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同法合同要求
Section § 10220
在本部分项下的任何合同正式生效之前,必须由总检察长或指定律师审查并批准,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此项批准对于合同对州具有约束力是必需的。
此外,每份合同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审计长备案,但即使不备案,合同也不会因此失效。
Section § 10221
Section § 10222
这项法律规定,合同的担保债券必须至少是合同总价的一半。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对于超过2.5亿美元的巨额项目,交通部可以决定支付担保债券只需高达5亿美元,即使这低于合同价格的一半。
Section § 10225
Section § 10226
这项法律要求合同中必须包含一个完成工作的截止日期。如果承包商延期完工,他们必须每天向州政府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被称为违约金,将从应付给他们的款项中扣除,除非这笔费用极其不合理。道路、防洪或水资源项目的合同还可以规定,如果承包商提前完工,可以获得奖金。如果使用此选项,合同必须清楚说明奖金的计算方式。
Section § 10230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涉及残疾退伍军人企业的合同,都必须包含一项条款,确保承包商遵守加州残疾退伍军人企业计划的所有相关规章和法律。这包括法律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10231
本法律要求本部分所涵盖的任何合同都必须包含一项条款,强制承包商遵守所有适用的空气污染法律,包括《政府法典》其他部分中提及的详细空气质量规章和条例。实质上,这确保了承包商在法律上必须遵守环境标准。
Section § 10232
这项法律要求每份合同都包含一份承包商的声明,承包商需在伪证罪处罚下确认,在过去两年内,他们没有超过一次最终的藐视法庭裁定。这项裁定必须具体与不遵守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命令有关。如果藐视法庭的裁定因承包商遵守了命令而被推翻,则不计入在内。如果承包商就此声明撒谎,州可以取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