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1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某些交通机构在处理竞争性合同谈判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它要求提案过程透明,即在做出合同决定之前公开提案内容。参与评估提案的官员不得有财务利益,也不得收受投标人赠送的贵重礼品。与投标人的任何沟通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公开。在建议公开后,合同授予前还有15天的等待期。机构必须记录并公开其竞争性谈判方法,包括所有程序、标准和采购记录。

“竞争性谈判”允许机构评估成本、经验和绩效等因素,而不是严格的密封投标,从而在提交提案后进行谈判,以找到最合适的方案。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旧金山湾区捷运区、南加州捷运区、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索诺玛-马林区域铁路交通区、圣地亚哥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北圣地亚哥县交通发展委员会、受本法典第20229.1、20231.5或20916.3条竞争性谈判条款约束的县交通委员会,或《公用事业法典》第120224.4、125228或130238条,受第20217条竞争性谈判条款约束的捷运区、市、县、市县或交通机构,以及任何其他经授权在1992年7月1日之后使用类似竞争性谈判条款的交通机构,均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b) 除专有信息外,任何征求建议书的内容、收到的任何提案以及交通机构与受 (a) 款约束的合同的潜在投标人之间的任何其他沟通,最迟应在向负责批准向投标人授予合同的理事会或人员提出授予合同建议的同时向公众公开,但任何投标人在其初步提案中提出的价格应在征求提案的机构开标时公开。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c)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任何人不得参与对受 (a) 款约束的合同授予提案的评估: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c)(1) 该个人在评估结果或合同中拥有财务利益。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c)(2) 该个人在过去12个月内直接或通过中介间接从投标人处收受了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礼品,且该个人知晓该礼品全部或部分由投标人资助。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d) 机构理事会或根据本条负责授予合同的任何个人,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任何代表进行任何单方面沟通,除非以书面形式进行且该沟通已公开。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e) 在工作人员建议向公众公开后15天内,不得授予合同。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f) 使用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保存并应要求提供其所使用的程序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的完整说明,包括所有标准、准则、公众抗议程序和合同授予方法。该机构还应保存其每次采购行动的完整记录。
(g)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6(g) 就本条以及本法典第20217、20229.1、20231.5和20916.3条以及《公用事业法典》第120224.4和130238条而言,“竞争性谈判”是指当不适合使用密封投标时,机构替代竞争性密封投标程序所采用的采购程序,并且允许在选择制造和交付特定商品、交通工具或设备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提案时,考虑价格、技术经验、过往业绩、管理或其他因素。该程序包括在收到初步提案后与制造商或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此期间可以修改性能或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准则,以获得对采购机构最有利的提案或纠正原始提案中存在的任何缺陷。

Section § 20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交通机构使用一种名为“竞争性谈判”的方法来购买某些设备,例如计算机、公共汽车、火车或渡轮。这取代了通常的竞争性招标,尤其是在技术快速变化的时期。为此,机构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常规的采购程序不足以满足需求。

该过程包括向多家供应商发出征求建议书,其中列出价格和技术规格等重要因素。机构会评估所有建议书,以选择最具价值的方案,而不仅仅是价格最低的选项。如果只收到一份建议书,机构必须说明为何可以继续处理该单一投标。公众可以查阅决策细节,并且有明确的程序供公司在不同意合同授予方式时提出异议。

关于提案中涉及女性和少数族裔企业(WMBE)的协议,在选定投标人后不得重新谈判。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交通机构,确保它们能够高效地跟上新技术的发展。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交通机构根据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采购合同,对于正在经历快速技术变革的产品和材料,或对于将新技术引入机构运营的情况,可能不可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价格之外,在授予这些合同时考虑尽可能广泛的现有竞争产品和材料、适用性、制造商保修、供应商融资、性能可靠性、标准化、全生命周期成本、交付时间表、支持物流以及其他类似因素,符合公共利益。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交通区、市、县、市县或交通机构的管理委员会,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投票认定,按照本法典普遍适用于采购的规定采购这些产品或材料不构成满足机构需求的充分采购方法时,可以指示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 (1) 计算机、电信设备、票务设备、无线电和微波设备以及用于交通运营的其他相关电子设备和装置;(2) 专用轨道交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轨道车辆;(3) 公共汽车;和 (4) 客运渡轮。本节不适用于建筑合同或采购大量向公众提供的任何产品。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c) 为本节目的,竞争性谈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c)(1) 应准备一份征求建议书,并提交给足够数量的合格供应商(由机构自行决定),以允许与采购性质和要求相符的合理竞争。此外,征求建议书的通知应至少在一家普通报纸上刊登一次,刊登时间应在收到建议书截止日期前至少10天。机构应尽合理努力,从合格供应商处获得尽可能多的建议书,如果只收到一份征求建议书的回复,则在进行谈判之前应作出相关认定。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c)(2) 征求建议书应明确所有重要的评估因素,包括价格,以及它们的相对重要性。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c)(3) 机构应提供合理的程序,用于对收到的建议书进行技术评估、识别合格供应商以及选择合同授予对象。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c)(4) 在授予合同之前,机构应准备一份价格分析报告,并认定最终谈判价格根据市场上的可比采购是公平合理的。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c)(5) 合同应授予对机构最有利的合格提案人,同时考虑价格和其他因素。如果合同未授予价格最低的提案人,机构应作出认定,说明授予合同的依据。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d) 机构可自行决定拒绝任何及所有建议书,并发布新的征求建议书。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e) 在向合格提案人授予合同后,机构应根据请求,向所有其他提案人及公众提供一份授予合同的分析报告,说明选择该特定合格提案的依据。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f) 提交或计划提交建议书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异议程序,对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采购提出异议,异议程序如下: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f)(1) 基于征求建议书内容的异议,应在征求建议书首次根据 (c) 款刊登广告后10个日历日内向机构提出。机构应在建议书开启之前就异议作出书面决定。异议可以通过在工作人员授予合同建议根据第20216节 (e) 款向公众公布后15个日历日内重新向机构提出异议来续期。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217(f)(2) 任何投标人可以基于非征求建议书内容的其他理由对建议授予的合同提出异议,通过在工作人员授予合同建议根据第20216节 (e) 款向公众公布后15个日历日内向机构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