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5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在施工或工作项目进行期间,部门有权改变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量。这可能意味着增加或减少工作量。

Section § 10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在合同中加入额外的工程或材料要求,以确保项目能够妥善完成。但它强调,所有潜在承包商在投标前必须有平等机会了解这些额外工作的具体条款。

Section § 10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延长完成某些任务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10253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没有妥善履行职责,例如没有足够的工人或优质材料,或者没有遵守规定,项目主管有一些选择。主管可以给承包商一份五天的书面通知,要求其纠正问题。如果问题没有解决,主管可以介入并提供所需的人力或材料,然后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费用。另外,如果问题严重,主管可以向承包商及其担保人发出五天通知,警告如果问题不解决,他们可能会失去对工程的控制权。

如果主管认为承包商未能提供足够劳动力,或未能提供合格材料,或未能遵守第10262节规定,或在其他任何方面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勤勉和力度开展工作,主管可以: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53(a) 在向承包商发出至少五天的书面通知,指明需要纠正的违约事项后,提供任何此类劳务或材料,并从根据合同已到期或将到期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费用;或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53(b) 如果他认为该失败足以构成采取此类行动的理由,他可以向承包商及其担保人发出至少五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如果违约事项未得到纠正,承包商对工程的控制权将被终止。

Section § 10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给定截止日期前纠正违约,他们对项目的控制权将在该截止日期过后立即终止。

如果未能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约,承包商的控制权应自该时间届满之时起终止。

Section § 10255

Explanation

如果合同终止,负责人可以使用承包商留在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来完成项目。负责人可以允许担保人(通常是保险公司)完成项目,也可以雇用其他承包商来完成工作,或者两者同时进行。

在此终止后,局长可以占有并使用承包商在现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材料、工具、设备和器具以完成合同。随后,他可以允许担保人完成或促使合同工作完成,或者他可以指示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工作通过日工方式或通过雇用其他承包商签订非正式合同的方式完成,或两者兼而有之。

Section § 102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非正式合同可以在提案表格准备好并提供给控制权已终止的承包商及其担保人之后授予。他们有三天时间寻找其他投标人。任何根据第4条获得预审资格的人都可以对这些非正式合同进行投标。

Section § 102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资格预审外,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非正式合同。

Section § 10258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的角色被终止或承包商放弃工作,并且工程随后通过日工或非正式合同继续进行,那么在工程完成之前,承包商不能获得付款。工程完成后,如果扣除州政府的成本和任何损害赔偿后还有剩余款项,承包商将获得该款项。如果成本超过剩余合同金额,承包商及其担保人(例如保险公司等担保方)应支付差额。如果担保人完成工程,他们有权获得任何仍未支付或将到期的合同款项。

Section § 10259

Explanation
合同完成后,主承包商有权收回他们未使用的任何材料,以及他们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但是,他们不能就随时间发生的正常价值下降、损失或磨损提出任何索赔。

Section § 10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通知应如何送达给承包商或其代表。通知可以亲自送达,通过挂号信寄送,或者,如果找不到他们,则可以在项目现场张贴通知。

本条所要求的通知可以亲自送达给承包商或其负责该工作的代理人,或通过挂号信寄送给承包商或其代理人;或者,如果两者都无法找到或其地址不明,则通过在项目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

Section § 102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涉及州政府的建筑合同如何管理付款。承包商根据他们完成的工作和交付的材料获得付款。州政府会扣留合同总价的5%,直到项目完全完成并验收。如果95%的工作已完成,经项目担保人同意,州政府可以选择少扣留一些资金。有时,对于复杂项目,如果州政府认为项目特别复杂并在招标文件中解释了原因,则会扣留高于通常5%的金额。如果承包商提出请求且州政府具备条件,付款可以通过电子转账方式进行。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a) 合同付款应根据部门作出并批准的估算,按照部门规定进行,但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作百分比的100%,加上已运至现场或在州控制下储存且未使用的材料价值的同等百分比,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部门应扣留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直至项目最终完成并验收。但是,在95%的工作完成后的任何时候,如果该减少已获得履约保证金担保人和付款保证金担保人的书面批准,部门可以减少扣留的资金,减至不低于部门确定的待完成工作估算价值的125%。审计长应根据部门如此作出并批准的估算签发付款凭证,且财政部长应支付这些款项。如果承包商书面请求该程序,并且部门在请求时已具备转账机制,资金可以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发放。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b)(1) 尽管有(a)款规定,当部门主管在招标前认定某特定项目实质上复杂,因此需要高于5%的保留金,并且部门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了该认定的依据和实际保留金时,则部门的合同付款应根据部门作出并批准的估算,按照部门规定进行。但是,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作百分比的95%,加上已运至现场或在州控制下储存且未使用的材料价值的同等百分比,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在95%的工作完成后的任何时候,如果该减少已获得履约保证金担保人和付款保证金担保人的书面批准,部门可以减少扣留的资金,减至不低于部门确定的待完成工作估算价值的125%。审计长应根据部门如此作出并批准的估算签发付款凭证,且财政部长应使用为此拨付的资金支付这些款项。如果承包商书面请求该程序,并且部门在请求时已具备转账机制,资金可以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发放。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b)(2) 部门主管关于项目实质上复杂的任何认定应包括对具体项目的描述,以及说明为何这是一个机构或持证承包商不经常、不习惯或不例行执行的独特项目。

