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在2005年7月1日或之前,实施一项程序,允许根据第1204条(a)款定义为初级保健诊所的执照申请人,自行选择在申请加入Medi-Cal计划并获得提供者资格认证的同时,提交诊所参与以下任何计划的资格审查申请;如果获准参与某计划,则在获得Medi-Cal计划提供者资格认证和注册后,作为该计划的提供者进行注册或认证,或两者兼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2(a)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48.7条规定的Medi-Cal推定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2(b) 根据第106部第2编第3章第6条(自第124025条起)规定的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2(c)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7章第4.7条(自第14148条起)规定的围产期服务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2(d)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条(aa)款规定的家庭计划、获取、护理和治疗(Family PACT)豁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