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5

Explanation

加州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各类医疗诊所的规定。初级保健诊所和专科诊所的规定必须有所区别。1977年12月31日生效的持牌诊所规定将继续有效,直至部门主任更改。

对慢性透析、外科和康复诊所有具体要求。这些诊所必须遵守2018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联邦标准,这些标准载于《联邦法规法典》中。慢性透析诊所必须遵循终末期肾病标准,外科诊所必须遵守门诊手术标准,康复诊所必须遵守综合门诊康复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5(a) 部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并可不时修订或废止必要的或适当的合理规章制度,以实施本章的宗旨和意图,并使部门能够行使本章赋予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且不与本州任何法规的任何规定相抵触。初级保健诊所的规章制度应独立于专科诊所的规章制度并有区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5(b) 所有于1977年12月31日生效并由部门制定的关于持牌诊所的规章制度,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被主任更改、修订或废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5(c) 已获许可或正在申请许可的慢性透析诊所、外科诊所或康复诊所,应遵守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的以下联邦认证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5(c)(1) 慢性透析诊所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2编第494.1条至第494.180条(含首尾)规定的终末期肾病诊所联邦认证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5(c)(2) 依照第1204条(b)款定义的普通外科诊所,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2编第416.1条至第416.54条(含首尾)规定的门诊手术诊所联邦认证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5(c)(3) 康复诊所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2编第485.50条至第485.74条(含首尾)规定的综合门诊康复机构联邦认证标准。

Section § 122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诊所的服务类型、所需物理条件、人员配备和施工要求等方面的标准。诊所必须符合最低标准,以确保安全、充足并满足患者需求,并遵循《加州建筑标准规范》。

诊所有详细的施工标准,包括社区和乡村医疗诊所为符合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安全指南而需满足的具体标准。

市或县负责规划审查和建筑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这些标准,并可在施工完成后30天内书面认证其合规性。如果地方当局不提供认证,诊所必须从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获得认证,该部门可能会收取费用。

州消防局规定了外科诊所的消防和安全法规。此外,临床实验室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获得许可的诊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a)  规章应规定诊所可在每个许可类别中提供的服务种类,并应规定物理设施和设备的充足性、安全性及卫生方面的最低标准,配备合格人员的最低标准,以及提供所提供服务的最低标准。这些最低标准应基于设施类型、所服务患者的需求以及所提供服务的类型和级别。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b)(1) 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经与社区诊所咨询委员会协商,应规定诊所物理设施的充足性和安全方面的最低施工标准,如《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所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b)(2)  根据第1204条 (a) 款许可的社区诊所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d条 (l) 款 (1) 项定义的乡村医疗诊所的建造或改建施工标准,根据本条设立的以及由市或县设立或应用的标准,应符合诊所物理环境所需的安全性及无障碍标准,以确保参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四章G分章(第482.1条起)所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b)(3)  如果标准被修订,它们不得比《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OSHPD 3规定更具限制性或更严格。在规章颁布过程中,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应至少举行两次公开会议,征求公众对拟议新标准的意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c)  市或县(如适用)应承担第1204条 (b) 款 (1) 项和 (2) 项所述建筑物的建造或改建的规划审查和建筑检查职责,并应在履行这些规划审查职责时适用最新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这些建筑物,建造和改建应包括将建筑物转换为第1204条 (b) 款 (1) 项和 (2) 项中指定的用途。
在这些诊所的管理机构或所有者首次向市或县提交规划审查和建筑检查服务申请时,市或县应书面回复诊所,告知市或县的规划审查是否会包含一项认证,关于提交规划审查的诊所项目是否符合该部门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提出的标准。
如果市或县表示其审查将包含此认证,它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1)  适用最新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相关诊所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2)  在施工完成后的30天内,书面认证给申请人,告知这些标准是否已达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d)  如果首次提交时,市或县表示其规划审查将不包含此认证,诊所的管理机构或所有者应将计划提交给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该部门应审查计划以认证诊所项目是否符合该部门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提出的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e)  当该部门进行认证审查时,该部门应收取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成本。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f)  州消防局应规定外科诊所的消防和生命安全最低标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g)  尽管有 (c) 款规定,诊所的管理机构或所有者可以请求该部门提供 (c) 款所述建筑物的规划审查服务。如果该部门同意提供这些服务,经与当地建筑官员协商后,该部门应收取不超过其实际成本的费用。为了该部门根据本款进行的规划审查,这些建筑物的建造或改建应符合最新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适用规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h) 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定实验室服务标准的规章,不适用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265条获得许可经营临床实验室的任何诊所。