Section § 102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州机构未能在30天内支付建筑合同承包商提交的无争议、妥善的进度款请求,则必须按特定法定利率向承包商支付利息。这适用于承包商直接提交请求,或机构工程师首次提交估算的情况。如果机构未能按时付款且付款未因审计而延迟,则根据付款由谁处理,由机构或主计长支付利息。机构必须迅速审查付款请求,确保其适合支付,并应在七天内退回不适合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果他们退回请求的时间过长,超出七天的部分将从其避免产生利息的可用时间中扣除。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5(a) 任何州机构,如果未能在收到建筑合同承包商妥善提交给该机构的无争议付款请求后30天内支付任何进度款,应向承包商支付相当于《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a)款规定的法定利率的利息。任何独立计算进度款应付金额的州机构,如果未能在工程师首次提交每份合同估算后30天内支付进度款,应向承包商支付相当于《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a)款规定的法定利率的利息。如果在收到承包商请求或工程师首次提交后30天内未付款,且主计长已在收到请求或提交后14天内处理了付款,则签订合同的州机构应向承包商支付相当于《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a)款规定的法定利率的利息。如果在收到承包商请求或工程师首次提交后30天内未付款,且签订合同的州机构已在收到请求或提交后16天内处理了付款,则主计长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的规定支付利息。
就本节而言,如果付款请求有可用资金,且付款未因主计长的审计查询而延迟,则该付款请求应被视为已妥善执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5(b) 收到付款请求后,每个机构应要求: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5(b)(1) 收到后应尽快审查每个付款请求,以确定该付款请求是否为妥善的付款请求。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5(b)(2) 任何被确定为不适合支付的非妥善付款请求,应在收到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退回,并说明该付款请求不妥善的原因。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5(b)(3) 州机构在不产生利息的情况下及时支付付款请求的可用天数,应扣除该机构超出(2)款要求的天数。

Section § 10261.7

Explanation

如果州机构支付建筑合同款项,必须在10天内在其网站上公布该款项的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承包商名称、支付日期、付款申请编号和支付金额。

此规定不适用于价值低于25,000美元的合同,或已在其他地方公布的某些进度付款。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7(a) 在支付建筑合同款项后的10天内,维护互联网网站的州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以下信息: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7(a)(1) 支付款项所针对的项目。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7(a)(2) 获得支付的建筑承包商或公司的名称。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7(a)(3) 支付款项的日期,或州机构向主计长或其他付款人发出支付指令的日期。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7(a)(4) 付款申请编号或其他识别信息。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7(a)(5) 付款金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7(b) 本节不适用于价值低于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建筑合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1.7(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0262.3节公布的进度付款。

Section § 10262

Explanation
在加州,承包商必须在收到进度款后的七天内向分包商付款。支付的金额应与承包商根据之前的估算为分包商工作所收到的款项一致。如果承包商滥用这些款项或未能妥善说明其用途,他们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纪律处分。如果分包商收到的款项少于预期,他们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和相关部门。

Section § 1026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总务部在《加利福尼亚州合同登记册》中公布支付给主要承包商的进度付款通知。

为便于执行第10262条,总务部应当在《加利福尼亚州合同登记册》中公布支付给主承包商的进度付款通知。

Section § 10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收到进度款后七天内,必须根据分包商完成的工作向其支付款项。如果对欠款金额存在真实争议,他们可以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150%的款项。如果未能按时支付,将对欠款金额每月处以2%的罚金。在追讨被不当扣留款项的争议中,胜诉方可以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这项法律不限制解决付款或履约争议的其他法律途径。此外,每年9月1日前,州机构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涉及金额超过30万美元合同的付款相关投诉情况。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在收到每笔进度款后不迟于七天内,向任何分包商支付因分包商所完成工作而允许承包商获得的相应款项,以各分包商在其中所占权益为限。如果总承包商或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进度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存在善意争议,则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可扣留不超过争议金额的150%。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承包商,对于未付款的每个月,应按到期金额的每月2%向分包商支付罚金。在任何追讨被不当扣留资金的诉讼中,胜诉方有权获得其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2.5(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损害在承包商逾期付款或未付款,或分包商分包履约不足或未履约的情况下,承包商或分包商可获得的任何合同、行政或司法救济。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2.5(c) 每年9月1日或之前,各州机构负责人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就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 的合同,从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处收到的与违反本条规定相关的书面投诉的数量和金额。

