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雇员和官员不得从事由州机构通过合同支付或资助的工作、活动或拥有经济利益,除非这是他们官方职责的一部分。此外,州雇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作为独立承包商向州机构提供服务或商品。

任何州公务员或经任命的其他州官员,不得从事任何由州机构或部门通过州合同赞助或资助(或同时赞助和资助),且该官员或雇员从中获得报酬或拥有经济利益的就业、活动或企业,除非该就业、活动或企业是该官员或雇员正常州政府工作的必要条件。任何州公务员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作为独立承包商,与任何州机构签订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合同。

Section § 10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前州政府雇员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与州政府签订某些合同。

具体来说,任何在州政府任职期间曾协助谈判或参与与某合同相关的决策的人员,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签订该合同。

此外,如果某人在州机构中曾担任与某个主题领域相关的政策制定职位,则在离职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该机构签订合同。但是,涉及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服务的合同以及律师继续处理其在离职前已开始的工作的合同,则有例外。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11(a) 任何根据州公务员制度受雇或以其他方式被任命在州政府任职的任何州机构或部门的退休、被解雇、离职或曾受雇的人员,不得签订其在受雇于任何州机构或部门期间以任何身份曾参与与该合同相关的任何谈判、交易、规划、安排或决策过程的任何部分的合同。本款的禁令仅适用于该人员离职之日起的两年内。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411(b) 在其从州政府退休、被解雇或离职之日起的12个月内,任何根据州公务员制度受雇或以其他方式被任命在州政府任职的人员,不得与任何州机构签订合同,如果其在退休、被解雇或离职前的12个月内,曾受雇于该州机构,担任与拟议合同相同的一般主题领域的政策制定职位。本款的禁令不适用于要求该人员在民事案件中提供专家证人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律师继续处理其在离职前已参与的事务的合同。

Section § 10412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与州政府签订了一份价值一万美元或以上的合同,他们将从相关部门获得一个识别号码。承包商必须在未来与州政府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上使用这个号码,无论合同金额多少。对于公司或商号,则使用公司总裁的号码。即使公司名称将来发生变化,这个号码也会保持不变。

Section § 10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区农业协会的雇员或州官员,在与另一个地区农业协会签订合同或受雇时,获得报酬或拥有经济利益,但前提是其董事会批准。然而,这不改变《政府法典》第1090、18000和19990条等其他利益冲突法律对此类官员和雇员的适用方式。

尽管有第10410条规定,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3部(第3801条起)第3编成立的地区农业协会的雇员或州官员(不包括董事会成员),经该协会董事会批准,可以收取第10410条所述的报酬或拥有经济利益,用于与另一个地区农业协会签订合同或受雇。本条规定不应排除《政府法典》第1090、18000和19990条对地区农业协会官员和雇员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