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与联邦政府或其机构就此类财产的购买或购置进行的所有谈判,以及所有与此相关的活动、职能和职责,特此专属赋予该部门,并应由该部门独家承担和执行。任何其他州官员或机构,除非获得该部门的授权,不得与联邦政府或其机构就此类财产的购买或购置进行谈判。任何州机构均可检查此类财产,以确定其是否对其履行职责有用,并可就此向该部门提出建议。
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联邦剩余财产购买
Section § 10386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州政府部门才能处理与联邦政府或其机构有关的财产购买或购置谈判。其他州官员或机构,除非获得该部门的许可,否则不能就此类事务进行谈判。然而,任何州机构都可以自由检查这些财产,以确定其是否对其职能有益,并可以将这些发现建议给该部门。
州部门谈判 联邦财产购置 州机构检查
Section § 10387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与负责出售联邦财产的联邦机构保持联系。该部门必须收集有关可用财产的详细信息,包括其性质以及购买或获取的条款。接着,该部门需要将这些信息分享给所有州机构,以便所有人都了解有哪些可用财产及其价格。最后,该部门应制定州机构在申请和支付此类财产时应遵循的程序。
该部门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7(1) 与负责出售或处置联邦财产的联邦机构保持持续联系,并从其获取关于财产性质、可用性以及购买或获取该财产的条款和条件的全部详细信息。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7(2) 将由此获取的信息传送给所有州机构,以便其掌握关于可用财产的性质和售价的完整且最新的信息。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7(3) 规定与本条规定一致的程序,供州机构在申请和支付财产时遵循,并告知其这些程序。
联邦财产出售 财产处置 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