个坡道,年度预算上限为2000万美元,所有工程必须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完成。

Section § 221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机构在聘请公司处理设计-建造项目时必须遵循的流程,此类项目包括公共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首先,地方机构会使用持牌设计专业人员,创建文件描述项目内容并估算成本。长期包含运营的合同是不允许的。

接下来,机构会要求有意向的公司提交其资质,以便进行资格预审或筛选。这包括审查它们的经验、安全记录、财务稳定性和承担项目工作的能力。

公司必须承诺使用熟练劳动力,除非有特定的劳工协议。

然后,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将被邀请提交详细的项目提案。机构可以选择根据最低投标价或综合考虑价格和技术专长等各种因素后最具价值的方案来授予合同。选择标准及其重要性必须提前明确界定。

机构会公开宣布中标者,确保透明度,并提供足够的细节以供外部审计。

设计-建造项目的采购流程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a)(1) 地方机构应准备一套文件,阐明项目的范围和估算价格。这些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规模、类型和所需设计特征、涵盖材料、设备、工艺质量的性能规范、初步计划或建筑布局,或任何其他被认为足以描述地方机构需求的信息。性能规范和任何计划应由在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并注册的设计专业人员编制。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a)(2) 这些文件不应包含任何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合同。但是,这些文件可包括培训或过渡期的运营,但不应包括任何项目的长期运营。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 地方机构应准备并发布资格预审请求,以对设计-建造实体进行资格预审或筛选,其提案将用于最终选择。资格预审请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1) 识别项目或合同的基本范围和需求、预期成本范围、地方机构将用于评估提案的方法、设计-建造实体的最终选择程序,以及地方机构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告知相关方合同机会。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2) 地方机构在评估资格时合理预期会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技术设计和施工专业知识、可接受的安全记录,以及所有其他非价格相关因素。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3) 由地方机构准备的资格声明标准模板请求。在准备标准模板时,地方机构可咨询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工会和担保行业,以及其他有兴趣使用本条规定授权的地方机构。该模板应要求提供以下信息: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3)(A) 如果设计-建造实体是私人持有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则列出在提交资格声明时已知的所有将在项目上开展工作的股东、合伙人或成员。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3)(B) 证明设计-建造团队成员已完成或展示出完成类似规模、范围或复杂性项目的经验、能力、才干和实力,并且拟议的关键人员具有足够的经验和培训来胜任地管理和完成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以及一份确保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完成项目的财务报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3)(C) 设计和建造项目所需的执照、注册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执照、资质或注册被撤销或暂停的信息。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3)(D) 证明设计-建造实体有能力获得所有必需的支付和履约担保、责任保险以及错误和遗漏保险。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3)(E) 有关工人赔偿经验历史和工人安全计划的信息。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3)(F) 如果拟议的设计-建造实体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则提供组织文件或承诺组建该组织的协议副本。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3)(G) 可接受的安全记录。如果提案人在最近三年期间的经验修正率平均为1.00或更低,并且其最近三年期间的平均可记录总伤害或疾病率和平均工时损失率不超过其业务类别的适用统计标准,或者如果提案人是《劳动法》第3201.5条规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的当事方,则其安全记录应被视为可接受。
(4)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4)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4)(A) 本款要求的信息应由设计-建造实体及其普通合伙人或合资企业成员在伪证罪处罚下进行认证。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b)(4)(A)(B) 本款要求的信息,如果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不属于公共记录,则不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2)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要求,本款不适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2)(A) 地方机构已签订一项项目劳工协议,该协议将约束所有在项目或合同上执行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并且该实体同意受该项目劳工协议的约束。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2)(B) 项目或合同正在根据地方机构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项目劳工协议的延期或续签进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2)(C) 该实体已签订一项项目劳工协议,该协议将约束该实体及其各层级所有执行项目或合同的分包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3) 就本款而言,“项目劳工协议”具有与第2500条(b)款(1)项相同的含义。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d) 根据(a)款所述准备的文件,地方机构应准备一份提案请求书,邀请预审合格或入围的实体以地方机构规定的方式提交竞争性密封提案。提案请求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d)(1) 确定项目或合同的基本范围和需求、项目的估算成本、地方机构将用于评估提案的方法、合同将基于最低投标价还是最佳价值授予,以及地方机构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告知利益相关方合同机会。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d)(2) 地方机构合理预期在评估提案时将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或价格以及所有非价格相关因素。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d)(3) 提案请求书中确定的每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或分配的权重。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d)(4) 在使用最佳价值选择方法时,地方机构可以保留要求修改提案并与响应性提案人进行讨论和谈判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地方机构应在提案请求书中明确说明,并应单独公布或纳入提案请求书,说明地方机构应遵守的适用程序,以确保任何讨论或谈判均真诚进行。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e) 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价作为最终选择方法的项目,竞争性招标过程应由预审合格或入围的设计-建造实体提交总价投标,合同应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设计-建造实体。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 对于采用最佳价值作为选择方法的项目,设计-建造竞争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1) 竞争性提案应仅使用提案请求书中明确确定的标准和选择程序进行评估。然而,以下最低因素应由地方机构酌情加权: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1)(A) 价格,除非指定了约定金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1)(B) 技术设计和施工专业知识。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1)(C) 15年或更长时间的全生命周期成本。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2) 依照(d)款,地方机构可以根据其提案请求书中阐明的流程,与响应性提案人进行讨论或谈判。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3) 评估完成后,响应性提案人应根据所提供价值的确定进行排名,但无需对超过三名提案人进行排名。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4) 合同应授予地方机构认定其提案为公众提供了最佳价值的负责任的设计-建造实体。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5)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合同授予后,地方机构应公开宣布其授予结果,明确获得授予的设计-建造实体,并附上一份关于授予依据的声明。
(6)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6)
(5)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4(f)(6)(5)项所述的地方机构合同授予声明以及合同档案应提供足够信息以满足外部审计要求。

