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加利福尼亚州合同相关的关键术语。“授予部门”是指任何可以代表加州签订合同的州政府机构。“合同”包括为州政府提供劳务、服务、材料或供应品的协议。“承包商”是指任何向州政府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个人或实体。“目标”是指各方必须努力实现的目的。“少数族裔企业”是指至少51%由少数族裔拥有和控制的美国本土企业,而“女性企业”的定义类似,但由女性拥有和控制。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a) “授予部门”指任何州机构、部门、政府实体或经法律授权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签订合同的实体官员。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b) “合同”包括为代表加利福尼亚州授予、出租或颁发的合同、特许经营权、特许权或租赁的履行而提供劳务、服务、材料、供应品或设备的任何协议或联合开发协议。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c) “承包商”指任何个人或多人、商号、合伙企业、公司或其组合,其提交投标并与经法律授权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签订合同的州机构、部门、政府实体或其他官员的代表签订合同。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d) “目标”指授予部门和承包商被要求努力实现的以数字表示的目标。
(e)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e) “少数族裔企业”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商业实体: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e)(1) 至少51%由一名或多名少数族裔拥有,或者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至少51%的股份由一名或多名少数族裔拥有。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e)(2) 由一名或多名少数族裔管理,且日常业务运营由其控制。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e)(3) 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f) “女性企业”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商业实体: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f)(1) 至少51%由一名女性拥有,或者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至少51%的股份由一名或多名女性拥有。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f)(2) 由一名或多名女性管理,且日常业务运营由其控制。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70(f)(3) 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

Section § 10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州机构或政府实体授予建筑、服务或供应等合同(如建筑、服务或供应)时,它们必须确保一定比例的合同授予少数族裔和女性拥有的企业。具体来说,至少15%的合同必须授予少数族裔企业,至少5%授予女性企业。这项规定适用于每年在这些合同上支出的总金额。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州机构、部门、官员或政府实体根据《刑法典》第2910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53.3条授予的用于建筑、专业服务、材料、供应、设备、改造、维修或改进的所有合同,应设定全州范围的参与目标,其中少数族裔企业不低于15%,女性企业不低于5%。这些目标也适用于授予部门每年为此目的支出的总金额。

Section § 104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在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时,需将投标人对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目标的达成情况纳入考量。

Section § 10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负责授予合同的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系统,来监督企业是否达到了吸纳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的目标。这些部门必须制定规则来帮助实施这项法律,并且可以在法律生效之日起90天内,快速通过紧急规则,无需经过通常的审批程序。为了满足这些要求,各部门应利用现有资源,例如支持小型和少数族裔企业的专门政府办公室和机构。

Section § 10474

Explanation

从1989年1月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负责授予合同的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这些报告应详细说明少数族裔或女性拥有的企业在合同中的参与程度。如果目标未能实现,该部门必须解释原因并概述提高参与度的措施。

自1989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的1月1日,每个授予合同的部门应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少数族裔或女性企业在本条所列合同中的参与程度。如果既定目标未能实现,授予合同的部门应报告其未能实现这些目标的原因,并应确定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