Section § 10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使用证券(如债券或股票)来替代公共机构为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而扣留的资金。承包商可以选择让托管代理人处理这些证券,项目圆满完成后,托管代理人会将资金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还可以选择投资这些保留金并赚取利息。

法律要求所有安排都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和限制,以确保公平和安全,包括对处理大额资金的托管代理人强制要求购买保险。它还确保分包商也能像承包商一样从利息收益中获益,只要他们完成了项目的重要部分。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标准的托管协议格式,并概述了在违约情况下证券可以转换为现金的条件。

总体目的是在为公共机构提供保障的同时,为承包商提供财务灵活性。该法规强调,这些程序对于鼓励承包商参与全州的公共项目至关重要。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a) 任何招标邀请和任何合同文件中应包含条款,允许以证券替代公共机构为确保合同履行而扣留的任何款项。应承包商的要求并由其承担费用,与扣留金额等值的证券应存入州财政部长处,或本州内一家州立或联邦特许银行作为托管代理人,该托管代理人随后应将款项支付给承包商。合同圆满完成后,证券应退还给承包商。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b) 另外,承包商可以要求,且业主应将已赚取的保留金直接支付给托管代理人。承包商可以指示将这些款项投资于证券,承包商应根据本节为承包商存入的证券规定的相同条款,收取投资所产生的利息。合同圆满完成后,承包商应根据本节条款,从托管代理人处收到托管代理人从业主处收到的所有证券、利息和款项。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c) 另外,经公共机构批准并由其全权酌情决定,已赚取的保留金可以直接存入根据《金融法典》第6部(自第17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处作为托管代理人。经本款规定未获公共机构批准的托管代理人提出书面请求后,公共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托管代理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不批准该托管代理人的理由。被公共机构不批准的托管代理人,不得就该托管代理人的不批准事宜,对州或任何公共机构、公共机构的任何官员、代理人或雇员提起任何性质的诉讼。款项应在托管代理人收到后24小时内存入联邦特许银行或储蓄协会的信托账户。承包商存入托管代理人的保留金不得超过根据《金融法典》第17314条(b)款规定提供给该托管代理人的承保范围。在所有与本款不冲突的方面,本节的其余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款行事的托管代理人。此外,受本款约束的托管代理人应维持保险,以承保托管代理人根据本节处理保留金时的疏忽行为和不作为,保险金额每份合同不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由获准的保险公司承保,并采用公共机构满意的形式。
(d)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d) 根据本节可用于投资的证券应包括《政府法典》第16430条中列出的证券、银行或储蓄贷款存单、计息活期存款账户、备用信用证,或承包商与公共机构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证券。
承包商应是替代扣留款项的任何证券的受益所有人,并应收取其产生的任何利息。
未能将本节规定的条款纳入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应使公共机构合同中关于履约保留金的任何条款无效。
(e)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e)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e)(1) 任何选择收取公共机构扣留的保留金利息的承包商,应任何分包商的要求,就承包商从分包商处扣留的任何保留金,向分包商提供该选项。如果承包商选择收取公共机构扣留的任何保留金的利息,则分包商应收到与承包商从分包商处扣留的任何保留金所获得的相同利率的利息,减去与管理和计算该利息相关的任何实际按比例分摊的费用。如果利率是浮动利率,分包商的利率应通过计算从分包商处扣留保留金期间支付的利率来确定。如果承包商选择以证券替代保留金,则经承包商和分包商双方同意,分包商可以证券替代以换取承包商持有的保留金的释放。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e)(2) 本款仅适用于那些履约份额超过承包商总投标额5%的分包商。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e)(3) 承包商不得要求任何分包商放弃本节的任何规定。
(f)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f)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本条规定事关全州,且对于鼓励承包商和分包商充分参与公共合同程序是必要的。
(g)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g) 根据本条使用的托管协议,除非与以下格式基本相似,否则应属无效、作废且不可执行:
代替保留金的
保证金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由以下各方订立:





