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的规则适用于弗雷斯诺大都会交通区签订的合同。这些规定是根据1961年法规第1932章中列出的详细内容制定的。

Section § 2037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公共项目涉及购买物资、设备或进行建设,并且费用超过 3,000 美元,就必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这意味着合同将授予出价最低且有能力的投标人。招标公告需要在收到投标前至少 10 天,在一家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刊登。此外,负责监督的董事会有权拒绝所有投标,并在必要时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Section § 203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董事会拒绝了物资或设备的投标,并且以非常高的多数票(四分之三)认为可以在其他地方以更低的价格购买这些物品,那么它就可以这样做。他们无需遵循通常的采购前招标或发出通知的程序。

Section § 20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在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或流行病)时,快速动用公共资金,而无需遵循通常的合同和招标程序。为此,必须由至少80%的委员会成员通过一项决议,声明立即需要保护生命、健康或财产。

Section § 20374

Explanation

参与建筑工程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交密封的投标书,并附带一份保证金。这份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者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所有这些都必须指定支付给该区。如果投标人未能中标,他们的保证金将在合理时间内退还,最迟不超过合同授予最低中标者后的60天。

所有建筑工程投标书应以密封形式提交,并应附有以下任一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374(a) 现金。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374(b) 签发给该区的银行本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374(c) 签发给该区的保付支票。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374(d) 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并签发给该区的投标担保函。
在合同授予最低投标者后,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但在任何情况下,该保证金均不得由该区持有超过自授予合同之日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