Section § 1226.1

Explanation

加州的初级保健诊所对其员工有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要求。首先,任何将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员工,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六个月内或开始工作后15天内进行健康检查。这项检查包括病史和身体评估,并且一份书面报告必须确认员工可以安全地履行其工作职责。

员工在受雇时必须进行结核病检测,可以使用皮试或CDC推荐的其他方法。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可能需要进一步评估,包括胸部X光检查。后续的健康检查仅在医学上必要时才需要。

诊所负责在员工离职后至少保存这些健康记录三年。表现出传染病症状的员工,在获得医生证明其已康复之前,不得工作。此外,2004年之前制定的任何更严格的法规均不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1(a) 初级保健诊所应遵守以下关于在初级保健诊所工作的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其他公共卫生保护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1(a)(1) 在初级保健诊所工作并与患者有直接接触的员工,应在受雇前六个月内或受雇后15天内进行健康检查。每次检查应包括病史和体格评估。一份由进行检查的人员签署的书面检查报告,应证明该员工能够履行其分配的职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1(a)(2) 受雇时,结核病检测应包括纯化蛋白衍生物中等强度皮内试验,或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 推荐并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许可的任何其他结核病感染检测。如果皮试或CDC推荐并经FDA许可的任何其他结核病感染检测结果呈阳性,员工应转介给医生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胸部X光检查。年度检查仅在有医学指征时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1(a)(3) 诊所应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其中应包含所有与就业相关的健康检查报告。这些记录应在员工终止雇佣后至少保存三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1(a)(4) 已知患有或表现出传染病迹象或症状的员工,在提交医生证明其已充分摆脱传染病并可返回其分配职责之前,不得工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1(b) 200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任何对初级保健诊所施加比本节所述更严格标准的法规均无效。

Section § 1226.2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社区诊所咨询委员会的组建方式。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至少15名全职受雇于社区诊所或签约为社区诊所提供服务的人员组成。这些成员可以直接代表其诊所,也可以通过诊所协会代表。委员会成员由加州代表社区或免费诊所地点数量最多的三个主要初级保健诊所协会任命。

Section § 1226.3

Explanation
初级保健诊所可以通过提供持证建筑师的书面证明或当地建筑部门的声明,来证明其符合建筑安全和充分性标准。这份证明表明任何施工或改造都符合州标准。这种证明的形式不需特定;任何符合当地建筑部门标准或经建筑师认证的文件都可接受。当地建筑部门全权负责执行《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合规性。

Section § 12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某些使用全身麻醉的手术设施(如诊所和联邦医疗保险认证的门诊手术中心)制定抗震安全标准。这些设施在地震后不需要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开放。

如果这些设施在1991年1月1日之后安装重型设备,它们必须聘请加州执业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或土木工程师,以确保设备按照特定法规牢固锚固。

这些设施必须保留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符合规定,并在五年内可供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根据本章许可的外科诊所设施,以及为获得联邦医疗保险计划认证的门诊手术中心设施,制定抗震安全标准。这些设施收治接受全身麻醉的手术患者,但地震后不要求保持开放和可用以收治急诊患者。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5(b)(a)款所述的设施,如果在1991年1月1日之后,将总运行重量超过400磅的固定医疗设备锚固到设施的地板或屋顶,或将总运行重量超过20磅的固定医疗设备锚固到墙壁或天花板,则应聘请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建筑师、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结构工程师或加利福尼亚州注册土木工程师的服务,以确保设备锚固方式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中规定的1.00使用重要性系数要求。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5(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6.5(c)(a)款所述的设施,如果聘请建筑师或工程师服务以锚固固定医疗设备,则应在设备安装后五年内,备妥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当前书面证明,证明设备已按照适用要求安装,以供部门检查。

Section § 1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经授权的州政府官员或代理人,随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进入并检查建筑物或场所,以确保遵守本节规定或相关法规,或制止任何违规行为。

Section § 1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大多数持有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诊所必须定期接受检查,以确保它们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检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如果需要,可以更频繁。在检查期间,部门代表可以提供建议,并在必要时与地方卫生部门合作。

