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获授权签订与公共福利项目相关合同的州机构,仅应与提供呼叫中心服务的承包商签订合同,该呼叫中心直接服务于这些公共福利项目的申请人、受益人或参与者,且该承包商在其合同投标中证明,根据该合同及其项下任何分包合同向这些公共福利项目的申请人、受益人或参与者提供的服务,将完全由在加利福尼亚州雇佣的工人执行。任何在根据本款要求提供的证明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承包商,除州机构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应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根据本款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可由任何公共检察官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b) 就本节而言: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b)(1) “呼叫中心”是指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基于网络的互动提供客户或客户端服务或协助的建筑物、设施或运营。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b)(2) “公共福利项目”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儿童工作机会与责任计划 (CalWORKs)、加州粮食援助计划 (CalFresh)、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健康家庭计划 (Healthy Families) 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资格、注册和保留系统。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c)(1) 合同应规定,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非在加利福尼亚州雇佣的工人执行呼叫中心服务合同或分包合同,州有权因不遵守规定而终止合同,且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向州机构支付一笔罚款,金额等于州机构为非在加利福尼亚州雇佣的工人所执行工作百分比支付的金额。
(2)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c)(2)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c)(2)(1)款授权的罚款应在任何其他适用罚款之外,包括但不限于 (a) 款规定的罚款。
(d)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d)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d)(1)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或加利福尼亚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委员会作出以下任何一项决定,州机构可以不适用本节规定进行招标: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d)(1)(A) 先前已进行招标,且由于包含这些条款,收到的投标价格过高。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d)(1)(B) 先前已进行招标,且由于包含这些条款,收到的投标少于两份。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d)(1)(C)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这些服务,且为保护公众健康、福利或安全,必须立即获取。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d)(2) 如果该机构或委员会作出 (1) 款所述的决定,该实体应在作出决定所在季度之后的季度最后一天或之前,向众议院就业、经济发展和经济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劳工和工业关系委员会提交报告。报告应包括作出决定的理由。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e)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e)(1) 如果实施将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或加利福尼亚州已同意的任何其他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具体条款的合同或分包合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e)(2) 在增加本章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提案请求或投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包括该合同或分包合同的延期。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e)(3) 州机构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监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之间的公共福利项目合同,以及根据该合同执行的任何分包合同;或与受保险部监管的残疾保险公司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根据该合同执行的任何分包合同。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2140(f) 本节的解释和适用应与联邦法律不冲突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