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设立公共工程合同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45(a) 三名公众成员,由州长任命,每名成员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公共工程建设的综合承包公司中应至少有十年经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45(b) 总务部、交通部和水资源部的主任应各自任命一名成员,该成员应是其各自部门内的州官员或雇员。每名成员的任期应由任命该成员的主任决定。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45(c) 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应是公共工程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无表决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