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1(a) “集中申请单位”指州卫生服务部许可和认证司的集中申请单位,或其继承实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1(b) “诊所”指非营利性初级保健诊所、非营利性社区卫生中心、非营利性社区诊所和免费诊所。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理解其规则的关键术语。“集中申请单位”是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处理申请的部门,或其未来的替代机构。“诊所”包括非营利性初级保健诊所、社区卫生中心、社区诊所和免费诊所。
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申请人必须获得一个电话号码,他们可以打电话确认许可和认证部门已经收到了他们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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