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a) 部门通过的任何规章的目的应是执行、解释或具体化本部分的规定,且不得超出本部分授予部门的权限。在可能的情况下,规章应以清晰简洁的语言撰写,且仅在为促进本部分目的所必需时方可采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b) 除本节以及第11772、11798、11798.2、11814、11817.8和11852.5节另有规定外,部门可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制定为正确执行本部分授予和施加于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所必需的规章。但是,这些规章只能在以下条件下通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b)(1) 在通过规章之前,部门应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并可就拟议规章与任何其他适当人员进行协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b)(2) 如果代表已提交县级合同的县的指定县行为健康主任的绝对多数,在部门召集的公开会议上投票否决拟议规章(部门应提前45天发出通知),部门应将此事提交给一个委员会作出决定,该委员会由一名县行为健康主任代表、主任、秘书以及秘书的一名指定人员组成。该决定应由该委员会在部门召集的公开会议上以多数票作出。经委员会多数票建议通过拟议规章后,部门方可予以通过。经多数票建议部门不通过拟议规章后,部门应再次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并根据本小节的规定,将拟议规章重新提交给县行为健康主任进行投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b)(3) 在第(2)款所述的投票过程中,不得允许代理投票,且除指定的县行为健康主任、主任、秘书和秘书的指定人员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在会议上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