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旧金山湾区捷运区、南加州捷运区、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索诺玛-马林区域铁路交通区、圣地亚哥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北圣地亚哥县交通发展委员会、受本法典第20229.1、20231.5或20916.3条竞争性谈判条款约束的县交通委员会,或《公用事业法典》第120224.4、125228或130238条,受第20217条竞争性谈判条款约束的捷运区、市、县、市县或交通机构,以及任何其他经授权在1992年7月1日之后使用类似竞争性谈判条款的交通机构,均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b) 除专有信息外,任何征求建议书的内容、收到的任何提案以及交通机构与受 (a) 款约束的合同的潜在投标人之间的任何其他沟通,最迟应在向负责批准向投标人授予合同的理事会或人员提出授予合同建议的同时向公众公开,但任何投标人在其初步提案中提出的价格应在征求提案的机构开标时公开。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c)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任何人不得参与对受 (a) 款约束的合同授予提案的评估: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c)(1) 该个人在评估结果或合同中拥有财务利益。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c)(2) 该个人在过去12个月内直接或通过中介间接从投标人处收受了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礼品,且该个人知晓该礼品全部或部分由投标人资助。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d) 机构理事会或根据本条负责授予合同的任何个人,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任何代表进行任何单方面沟通,除非以书面形式进行且该沟通已公开。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e) 在工作人员建议向公众公开后15天内,不得授予合同。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f) 使用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保存并应要求提供其所使用的程序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的完整说明,包括所有标准、准则、公众抗议程序和合同授予方法。该机构还应保存其每次采购行动的完整记录。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g) 就本条以及本法典第20217、20229.1、20231.5和20916.3条以及《公用事业法典》第120224.4和130238条而言,“竞争性谈判”是指当不适合使用密封投标时,机构替代竞争性密封投标程序所采用的采购程序,并且允许在选择制造和交付特定商品、交通工具或设备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提案时,考虑价格、技术经验、过往业绩、管理或其他因素。该程序包括在收到初步提案后与制造商或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此期间可以修改性能或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准则,以获得对采购机构最有利的提案或纠正原始提案中存在的任何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