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a) 除根据第1204条(b)款(1)项就外科诊所提供的选项以及根据第1204条(b)款(2)项规定的专科诊所外,由一名或多名执业医疗保健从业者拥有或租赁并作为诊所或办公室运营,且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内用于其专业执业的任何场所或机构,无论该场所或机构公开使用的名称为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b) 由美国或其任何部门、官员或机构直接设立、维持或运营的任何诊所,以及由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地区,或由任何城市直接设立、维持或运营的、第1204条(a)款中规定的任何初级保健诊所。本款不排除部门制定法规,将诊所许可标准作为参与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VIII章或第XIX章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项目的资格标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c)(1) 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组织(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5卷第1603或5304条)设立、维持或运营的任何诊所,且位于联邦政府认可的部落土地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c)(2) 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组织(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5卷第1603或5304条)根据与美国签订的、依据《印第安人自决和教育援助法》(Public Law 93-638)的合同设立、维持或运营的任何诊所,无论该诊所的地点如何,但如果该诊所选择向州公共卫生部申请州设施执照,则州公共卫生部将保留根据第1204条(a)款的定义,将该诊所作为初级保健诊所进行监管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d) 作为医院门诊部设立、运营或维持的诊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e) 根据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医疗设施执照的任何设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f)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3章(自第1200条起)获得执照的任何独立临床或病理实验室。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g) 由教授公认的治疗艺术并经负责监管该治疗艺术执业的州委员会或机构批准的任何学习机构运营或附属的诊所。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h) 由初级保健社区诊所或免费诊所运营,且与持照诊所位于不同场所,每周仅提供不超过40小时的有限服务的诊所。然而,本款所述的间歇性诊所应符合所有其他法律要求,包括与消防和生命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i) 团体执业医师的办公室,其大部分服务提供给受第2.2章(自第1340条起)管辖的综合团体执业预付费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成员。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j) 由公立高等教育机构运营的学生健康中心。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k) 第1201.5条中定义的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中心。任何希望根据本款获得豁免的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诊所应向主任提出申请,主任应向符合第1201.5条标准的任何设施授予豁免。尽管本款包含执照豁免,但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中心应被视为有组织的门诊诊所,以便根据《医疗补助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获得作为康复中心的报销资格。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l) 由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501条(c)款(3)项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或其法定继承者运营的诊所,该诊所进行医学研究和健康教育,并通过一个由40名或更多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为其患者提供医疗保健,这些医生和外科医生是独立承包商,代表不少于10个委员会认证的专科,且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在该诊所全职执业。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m) 任何诊所,仅限于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内外科医生的直接和即时监督下提供活体诊断磁共振成像功能或放射服务。此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这些诊所进行心导管插入术或任何治疗方式。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n) 由雇主运营,或由两个或多个雇主共同为其员工运营,或由一群员工运营,或由员工和雇主共同运营的诊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对运营者还是任何其他人,旨在预防和治疗该群体员工的意外伤害,并维护其健康。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o) 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67条所定义。
(p)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 由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c)款第(3)项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或其法定继承者运营的诊所,作为专门为科学和慈善目的组织和运营的实体,且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前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A) 在1982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进行医学研究,并继续进行医学研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B) 除其他领域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研究:前列腺癌、心血管疾病、电子神经假肢设备、激光的生物效应和医学用途,以及人体磁共振成像和光谱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C) 资助在经同行评审的出版物中发表至少200篇医学研究文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D) 获得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拨款和合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E) 持有并许可了医疗技术专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F) 收到了总计至少五百万美元($5,000,000)的慈善捐款和遗赠。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G) 仅向患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G)(i) 结合正在进行的、未获批准或仅部分批准支付的程序或应用研究,这些支付(I)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59y(a)(1)(A)条的医疗保险计划,或(II)由根据第2.2章(始于第1340条)注册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根据《保险法典》第2部第2分部第1章(始于第10110条)监管的残疾保险公司提供;但诊所可在批准后额外提供长达三年的服务,但仅限于为与诊所无关的内外科医生积极提供该程序或应用的培训而保持该程序或应用的临床专业知识所需的范围。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G)(ii) 通过内外科医生,他们每年总共投入不超过其专业时间的30%为运营该诊所的实体,用于收取专业服务费用的直接患者护理活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H) 每年至少向公众公布其研究活动的总体成果,但须善意保护其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权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I) 是独立诊所,其在本分部下的运营不与本分部定义的任何附属或关联医疗诊所或设施联合进行,(m)分部下免于许可的诊所除外。