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根据第11835条规定的宗旨,制定实施本章的法规。这些法规应在与受拟议法规影响的相关团体协商后方可制定。这些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50(a) 规定对许可证的拒绝、暂停或吊销设立正式上诉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50(b) 确立合规要求、缺陷通知的签发程序以及不合规的民事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50(c) 规定在存在需求且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服务不可用时,为酒精或其他药物康复或治疗机构签发豁免,以服务不超过三名青少年,或不超过总许可容量的10%(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且这些青少年须年满14岁及以上。这些法规应明确授予豁免的程序和标准。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记录审查和指纹识别。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50(d) 确立康复、治疗和戒毒服务的要素和最低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4.50(e) 规定在许可证根据第11834.40条 (c) 款终止时,对许可申请进行快速审查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