地方卫生部门可能会协助进行这些检查,州政府将承担其费用。但是,某些诊所,如乡村卫生诊所、经认证的初级保健诊所、门诊手术中心、终末期肾病治疗机构以及获得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认证的综合门诊康复机构,则免于这些检查。

即使某些初级保健诊所获得豁免,部门仍可在必要时对其进行检查,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每一个已获颁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诊所均应接受定期检查。检查的频率应取决于所检查诊所或特别服务的类型和复杂程度。检查的频率不得少于每三年一次,并应根据需要进行,以确保所提供护理的质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b)(1)  在检查期间,部门代表应向诊所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和协助。部门可以与地方卫生部门签订合同,由其承担本章规定的部门任何职责。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地方卫生部门应遵守本章的规定以及部门的规章、条例和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b)(2)  部门应向地方卫生部门偿付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服务费用,且这些付款不得超过实际成本。每次检查的报告应由执行检查的代表使用部门准备和提供的表格编制,并提交给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c)(1)  乡村卫生诊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c)(2)  经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 (JCAHO)、门诊医疗保健评审协会 (AAAHC) 或部门认可的任何其他评审机构认可的初级保健诊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c)(3)  门诊手术中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c)(4)  终末期肾病治疗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c)(5)  经认证可参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项下的医疗保险计划,或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项下的医疗补助计划,或两者兼而有之的综合门诊康复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28(d)  尽管有 (c) 款第 (2) 项的规定,部门应保留根据第 1227 条检查初级保健诊所的权力,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以确保所提供护理的质量。

Section § 1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诊所的任何合规问题时通知诊所。诊所随后必须与部门商定一项整改计划,并有指定的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必须在诊所内公开展示。如果诊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问题,它可能面临每日最高50美元的罚款,直到达到合规,并且还可能面临执照暂停或吊销。如果诊所因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原因无法纠正问题,可以自愿交回执照,以避免罚款或进一步的行动。

Section § 12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初级保健诊所或为其工作的人员,如果违反了州机构的规定,除非该规定是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正式通过的,否则不会受到处罚、罚款或执照受影响。

除非法规已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采纳,否则不得因违反法规(根据《政府法典》第 (11342.600) 条定义,包括州机构为执行、解释或具体化其所执行或管理的法律,或规范其程序而采纳的每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则、规章、命令或标准,或任何规则、规章、命令或标准的修订、补充或修改)而对初级保健诊所或代表该诊所行事的任何人施加缺陷通知、民事或刑事处罚、罚款、制裁,或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

Section § 12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对诊所进行检查后,产生的报告,包括任何计划的纠正措施和诊所的意见,必须提交给州政府部门备案。这些文件,包括任何缺陷以及诊所计划如何纠正这些缺陷,都是公共记录,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报告还可能建议将来进行另一次检查。

每次检查结果的报告应连同纠正计划和诊所意见一并存档于州政府部门。检查报告可包括重新检查的建议。所有检查报告、缺陷清单和纠正计划均应为公共记录,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诊所必须遵守许可规定,但如果事先获得部门的书面批准,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或开展试点项目。诊所需要提交详细的请求并附上证据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部门有60天的时间来批准或拒绝。如果获得批准,部门将明确例外的条件。如果被拒绝,部门将解释原因。

诊所可以证明缺乏某些医疗专业人员作为需要例外的证据,特别是如果它们位于医疗服务不足的地区或服务于医疗资源有限的人群。

如果发现诊所违反了其豁免条款,部门将立即撤销该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a)  所有诊所均应遵守许可要求。然而,这些要求不得禁止使用替代概念、方法、程序、技术、空间、设备、人员资质,或开展试点项目,前提是这些例外情况的实施应确保安全和充分的患者护理,并事先获得部门的书面批准。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应向州部门提交书面请求和支持该请求的证明材料。如果被许可人代表多个情况相似的初级保健诊所提交单一的项目灵活性请求和证明材料,部门可以批准该请求中列明的每个初级保健诊所的项目灵活性请求。部门应在提交请求后的60天内批准或拒绝任何请求。该批准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规定授予例外情况的条款和条件。拒绝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其依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b)  支持请求使用本章所通过法规中人员要求替代方案的特定医疗专业人员短缺的证明材料,可包括证明该诊所位于根据联邦法律被认定为,或由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指定为医疗服务不足地区、医疗专业人员短缺地区,或全部或部分服务于医疗服务不足人群的地理区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c)  如果部门在调查后确定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诊所的运营方式违反了豁免的条款或条件,主任应立即撤销该诊所地点的豁免。

