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8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法律章节的官方名称是《2003年加州纳税人与股东保护法案》。简单来说,它就是这套规则的标题名称。

Section § 1028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州机构通常不得与迁册公司签订合同。迁册公司是指主要在美国开展业务,但在其注册国缺乏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外国注册公司。例外情况包括:某些具有特定股东保护和税收结构的公司,或者机构负责人认为签订合同符合“紧迫的公共利益”。2004年之前签订的合同适用不同的规定。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声明其资格,虚假声明属于轻罪。小额信用卡采购可免除部分要求。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a) 就本部分而言,除非(b)和(c)分节另有规定,州机构不得与迁册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
(b)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1) 就本章而言,“迁册公司”指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外国注册实体,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1)(A) 美国是该外国注册实体公开交易的主要市场。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1)(B) 该外国注册实体在其注册地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1)(C)
(i)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1)(C)(i)款或(ii)款之一适用:
(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1)(C)(i)(i) 该外国实体是根据一项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而设立的,据此 (I) 该外国实体直接或间接收购了国内公司持有的几乎所有财产,或国内合伙企业或相关外国合伙企业构成贸易或业务的所有财产,且 (II) 收购后,该外国实体超过50%的公开交易股票(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由该国内公司的前股东或该国内合伙企业或相关外国合伙企业的前合伙人持有。就(II)分款而言,与该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相关的公开发行中出售的任何股票不予考虑。
(i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1)(C)(i)(ii) 该外国实体是根据一项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而设立的,据此 (I) 该外国实体直接或间接收购了国内公司持有的几乎所有财产,或国内合伙企业或相关外国合伙企业构成贸易或业务的所有财产,且 (II) 该收购外国实体超过50%的股权(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由国内股东或合伙人持有。
(ii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1)(C)(i)(iii) 就本分段而言,间接收购财产包括收购该财产所有者的股票或其任何部分。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2) 就本章而言,以下两者均不属于“迁册公司”: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2)(A) 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外国注册实体,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属实:
(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2)(A)(i) 该外国注册实体或任何前身实体最初是根据不相关的公开交易公司之间的一项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而设立的。
(i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2)(A)(ii) 在该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之后,该外国注册实体不超过70%的公开交易股票(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以第(1)款(C)分段(i)款所述的方式持有。
(ii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2)(A)(iii) 最初设立该外国注册实体或任何前身实体的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对于作为该交易一方的任何国内公司的任何美国股东而言,是一项应税交易。
(iv)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2)(A)(iv) 该外国注册实体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2)(A)(iv)(I) 根据与美国签订了全面所得税条约的外国法律设立或组织。
(II) 就该条约而言,被视为该外国的居民,或与该外国签订的任何符合本款要求的后续条约。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2)(B) 任何符合(A)分段(iv)款要求的继承公司,该继承公司是根据《国内税收法》第368节定义的公司重组或根据符合《国内税收法》第351节要求的交易而产生的。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 尽管有(a)分节的规定,州机构可以与迁册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合同,如果它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就是迁册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 该外国实体通过法律规定、其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至少以下股东权利:
(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i) 实体股东有权在美国主要营业地检查实体账簿和记录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姓名、地址和持股情况,检查应根据实体先前注册成立的美国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经不时修订并经法院解释)进行;或者,如果实体未曾注册成立,则应根据《示范商业公司法》(经不时修订)中规定的条款进行,但如果实体先前注册成立的美国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或《示范商业公司法》未提供对股东姓名、地址和持股情况的查阅权限,则这些账簿和记录应可供股东检查,以用于与其股东身份正当相关的目的。
(i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ii) 实体允许其股东代表实体提起派生诉讼,但这些派生诉讼应根据实体先前注册成立的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经不时修订并经法院解释或要求)所适用的依据和条款提起;或者,如果实体未曾注册成立,则应根据《示范商业公司法》(经不时修订并经法院解释或要求)中规定的依据和条款提起。
