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竞争性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
Section § 10300
在加州的州合同招标过程中,设立了一名客户和供应商倡导者,旨在帮助州机构、部门和供应商理解相关规则和程序。这位倡导者还协助希望对合同授标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倡导者向机构提供合同规则方面的指导,帮助供应商判断其异议理由是否有效,并解释如何正式对授标提出异议。这些服务必须及时提供,并且倡导者服务的可用性必须在合同招标书中列明,并附有详细的程序和时间表。
Section § 10301
Section § 1030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部门在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的货物时的要求,除非是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部门必须在《加州州合同登记册》上公布采购机会,并在公共场所张贴招标文件。如果没有进行招标,则必须准备一份公共记录,解释原因。此外,每份招标文件都必须包含一项声明,说明在加州,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即“亏本销售商品”)是违法的。这项声明是强制性的,即使不慎遗漏,仍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在2010年3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任何遗漏此声明的情况都必须报告。包含此声明的指示可在《州合同手册》中查阅。
Section § 10302.5
这项法律规定,州机构为采购商品而制定的产品规格,不需要经过政府法律另一部分中规定的某个特定审查和采纳程序。
Section § 10303
Section § 10304
Section § 10304.1
Section § 10306
Section § 10308
如果加州某个州机构需要购买超过100美元的商品,该采购必须由州政府部门监督,但机构可以选择商品的质量。如果部门认为机构选择的质量不符合全州标准,他们会调整订单以符合这些标准,并在最终确定合同前通知机构。
如果机构不同意,并认为更改商品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它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部门将决定哪些商品最符合州的利益,并根据该决定签发合同。
Section § 1030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政府机构不能直接从公开市场购买商品,除非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获得许可的前提是必须证明确实有必要进行此类采购。但是,本条未提及的其他条款中包含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10311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机构使用拨款采购货物的流程。一旦州机构批准估价或请购单,即授权签订指定货物的合同。部门必须在收到请购单后30天内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期不包括节假日。除非提出异议,否则投标必须在45天内接受或拒绝。45天后,部门可以选择将合同授予符合规格的最低投标人,或拒绝所有投标。1987-88年的修订解释了现有程序,但并未改变之前的法律。
Section § 10312
Section § 10314
这项法律允许专门为州定制商品(这些商品通常无法出售给其他人)的承包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为其工作收取进度款。合同价格的至少 (10)% 必须被扣留,直到州收到并批准最终产品。此外,承包商必须提供一份经州批准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至少覆盖合同价值的一半,以确保他们履行义务。
Section § 10316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为储存在非州专属控制设施中的州有货物或商品投保。这项保险旨在防止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费用的支出将来自服务周转基金,并计入这些货物或商品的成本中。
Section § 10317
如果你在某个部门工作,负责管理存放州政府财产的仓库或储存点,你需要办理一份价值5,000美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州政府会支付这份保证金的费用,就像支付州政府官员的保证金一样。
Section § 10318
Section § 10320.5
从1992年1月1日起,加州州政府机构签订分期付款或租赁购买协议时,必须支付定期款项,其中包含自货物验收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如果需要进行验收测试,利息则从测试期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款项的支付始于货物验收之时,或者在测试期开始之时。如果未在合同规定或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将收取滞纳金,并按特定利率计算。如果发票在验收前收到,则验收日期将被视为发票收到日期。
如果对州有利,相关部门可以对这些分期合同进行再融资。
Section § 10323
本节解释了加州食品和农业部(CDFA)必须协助其他州机构执行特定的动物屠宰法律。CDFA将与美国农业部合作,并利用法规确保动物尸体得到正确识别。这适用于按照《食品和农业法典》中规定的人道方法屠宰的动物。
Section § 10325
Section § 10326
Section § 10326.1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任何拥有或运营15座客货车的加州社区学院或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必须确保驾驶员持有B类驾驶执照和载客车辆批注。“15座客货车”被定义为任何最初设计可容纳15名乘客(包括驾驶员)的厢式货车,即使座位数量减少或座位布局有所改动,只要最初是为15人制造的,仍属于此类。但是,如果该客货车具有双后轮且总重量达到或超过11,500磅,则不在此定义范围内。此外,法律建议加州大学也应制定类似的规定。
Section § 10326.3
本节将“最佳价值采购”定义为一种合同授予方式,它不仅仅基于价格,还考虑多种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包括总体成本、产品性能、环境效益以及履行合同要求的能力。交通部可以使用这种方法采购重型车辆,同时考虑保修和维修费用等因素。
在招标时,本部门必须明确说明标准并适当评估其价值。中标将通过平衡价格和其他因素的评分方法来确定。如果投标人对合同决定提出异议,授予程序将暂停,直至解决。截至2024年3月,将发布一份关于此采购方法使用情况的报告,重点关注供应商对社区影响的承诺。该法律将于2025年6月30日之后失效,并于2026年1月废止。
Section § 10327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购置机动车时,必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某些条款中规定的规则,特别是针对低排放车辆。但是,这不适用于在另一条款中指明的某些机动车。是否使用这些低排放车辆的决定取决于它们是否满足州的需求。
Section § 10328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的招标要求不适用于特定的州政府采购。这包括以另一项法律规定的价格购买液态奶和奶油,直接与种植者签订合同,为符合联邦罐头食品标准的州营罐头厂采购水果和蔬菜,以及从政府机构获取农业剩余产品。
Section § 10330
每年7月1日,该部门会设定一个最低金额门槛,规定州机构在无需进一步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购买商品的最高金额。这个门槛最初在1983年是$800,之后每年根据加州消费者价格指数(该指数追踪生活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符合特定条件的州机构有资格获得这种下放的采购权。
Section § 10331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项计划,允许州机构采购商品,但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另一条款中列出的某些标准。部门每年都会审查这些许可。如果某个机构不遵守规定,部门可以随时收回它们的采购特权。
Section § 10332
这项法律允许有权采购商品的加州州政府机构进行特定类型的采购。他们可以购买达到规定金额上限的商品,以及通过现有州合同可获得的商品。对于必须从监狱工业管理局购买的商品,没有金额限制。如果商品在州价格表或仓库之外有更便宜的报价,机构可以在通知相关办公室后选择这些商品,前提是这些商品是相同或等效的。
Section § 10333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州机构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授予它们采购权。机构需要指定一名负责采购的官员,制定书面政策以确保公平竞争并避免利益冲突,并遵循处理小企业合同的标准。它们还必须对员工进行采购法律培训,审查和审计采购实践,并报告必要的数据。机构必须遵守与采购相关的州再生产品目标。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机构进行一次审计,以确保其合规性,如果未能满足要求,部门可以撤销其采购权。
Section § 10334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州政府雇员通常不能从州政府购买物品,除非这些物品以相同的条件向公众开放。但是,某些和平执法人员有例外情况。如果一名和平执法人员为州政府工作超过十年并退休(或因与工作相关的残疾而退休),他们可能被允许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其州政府配发的手枪。此外,如果和平执法人员的部门更换新的武器系统,他们也可以购买其勤务武器。另外,如果和平执法人员因公殉职,其配偶或伴侣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购买该警官的手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