就本分项而言,独立诊所仅在其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本分部定义的诊所或医疗设施处于共同控制之下时,才被定义为“附属”,(m)分部下免于许可的诊所除外。就本分项而言,独立诊所仅在其超过20%的董事或受托人同时也是本分部定义的任何单个诊所或医疗设施的董事或受托人时,才被定义为“关联”,(m)分部下免于许可的诊所除外。本分部下诊所与附属或关联实体相关的任何活动应完全遵守本分部的要求。本分项不适用于诊所与任何实体之间为协调医学研究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2) 截至2007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五年,立法机关应收到一份来自符合本款标准的每个诊所和任何其他相关方关于诊所活动运营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诊所如何影响相关医疗保健市场竞争的评估,以及对诊所研究成果和支付方社区对诊所所执行程序的接受程度的详细描述。报告还应包括对受本款管辖的诊所和在其他环境中执行的程序的描述。编制报告的费用应由根据本段规定须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的诊所承担。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q) 作为老年人全包护理计划 (PACE) 组织一部分运营的初级保健诊所,该组织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60.6节所定义,并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592节批准,专门服务于PACE参与者,该参与者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60.6节所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q)(1) 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592节批准,专门作为PACE组织一部分运营的初级保健诊所,可向正在评估是否符合资格加入PACE计划的个人提供服务,自个人提交入学申请之日起不超过60个日历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q)(2) 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定,经批准专门作为PACE组织一部分运营的初级保健诊所向除已加入PACE计划的个人或根据 (1) 段正在评估资格的个人以外的个人提供了服务,则该诊所应向州公共卫生部申请执照。根据本段规定须从州公共卫生部获得执照的诊所,应在本段所述的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作出决定后不超过60个日历日内申请执照。在获得执照之前,该诊所不得接受任何新的PACE计划参与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q)(3) 本款仅在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认定并书面告知州公共卫生部,已建立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592节 (d) 款和 (e) 款的运营标准合规计划时方可生效。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592节 (c) 款所述的初级保健诊所,应继续受州公共卫生部的监督和监管,直到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将其书面决定告知州公共卫生部。
(r)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 由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节 (c) 款 (3) 段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或其法定继承者运营的诊所,包括其任何地点,作为专门在洛杉矶县服务规划区6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的组织和运营实体,位于 (3) 段所定义的诊所服务区内,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A) 仅在 (3) 段所定义的诊所服务区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B) 通过与一个由26名或更多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的多专科医疗团体签订独立协议,向患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这些医生和外科医生代表不少于10个委员会认证的专科,且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在2021年7月1日前在诊所全职执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C) 服务于《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20a-7b节 (f) 款所定义的“联邦医疗保健计划”的实质性受益人,以及根据经授权和采纳的慈善护理政策服务的贫困和无保险个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D) 参与由马丁·路德·金二世社区医院管理的住院医师医学教育计划,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65.50节所述,旨在推进其慈善使命,通过在 (3) 段所定义的诊所服务区内培训和留住医生和外科医生,到2022年减少医疗保健差距。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 截至2022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五年,根据本款规定豁免执照要求的诊所,应当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i) 由小马丁·路德·金社区医院制定的当前社区健康需求评估的副本。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ii) 针对内外科医生的社区需求评估,包括分析诊所在内外科医生招聘和留用中的作用,以及满足社区对内外科医生队伍的需求。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iii) 小马丁·路德·金社区医院最新的美国国税局990表H附表的副本,包括对联邦资助的支付方组合的描述,并将该诊所识别为小马丁·路德·金社区医院社区福利活动的一部分。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iv) 诊所在医院资助的研究生医学教育项目中的作用。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v) 分析诊所如何影响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在诊所服务区执业或提供服务的内外科医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B) 根据第 (2) 款 (A) 项提交的报告,应当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3) 就本款而言,“诊所服务区”是指位于小马丁·路德·金社区医院实际位置六英里范围内的任何邮政编码所涵盖的地理区域,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65.50条所述。
(s)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 从2028年5月15日至2028年9月15日(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诊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A) 经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B) 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B)(i) 由在执业许可范围内行事的加州执业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运营或维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B)(ii) 由医疗机构运营或隶属于医疗机构,如第1250条 (a) 款或 (b) 款所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C) 在以下任一地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C)(i) 委员会指定的竞赛、非竞赛、运动员村、训练或支持场地。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C)(ii) 委员会在本州批准的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2) 本款仅免除诊所遵守本章规定,且仅适用于在第 (1) 款 (C) 项所述地点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3) 就本款而言,“委员会”是指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