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部在可行且符合现有法律的情况下,应首先向学区提供适当的州剩余动产,然后才向公众提供该财产,但更适合公共安全用途的财产除外。如果总务部主任认为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该部可以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向学区提供州剩余动产。该部应制定实施本条的政策和程序。
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政府剩余动产
Section § 10389.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总务部应在可能且合法的情况下,优先将未使用的州财产提供给学区,然后再向公众开放。这不包括更适合公共安全用途的物品。如果认为对州有利,该部门可以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这些物品出售给学校。他们还负责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一过程。
州剩余财产 学区 公共安全用途
Section § 10389.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应如何处理盈余电脑及相关技术设备。主要目标是通过将这些盈余电脑分配给与学区合作运营公共电脑中心的非营利组织,来弥合数字鸿沟。此外,还注重将这些电脑重新分配给附近的组织,以降低成本。法律要求在处置前确保所有个人和敏感数据都被删除。接收这些电脑的非营利组织不得转售它们,且设备必须仅用于公共电脑中心。此外,法律强调提高州官员对在处置电脑前清除敏感数据重要性的认识。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9.2(a) 部门关于处置州盈余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和相关电脑设备的政策和程序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9.2(a)(1) 促进州盈余电脑的处置,以推进《公共事业法典》第709条(d)款所述的弥合数字鸿沟的州政策。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9.2(a)(2) 授权与学区合作运营公共电脑中心以推进《公共事业法典》第709条(d)款所述的弥合数字鸿沟的州政策的非营利实体,使其有资格根据第10389.1条并通过州机构直接批准的处置方式接收州盈余电脑。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9.2(a)(3) 包含一项程序,使拥有盈余电脑的州机构能够确定第 (2) 款所述的非营利实体是否有兴趣接收这些盈余电脑。该程序应优先考虑与州机构位于同一地理区域的非营利实体,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输和处置成本。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9.2(a)(4) 要求州机构的盈余电脑处置文件包含一份证明,证明在处置前已从电脑中删除所有机密、敏感和个人信息。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9.2(a)(5) 要求任何根据本条从部门获得电脑的非营利组织,仅将该电脑用于运营公共电脑中心,并禁止转售该电脑。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389.2(b) 部门应与加州技术局合作,提高州机构官员对在处置所有州盈余电脑之前必须删除所有机密、敏感和个人信息的意识。
盈余电脑 数字鸿沟 非营利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