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a) 部门应与州公共卫生部协商,分发关于曾接触酒精和其他药物的六个月以下婴儿的护理和治疗的宣传材料。该宣传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a)(1) 曾接触酒精和其他药物的婴儿的体征和症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a)(2) 曾接触酒精和其他药物的婴儿的健康问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a)(3) 曾接触酒精和其他药物的婴儿的特殊喂养需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a)(4) 曾接触酒精和其他药物的婴儿的特殊护理需求,例如避免过度刺激曾接触可卡因的婴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b) 根据 (a) 款开发的宣传材料可通过医院、公共卫生护士、儿童保护服务机构、酒精和其他药物治疗机构、教育网络、寄养家长团体、医疗专业人员办公室、Medi-Cal计划和县级机构间工作组,以及部门选择的任何其他机构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