(ii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iii) 任何董事有利害关系的实体交易,应根据实体先前注册成立的美国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经不时修订并经法院解释)批准;或者,如果实体未曾注册成立,则应根据《示范商业公司法》(经不时修订并经法院解释)中规定的条款批准。
(iv)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iv) 实体已同意接受以下所有法院的管辖,以处理实体股东提起或代表实体股东提起的任何其他可用的诉讼事由,包括任何附带的州诉讼事由:
(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iv)(I) 一个或多个州的州法院。
(II) 实体根据子条款 (I) 同意接受该州法院管辖的任何州的美国联邦法院。
(v)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iv)(v) 实体已在实体同意接受管辖的州(如条款 (iv) 所述)指定了送达传票的代理人,并且实体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iv)(I) 实体在美国拥有账面价值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无抵押资产,这些资产可包括对美国公司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并且实体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由在美国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针对实体作出的判决可以通过使用这些资产得到满足。
(II) 实体提供至少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保证金或类似担保。
(III) 实体拥有至少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v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vi) 实体同意,就其股东在实体已同意接受管辖的任何法院(如条款 (iv) 所述)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实体将向法院提供其遵守条款 (v) 方式的通知,并且,如果实体以条款 (v) 子条款 (I) 中指定的方式遵守该条款,则提供该子条款中描述的法律意见书副本。
(vi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vii) 实体出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需要获得股东批准,批准应根据实体先前注册成立的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经不时修订并经法院解释)进行;或者,如果实体未曾注册成立,则应根据《示范商业公司法》(经不时修订)中规定的条款进行。
(vii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viii) 实体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与实体及其股东之间存在信义关系,并且这些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本着诚信原则,以董事或高级职员认为符合实体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该注意标准应由法院解释。
(ix)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ix) 该实体同意每四年中在美国境外地点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不超过一次,并且,如果该实体在美国境外举行年度会议,该实体同意通过网络直播或其他技术提供该会议的访问权限,允许该实体的股东进行以下两项操作:
(I)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b)(3)(A)(ix)(I) 收听会议、观看会议,或两者兼有。
(II) 发送将在会议上得到解答的问题。
(x)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x) 该实体在其网站上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K文件中,提供(i)至(ix)款(含)所述的股东权利的描述,以及这些权利的任何后续变更。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x)(B) 该实体采用全球合并申报来计算其向州缴纳税款的收入。
(c)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c) 如果州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已作出书面认定,认为该合同对于满足一项紧迫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则其可以豁免(a)款中规定的禁令。就本节而言,“紧迫的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提供基本服务、确保公共健康和安全,或第1102节所定义的紧急情况。如果根据本款向供应商授予豁免,则提交合规声明的要求(如(d)款第(1)项所述)不适用于该供应商。
(d)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d)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d)(1) 就本章而言,“州机构”指每个州办公室、部门、司、局、委员会、理事会以及加州州立大学,但不包括加州大学、立法机构、法院或政府司法部门的任何机构。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d)(2)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后,所有州机构应作为合同条件,要求任何获得与州开展业务合同的供应商提交一份声明,说明该供应商根据本节有资格与州签订合同。
(3)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d)(3) 供应商在根据本款所述的声明中,明知虚假而声明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则犯有轻罪。
(e)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e)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e)(1) 除第(2)项和(f)款另有规定外,本节适用于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e)(2) 对于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属于(b)款第(1)项所定义的离岸公司(expatriate corporation)的实体,本节适用于在2004年4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
(f)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f)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f)(1) (d)款中规定的声明要求不适用于信用卡购买价值2500美元($2,500)或以下的商品。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0286.1(f)(2) 本文授权的豁免总额,对于州机构通过信用卡从每个公司购买商品,每年不得超过7500美元($7,500)。每个州机构有责任监督此豁免的使用,并遵守这些采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