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4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部分资助的所有项目,除了部门拨付的资金之外,应通过筹集收入实现部分自给自足。这些收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私人捐款、补助金或其他政府资金。这些收入应被用于支持额外的酒精和其他药物服务或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41(b) 根据本部分资助的每个项目,即向个人及其家庭提供酒精和其他药物服务的项目,应向项目参与者收取费用。该收费要求不适用于预防和早期干预活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41(c) 每个县应在其年度成本报告中列明根据本部分资助的所有服务提供者所筹集的收入类型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