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授权进行的所有工程,凡费用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均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但仅限于新建工程的,仅当其费用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时才需要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此类合同拟议授予的通知,应通过为期两周的广告发布,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的规定,在该区内出版、印刷和发行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当董事会认为此类发布最符合公共利益时,可以授权在该区内其他普通发行报纸上进行额外发布。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
董事会可以不进行招标广告,与美国政府进行谈判,以协助董事会执行本条授权的任何工程,并且董事会可以向美国提供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估算费用,该工程将由美国或通过与美国签订合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