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5(a) 经部门根据第7.1章(自第11832条起)认证的项目或经部门根据第7.5章(自第11834.01条起)许可的机构,如果其任何代理人、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或所有者(包括独资经营者和成员)具有以下任一情况,则应当向部门披露: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5(a)(1) 拥有或控制康复住所,或在康复住所中拥有经济利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5(a)(2) 与定期向部门认证项目或许可机构的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或物质使用障碍治疗或康复服务的实体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但该实体不属于部门认证项目或许可机构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5(b) 所有经部门认证的项目或许可的机构,应当在首次获得许可或认证时、在许可或认证续期时,以及在许可机构或认证项目获得或开始符合(a)款第(1)项或第(2)项描述的关系时,根据(a)款进行披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5(c) 部门可以因未能披露(a)款要求的信息而暂停或撤销项目的认证或机构的许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5(d) 部门应当根据第11834.31条对根据(a)款第(1)项披露为康复住所的无证机构采取行动。本款不要求对未被指控违反第11834.30条运营的康复住所进行调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5(e) 部门可以根据州或联邦法律酌情将针对康复住所的经证实投诉转交其他执法实体,包括保险部、管理式医疗保健部、总检察长和美国总检察长。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5(f) 就本条而言,“康复住所”是指为寻求支持个人从物质使用障碍中康复的合作生活安排的个人提供主要住所的住宅,并且根据第7.5章(自第11834.01条起)不要求部门许可或不提供可许可的服务。康复住所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通常被称为“清醒生活之家”、“清醒生活环境”或“无证戒酒戒毒住所”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