Section § 22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项目的“设计建造”公司必须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这些是财务保证,确保他们能履行合同义务。这些担保必须由加利福尼亚州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并且支付担保的金额不得少于履约担保的金额。此外,项目合同需要包含针对任何设计错误的保险。负责的地方机构需要为这些担保制定一个标准格式,以便在未来的项目中使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5(a) 设计建造实体应当为项目提供地方机构要求的形式和金额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并由加利福尼亚州认可的担保人出具。支付担保的金额不得少于履约担保的金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5(b) 设计建造合同应当要求为项目的设计要素提供错误与遗漏保险承保。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5(c) 地方机构应当为其设计建造项目制定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标准格式。

Section § 2216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指定哪些分包商必须包含在设计-建造提案中。它确保已确定的建筑分包商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合同授予后,中标的设计-建造实体必须公开宣布任何价值超过建筑成本0.5%的分包工程。他们应遵循招标程序,设定分包商的资质标准,并根据最佳价值或授予最低投标人来授予合同。原始提案中的分包商以及后来获得合同的分包商都受到特定法律条款的保护。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6(a) 地方机构可在每份设计-建造项目建议书征集中,指定必须包含在设计-建造实体资质声明和建议书中的特定类型分包商。建议书中指定的所有建筑分包商应享有第1部分第4章(自第4100条起)的所有保护。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6(b) 在设计-建造合同授予后,设计-建造实体在授予价值超过分配给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的建筑分包合同时,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6(b)(1) 按照适用于地方机构竞争性招标程序的公布要求,公开通知可分包工程的可用性,包括资质声明、投标或建议书的固定截止日期和时间。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6(b)(2) 建立合理的资质标准和要求。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6(b)(3) 根据最佳价值原则或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分包合同。该过程可包括资格预审或短名单筛选。上述过程不适用于原始建议书中列出的建筑分包商。根据本款授予建筑分包合同的分包商应享有第1部分第4章(自第4100条起)的所有保护。

Section § 22167

Explanation

当地方机构决定根据本特定条款授予一个建设项目时,如果要求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它从项目牵头公司(设计-建造实体)扣留的款项(称为保留金)不应超过5%。该担保必须由一家经认证的保险公司提供。

在主项目公司与其分包商之间,以及这些分包商与其下级分包商之间的任何合同中,保留金百分比应与机构和主项目公司之间合同中约定的百分比一致。然而,如果主项目公司书面通知其分包商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且这些分包商无法或不愿提供担保,主项目公司可以从支付给这些分包商的款项中扣留超过约定保留金百分比的金额。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7(a) 如果地方机构选择根据本条授予项目,则地方机构从设计-建造实体扣留的保留金不得超过5%,前提是在招标中要求提供由获准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和支付担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2167(b) 在设计-建造实体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以及在分包商与其任何下级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扣留的保留金百分比不得超过地方机构与设计-建造实体之间合同中规定的百分比。如果设计-建造实体在招标前或招标时向任何非设计-建造实体成员的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且该分包商随后无法或拒绝向设计-建造实体提供担保,则设计-建造实体可以从其向该分包商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留超过地方机构与设计-建造实体之间合同中规定百分比的保留金。

Section § 2216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款不改变任何现有权利或法律救济。无论本条款之前存在何种法律行动或权利,均不受本条款影响而保持不变。

本条规定不影响、扩大、改变或限制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Section § 221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临时的,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这意味着,在此日期之后,本章中的规定将不再适用或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