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暂停和撤销
Section § 11834.35
Section § 11834.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人酒精或药物康复或治疗机构的持照人违反规定,局长有权暂停、吊销或拒绝其执照。原因包括违反法规、造成健康或安全风险、在执照申请中撒谎,或不允许机构检查。如果居民面临风险,局长可以在听证会前立即暂停执照。如果持照人对暂停提出异议,有权在15天内获得听证会。暂停将持续到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必须在收到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建议后30天内作出。
此外,如果个人或实体的执照曾被暂停或吊销,他们在五年内不能申请新的执照。
Section § 11834.37
本节说明了如何处理执照的暂停、吊销或拒绝程序。这些程序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如果本章与政府法典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政府法典为准。
这些案件的裁决基于“证据优势原则”,这意味着它们取决于哪一方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部门必须迅速处理执照吊销事宜,行政听证办公室将优先处理涉及居民健康和安全的案件。
Section § 11834.3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申请执照后想撤回,他们不能在没有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随意撤回。如果存在法律原因,部门仍然可以继续采取行动拒绝颁发执照。
同样,如果执照被暂停、期满、或被没收(依法或根据命令),或者有人未经同意放弃执照,部门仍然有权根据任何法律依据采取纪律处分,例如暂停或吊销执照。
Section § 11834.40
这项法律解释了设施许可证在到期前自动终止的情况。如果设施被出售或转让,且这不仅仅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那么许可证就会终止。此外,如果被许可人放弃许可证、搬迁设施、去世(如果是个人所有者),或放弃设施,许可证也会立即终止。放弃可能意味着无法支付账单、被驱逐,或资产被扣押,从而导致服务无法继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