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公共工程合同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成员是由州长任命的公众人士,他们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工程建设领域至少有十年经验。其他成员包括由总务部、交通部和水资源部主任任命的州官员或雇员。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担任无表决权成员。

兹设立公共工程合同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45(a) 三名公众成员,由州长任命,每名成员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公共工程建设的综合承包公司中应至少有十年经验。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45(b) 总务部、交通部和水资源部的主任应各自任命一名成员,该成员应是其各自部门内的州官员或雇员。每名成员的任期应由任命该成员的主任决定。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45(c) 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应是公共工程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无表决权成员。

Section § 102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长任命的成员任期四年,但会一直任职,直到新成员被任命。尽管他们是无偿服务,但其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会得到报销。

Section § 1024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一个委员会可以就如何根据从第10240节开始的一系列规则进行仲裁提出改进建议。这些建议会提交给特定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必须与委员会讨论这些想法并予以考虑。

Section § 1024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可以制定仲裁员的认证标准和资格。委员会也可以在必要时将已认证的仲裁员从名单中移除。

Section § 1024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行政听证办公室将负责处理开展特定仲裁程序所需的行政事务,包括提供服务、设施和预算支持。这些服务的费用将通过对每个仲裁案件收取申请费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