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适用于受《教育法》第10部分第4章(自第15700条起)规定的1949年州立学校建设援助法约束的合同。
地方机构公共工程法学校—州立学校建设援助法
Section § 20105
本法律条款涉及与一项特定法律相关的合同,该法律旨在为学校建设项目提供财政援助。具体来说,它适用于1949年州立学校建设援助法下的合同,该法律可在《教育法》中查阅,起始于第15700条。
州立学校建设援助法 学校建设合同 学校财政援助
Section § 20107
提交建筑工程投标书时,所有投标书都必须装在密封信封中,并附上财务担保证明。这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所有这些都必须支付给学区。
如果投标者未中标,其保证金将在合理时间内退还,但不得超过授予合同之日起的60天。
所有建筑工程投标书应以密封形式提交,并应附有以下任一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7(a) 现金。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7(b) 签发给学区的银行本票。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7(c) 签发给学区的保付支票。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7(d) 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签发给学区的投标保函。
在将合同授予最低投标者后,未中标投标者的保证金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但学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授予合同之日起超过60天持有该保证金。
密封投标提交 建筑投标保证金 现金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