地址为______,
以下简称“业主”,
地址为______,
以下简称“承包商”,以及
地址为______,
以下简称“托管代理人”。
基于以下所述对价,业主、承包商和托管代理人协议如下: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1)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合同法》第10263条,承包商可以选择将证券存入托管代理人处,以替代业主根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就______项目(金额为______,日期为______,以下简称“合同”)签订的建筑合同应扣留的保留金收益。或者,经承包商书面请求,业主应将保留金收益直接支付给托管代理人。当承包商存入证券以替代合同收益时,托管代理人应在存入后10天内通知业主。替代时证券的市场价值应至少等于根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合同条款当时应作为保留金扣留的现金金额。证券应以______的名义持有,并指定承包商为受益所有人。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2) 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那些根据合同条款原本会从进度款中扣留的款项,前提是托管代理人持有上述形式和金额的证券。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3) 当业主将已赚取的保留金直接支付给托管代理人时,托管代理人应为承包商的利益持有这些款项,直至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托管终止。承包商可以指示将这些款项投资于证券。当业主直接支付给托管代理人时,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应同样适用并具有约束力。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4) 承包商应负责支付托管代理人在管理托管账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和支付条款应由承包商和托管代理人确定。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5) 托管中持有的证券或货币市场账户所产生的利息以及所有利息的利息,应完全归承包商所有,并可由承包商随时提取,无需通知业主。
(6)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6) 承包商仅可通过向托管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带业主向托管代理人发出的书面授权,表明业主同意承包商要求提取的金额,方可提取托管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本金。
(7)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7) 如承包商违约,业主有权动用证券。在业主向托管代理人发出违约书面通知七天后,托管代理人应立即将证券转换为现金,并按照业主的指示分配现金。
(8)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8) 托管代理人收到业主书面通知,证明合同已最终完成,且承包商已遵守所有适用于合同的要求和程序后,应向承包商发放所有存入的证券和利息,扣除托管费用和托管账户收费。托管应在所有存入的款项和证券发放完毕以及费用和收费支付后立即关闭。
(9)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9) 托管代理人应依据业主和承包商根据本协议第 (1) 至 (8) 条(含)发出的书面通知行事,且业主和承包商应使托管代理人免于承担因托管代理人按照上述规定释放、转换和支付证券及利息而产生的责任。
(10)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3(10) 获授权代表业主和承包商就上述事项发出或接收书面通知的人员姓名及其各自签名的样本如下:
代表业主:
代表承包商: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地址

地址

代表托管代理人:
_____

职务
_____

姓名
_____

签名
_____

地址
_____

Section § 102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如何对建筑合同中的动员费用进行部分付款。对于大多数合同,付款是根据工程完成的特定百分比进行的,每个阶段的付款金额都有具体限制。例如,当工程完成5%时,承包商可以获得最高达动员投标金额的50%或合同金额的5%,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10%、20%等阶段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超过2500万美元的海上通道项目,付款在完成1%时就开始,并且有不同的门槛。所有剩余的动员费用将在项目完成后支付。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a) 除了需要海上通道且合同金额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水上项目外,除了第10261条规定的部分付款条款外,本部门可以对受本章约束的合同的动员费用进行部分付款,但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a)(1) 当原始合同金额的5%已赚取时,可以支付动员投标金额的50%,或原始合同金额的5%,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a)(2) 当原始合同金额的10%已赚取时,可以支付动员投标金额的75%,或原始合同金额的7.5%,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a)(3) 当原始合同金额的20%已赚取时,可以支付动员投标金额的95%,或原始合同金额的9.5%,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a)(4) 当原始合同金额的50%已赚取时,可以支付动员投标金额的100%,或原始合同金额的10%,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a)(5) 项目所有工作完成后,将支付超出原始合同金额10%的任何动员投标金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b) 对于需要海上通道且合同金额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水上项目,除了第10261条规定的部分付款条款外,本部门可以对受本章约束的合同的动员费用进行部分付款,但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b)(1) 当原始合同金额的1%已赚取时,可以支付动员投标金额的50%,或原始合同金额的1%,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b)(2) 当原始合同金额的2.5%已赚取时,可以支付动员投标金额的60%,或原始合同金额的2.5%,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b)(3) 当原始合同金额的5%已赚取时,可以支付动员投标金额的75%,或原始合同金额的5%,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4)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b)(4) 当原始合同金额的15%已赚取时,可以支付动员投标金额的95%,或原始合同金额的10%,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5)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b)(5) 当原始合同金额的40%已赚取时,可以支付动员投标金额的100%,或原始合同金额的15%,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6)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64(b)(6) 项目所有工作完成后,将支付超出原始合同金额15%的任何动员投标金额。
本款仅适用于在本款生效之日后公布的合同。

Section § 10265

Explanation

你不需要提交特定的索赔来启动与本节相关的法律诉讼。但是,你必须在第10240.1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开始你的法律诉讼。此外,部门有权随时协商或解决合同产生的索赔。

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3.6部第3部分(从第900条开始)提出的索赔不要求,但任何索赔的法律诉讼应在第10240.1条规定的时限内提起。部门可随时就合同引起的任何索赔进行和解或以其他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