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a) “授予部门”指任何州机构、部门、政府实体或经法律授权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签订合同的实体官员。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b) “合同”包括为代表加利福尼亚州授予、出租或颁发的合同、特许经营权、特许权或租赁的履行而提供劳务、服务、材料、供应品或设备的任何协议或联合开发协议。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c) “承包商”指任何个人或多人、商号、合伙企业、公司或其组合,其提交投标并与经法律授权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签订合同的州机构、部门、政府实体或其他官员的代表签订合同。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d) “目标”指授予部门和承包商被要求努力实现的以数字表示的目标。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e) “少数族裔企业”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商业实体: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e)(1) 至少51%由一名或多名少数族裔拥有,或者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至少51%的股份由一名或多名少数族裔拥有。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e)(2) 由一名或多名少数族裔管理,且日常业务运营由其控制。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e)(3) 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f) “女性企业”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商业实体: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f)(1) 至少51%由一名女性拥有,或者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至少51%的股份由一名或多名女性拥有。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f)(2) 由一名或多名女性管理,且日常业务运营由其控制。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f)(3) 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