Section § 12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免除PACE项目遵守某些规定,只要它们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然而,一旦涉及另一条款的特定条件生效,这项规定将不再有效,并且在该变更后的下一个1月1日被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5(a) 部门可以根据第100315条的要求,授予PACE项目(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8.75章(第14591条起))免除本章所载规定的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5(b) 本条在第1206条(q)款生效时及生效之日失效,并且,自该日期后的第一个1月1日起,本条废止。

Section § 12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进行节育绝育手术的诊所,不得对患者施加特殊的非医疗要求,例如年龄或婚姻状况,这些要求并未对其他类型手术的患者提出。它允许基于个人健康的医疗要求,并允许医生就绝育的适宜性提供建议。它不改变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

任何允许在其内部进行避孕目的绝育手术的诊所,及其医疗人员,不得要求接受此类绝育手术的个人满足任何特殊的非医疗资格,这些资格并未对在该诊所寻求其他类型手术的个人施加。此类被禁止的非医疗资格应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婚姻状况和子女数量。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与个人身体或精神状况相关的要求,或影响主治医师就绝育是否合适向其患者提供咨询或建议的权利。本节不影响关于未成年人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1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手术诊所将其设施的使用权限限制给其自己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医务人员批准在该诊所执业的任何其他医生。

手术诊所可以将其设施的使用范围限制在该手术诊所医务人员的成员以及经医务人员批准在该诊所执业的其他医生和外科医生。

Section § 12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牌诊所董事会及其医疗主任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并实施政策,以筛查配偶或伴侣虐待。这些政策必须包括以下程序:作为医疗筛查的一部分识别虐待迹象,在医疗记录中记录相关损伤或疾病,并向表现出虐待迹象的患者提供社区支持服务(如热线和庇护所)的转介名单。

此外,诊所必须指派持牌临床工作人员以确保这些指南得到遵守。该法律鼓励诊所在使用美国医学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指南作为制定其政策时的参考模型。

截至1995年6月30日,持牌诊所董事会及其医疗主任应制定并采纳书面政策和程序,以对患者进行筛查,从而发现配偶或伴侣虐待。这些政策应包括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的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3.5(a) 作为其医疗筛查的一部分,识别患者中的配偶或伴侣虐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3.5(b) 在医疗记录中记录归因于配偶或伴侣虐待的患者损伤或疾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3.5(c) 向表现出配偶或伴侣虐待迹象的患者提供一份最新的私人和公共社区机构转介名单,这些机构提供或安排对遭受配偶或伴侣虐待者进行评估、咨询和护理,包括但不限于热线电话、当地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法律服务以及有关临时限制令的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3.5(d) 指定持牌临床工作人员负责实施这些指南。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诊所为满足本节要求,应采纳与美国医学会制定的关于家庭暴力检测和转介的指南类似的指南。立法机关认识到,尽管指南会不断演变和变化,但美国医学会的指南目前可作为诊所遵循的典范。

Section § 1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诊所的病人区域不允许吸烟,除非这些区域是专门为吸烟者指定的。诊所必须张贴标识,说明哪些地方禁止吸烟,哪些地方允许吸烟。如果有允许吸烟的区域,那么在所有主要入口处也必须张贴标识,说明吸烟仅限于这些指定区域。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吸烟”和“烟草产品”的定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的特定条款保持一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a) 诊所的病人区域不得允许吸食烟草产品,除非是专门指定供吸烟者使用的房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b) 清晰可辨的标识应当: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b)(1) 表明吸烟违法,并由该诊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或代表其,在诊所内所有吸烟违法的区域显著张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b)(2) 标明“允许吸烟”区域,并由该诊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或代表其,仅在诊所内合法允许吸烟的区域张贴。
如果张贴了“允许吸烟”的标识,则还应当在所有主要入口附近显著张贴清晰可辨的标识,表明除指定为“允许吸烟”的区域外,吸烟均属违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c) 本节不适用于熟练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以及为发育障碍者提供的中级护理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d) 就本节而言,“吸烟”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节(c)款的含义相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e) 就本节而言,“烟草产品”是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节(d)款所定义的某种产品或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