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达尔富尔承包法案
Section § 10475
本法案记录了因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和种族灭绝而采取的关键行动。2004年,美国总统布什承认该情况为种族灭绝。自1997年以来,美国因苏丹涉嫌恐怖主义而对其进行制裁,并由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监测。此外,2007年的《苏丹问责与撤资法案》允许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从苏丹石油、电力、矿产和军事部门的公司撤资,并停止与这些公司的合同。同样,加州州长施瓦辛格强调了撤资作为对苏丹政府行为抗议的重要性。
Section § 10476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苏丹何种公司被视为“受审查公司”。它指的是在苏丹从事电力、矿产、石油或军事装备生产的公司。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运营的公司可以获得豁免。例如,如果它们与南苏丹政府合作,拥有特定的联邦许可证,或者服务于边缘化群体。其他豁免情况包括向维和或人道主义组织提供服务,以及促进健康或教育。此外,那些计划自愿停止与苏丹政府业务往来,或有计划在一年内停止运营的公司也被排除在外。
Section § 10477
这项法律规定,被列为“受审查公司”的企业不能投标或提交与加州州政府机构签订的商品或服务合同提案。然而,如果符合州的最佳利益,总务局局长有权逐案允许例外情况。
对于此类例外,局长可以依据独立核实,证明该公司正在苏丹开展重大人道主义工作或改善达尔富尔的状况,或者考虑美国总统签发的国家利益豁免。
Section § 10478
如果一家公司想在加州竞标州政府的商品或服务合同,并且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开展过业务,他们通常必须确认自己不是“受审查公司”(这可能意味着他们没有从事被禁止的活动)。
然而,如果一家公司已经根据另一项规定(第10477条)获得了特殊许可,他们就不需要进行这项证明。
Section § 10479
如果公司根据第 (10478) 条提供虚假证明,综合服务部可以施加多项后果。首先,公司可能被处以至少 (250,000) 美元或合同金额两倍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其次,州政府可以取消与违规公司的合同。第三,公司在至少三年内不得参与州政府合同的投标。
综合服务部必须将这些事件报告给总检察长,由总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公司必须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州政府和总检察长进行的调查和法律行动所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0480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立法机关可以废止本法律的条件。它主要关注苏丹局势,特别是达尔富尔种族灭绝。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本法律可以被废止:种族灭绝停止12个月;美国解除对苏丹的制裁;苏丹履行了某些承诺,例如停止袭击平民;或者如果发现此类合同禁令干涉美国外交政策。此外,立法机关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废止本法律。
Section § 10481
本节解释说,如果本法案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违宪或无法执行,这不会影响法案的其余部分,其余部分将继续有效。
立法机关还声明,即使他们知道法案的任何部分可能被宣告无效或不可执行,他们仍然会通过该法案。
Section § 10490
这项法律规定,被发现违反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3(p)条的公司,不得在加州竞标与导致其违规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州合同。“被审查公司”是指已被证券交易委员会判定有罪且尚未解决问题的公司。公司在纠正其违规行为、提交可接受的修正文件,或在三年后(以较早者为准)停止被审查。总务部将制定规则以执行这项州合同禁令。
此外,“商品或服务”涵盖多种类型,包括信息技术和电信。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公司在与州政府开展业务之前遵守联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