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公共工程法公共实体—市政改善法
Section § 20480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规则适用于由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县或其他获授权根据《1913年市政改善法》运作的机构)签订的合同。这些实体必须遵循《街道和公路法》中从第10000条开始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20481
在街道或公路改善工程的初步报告获得批准后,市政府或地方政府可以启动程序,聘请公司完成工程,或购买项目所需的任何现有设施或设备。
Section § 20482
这项法律要求每份合同都必须授予出价最低且负责任的投标人。为此,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份邀请密封投标的通知,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需公开张贴。这份通知旨在告知潜在投标人有关此机会。此外,开标时间必须在通知首次发布或张贴后至少14天,以便给投标人充足的响应时间。
Section § 20483
提交建筑工程投标时,投标人必须附上相当于投标金额10%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者由经授权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未能签订合同,该保证金将被市政当局没收。对于未中标者,其保证金将在60天内退还。
合同还必须有履约担保,金额至少为合同价值的25%,以确保承包商履行其义务。此外,还需要一份劳务和材料担保,金额至少为合同价值的50%。如果涉及公共机构,履约担保还必须涵盖其在项目中的权益。
Section § 20485
拥有75%或以上已评估土地面积的业主,可以选择直接承接项目,而无需提交正式投标。相反,在合同授予公告发布后10天内,他们可以选择以不高于中标价格的价格完成全部工程。该工程必须遵守立法机构制定的规章。
Section § 20486
如果业主未在10天内签订合同,或未在15天内开始并积极推进项目,则合同将交给原中标人,并按照他们报价的价格执行。
Section § 20487
Section § 20488
合同规定,施工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街道和公路法》中某些条款所要求的详细计划和规范进行。工程将由董事会官员或编制报告的人员负责监督。除非该官员批准,否则不会支付任何款项,但工程完成一部分后可以支付相应款项。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款项并不意味着这些部分或整个项目已获得最终验收。
Section § 20490
如果承包商停止项目工作或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速度,地方政府可以宣布其违约。政府可以另聘他人完成项目,或自行完成,并使用欠原承包商的款项来支付相关费用。原承包商及其担保人(保险公司)可能还需要对额外的费用或损害承担责任。
政府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通知承包商违约决定。一旦收到通知,承包商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且不会再获得任何后续工作的报酬,除非政府要求他们继续。
Section § 20491
如果没有收到投标,或者在授予合同后的10天内,市议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取消拟议合同,并由市政府利用自身资源,遵循计划的设计和规范来完成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