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诊所”的含义。诊所是一种门诊设施,提供各种医疗服务,患者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这些诊所也可能在患者家中提供护理。但是,如果一个地方只提供健康建议而不从事医疗或外科执业,则根据本法不被视为诊所。该法还根据类型将诊所分为“初级保健诊所”和“专科诊所”,并提供了每种类型的例子。此外,“诊所公司”指的是运营初级保健诊所的某些非营利组织。文中提到的“部门”是州公共卫生部的许可和认证司,而“集中申请单位”则负责处理与诊所许可相关的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a) 在本章中,“诊所”是指有组织的门诊医疗机构,为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的患者提供直接的医疗、外科、牙科、验光或足病建议、服务或治疗,并且作为在诊所设施提供的护理的附带服务,也可向居家患者提供诊断或治疗服务。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在本章许可的诊所中提供护理服务。在任何情况下,诊所均不得被视为受第2章(自第1250条起)规定约束的医疗机构。仅提供关于健康维护或预防或避免疾病、病症或伤害的方法和措施的建议、咨询、信息或转介,且该建议、咨询、信息或转介不构成医学、外科、牙科、验光或足病执业的场所、机构或设施,不应被视为本章所指的诊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b) 就本章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b)(1) “初级保健诊所”是指第1204条(a)款中规定的所有类型的诊所,包括社区诊所和免费诊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b)(2) “专科诊所”是指第1204条(b)款中规定的所有类型的诊所,包括外科诊所、慢性透析诊所和康复诊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b)(3) “诊所公司”是指一个非营利组织,其运营一个或多个根据第1204条(a)款(1)项定义并根据第1205条要求获得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一个或多个根据《移动医疗服务法》(第9章(自第1765.101条起))要求获得许可或批准并作为初级保健诊所运营的移动医疗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初级保健诊所和一个或多个移动医疗单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b)(4) “部门”是指州公共卫生部许可和认证司,或其继任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0(b)(5) “集中申请单位”是指该部门许可和认证司的集中申请单位,或其继任实体。

Section § 1200.1

Explanation
本节将“诊所”定义为包括提供心理服务、患者停留时间少于 24 小时的门诊医疗机构。这些诊所也可以提供某些居家护理服务。然而,此类心理诊所不能被归类为初级保健诊所,以获得州拨款、贷款或援助。尽管如此,它们仍可因其获准提供的服务而获得州的付款。此外,任何法律中提及第 1200 条之处,也应理解为包括本更新。

Section § 1201

Explanation
本节将“许可证”定义为经营诊所所需的基本许可。只有在特定条款(第1204节或第1204.1节)中提及的诊所才能获得此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不能转让给其他实体。然而,如果诊所变更所有权并颁发新许可证,根据某些法律标准,这不被视为一个重大项目。

Section § 1201.5

Explanation

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中心是一个致力于通过言语病理学和听力学服务帮助有沟通障碍者的组织。它在门诊环境中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以及相关咨询,并根据有医生参与制定的具体政策和程序运作。这些医生参与患者护理政策的制定和服务审查。根据具体情况,患者必须由内外科医生、牙医或心理学家转介至该中心。

中心负责为患者制定和更新治疗计划,并与转介专业人士分享最新进展。它还保存每位患者所接受的所有服务的详细记录。

“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中心”是指一个非营利机构,该机构在门诊环境中提供综合性言语病理学和听力学服务项目,旨在改善有沟通障碍者的功能。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中心为这些个体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以及相关咨询,所有这些均根据一项或多名内外科医生协助制定的、管理项目所有方面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这些内外科医生还应在独立的委员会中任职,这些委员会负责制定患者护理政策并履行利用审查职能。一个多学科专家小组(其中包括一名或多名内外科医生)应作为中心的咨询顾问机构。中心所有患者应由内外科医生,或酌情由牙医或心理学家转介。中心应为所有在诊患者准备、维护并在必要时修订治疗计划,并应向转介患者的内外科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定期进展报告。中心应维护每位患者所接受的所有服务的完整记录。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特别许可证”定义为在诊所现有执照之外的一种额外许可证,允许诊所提供特定的特殊服务。

“特别许可证”指在执照之外颁发的许可证,授权诊所提供一项或多项特殊服务,这些服务依照第1203条或根据该条通过的法规所界定。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本节将'特殊服务'定义为诊所的一部分,专门提供特定类型的护理,例如分娩服务,并且符合州部门为确保高质量护理而设定的特殊标准。

“特殊服务”是指诊所的职能部门、科室或单位,或指一个诊所,其组织、人员配备和设备旨在提供本节或州部门法规已确定的特定类型或多种类型的护理,并且州部门已为此类护理的质量制定了特殊标准。特殊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分娩服务。

Section § 1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类型的诊所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执照。主要分为两大类:初级保健诊所和专科诊所。

对于初级保健诊所,资格涵盖“社区诊所”和“免费诊所”。社区诊所由免税非营利组织运营,可以根据患者的支付能力,采用浮动收费标准向患者收费。免费诊所也由免税非营利组织运营,不向患者收取服务或用品费用。

专科诊所包括外科诊所、慢性透析诊所、康复诊所和替代分娩中心。外科诊所提供门诊手术,患者无需过夜。慢性透析诊所治疗终末期肾病患者,无需过夜。康复诊所提供身体及其他康复服务,无需过夜。替代分娩中心提供怀孕和分娩服务,也无需过夜。

根据本章规定有资格获得执照的诊所是初级保健诊所和专科诊所。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a)(1)  只有以下定义的初级保健诊所类别有资格获得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a)(1)(A)  “社区诊所”是指由免税非营利公司运营的诊所,其全部或部分由捐赠、遗赠、礼物、赠款、政府资金或捐款支持和维持,这些支持和维持可以是金钱、商品或服务形式。在社区诊所中,向患者收取的任何费用应根据患者的支付能力,采用浮动收费标准。除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501条(c)款第(3)项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或其法定继承人外,任何其他公司均不得运营社区诊所;但本条生效之日已获得执照的任何社区诊所的持照人,无需根据联邦或州法律获得免税地位,即可获得或作为其执照续期的条件。任何自然人均不得运营社区诊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a)(1)(B)  “免费诊所”是指由免税非营利公司运营的诊所,其全部或部分由自愿捐赠、遗赠、礼物、赠款、政府资金或捐款支持,这些支持可以是金钱、商品或服务形式。在免费诊所中,不得直接向患者收取所提供服务或所提供药品、药物、器械或设备的费用。除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501条(c)款第(3)项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或其法定继承人外,任何其他公司均不得运营免费诊所;但本条生效之日已获得执照的任何免费诊所的持照人,无需根据联邦或州法律获得免税地位,即可获得或作为其执照续期的条件。任何自然人均不得运营免费诊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a)(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社区诊所或免费诊所向其服务由第三方支付者报销的患者提供服务,或签订管理式医疗合同为私人或公共健康计划订户提供服务,只要诊所符合(A)项和(B)项中规定的要求。就本款而言,第三方支付者(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计划)向社区诊所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应构成向患者收取的费用。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澄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b)  以下类型的专科诊所根据本章规定有资格获得专科诊所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b)(1)  “外科诊所”是指不属于医院一部分,并为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的患者提供门诊手术护理的诊所。外科诊所不包括由一名或多名医生或牙医以个人或团体执业形式拥有或租赁并作为诊所或办公室运营的任何场所或机构,无论公开用于识别该场所或机构的名称是什么,但医生或牙医可自行选择申请执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b)(2)  “慢性透析诊所”是指为治疗终末期肾病患者提供少于24小时护理的诊所,包括肾脏透析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b)(3)  “康复诊所”是指除了直接提供医疗服务外,还为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的患者提供身体康复服务的诊所。康复诊所应至少提供以下两种康复服务:物理治疗、职业治疗、社会服务、言语病理学和听力学服务。康复诊所不包括私人医生以个人或团体执业形式的办公室。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b)(4)  “替代分娩中心”是指不属于医院一部分,并为在设施内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的孕妇提供全面的围产期服务和分娩护理的诊所。

Section § 12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哪些诊所可以被许可为心理诊所。心理诊所提供由临床心理学家指导的心理服务,并由免除联邦税的非营利组织运营。这些诊所由捐赠或政府资金支持,并根据患者的支付能力收费。只有非营利实体才能运营这些诊所,并且它们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标准,不遵守可能面临处罚。

Section § 12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初级保健诊所获得许可时,不需要与附近医院签订书面转诊协议,除非它们是替代分娩中心。诊所必须在患者转诊时随患者发送医疗记录,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尽快完成。这些记录应包括相关的医疗和行政信息。如果诊所已与医院签订了关于记录转诊的书面协议,则无需按规定发送记录。替代分娩中心必须与当地医院签订协议,以处理紧急情况,包括共享必要信息。根据这项立法,诊所的运营于2018年1月1日开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许可的、属于第1204条(a)款所述的初级保健诊所,不要求其与附近医院签订书面转诊协议作为许可条件。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2(b)(1) 初级保健诊所应在患者转诊时,或在紧急情况下,尽快随患者发送所有与患者转诊相关的医疗记录副本。在可行且适用于患者转诊的范围内,医疗记录应包括当前的医学发现、诊断、实验室结果、转诊前提供的药物、转诊前提供的治疗过程简要总结、活动状态、护理和饮食信息、诊所主治医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酌情提供与患者相关的行政和人口统计信息,包括姓名和出生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2(b)(2) 如果初级保健诊所已与当地医院签订了规定医疗记录转诊的书面转诊协议,则(1)款中的要求不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2(c) 根据第1204条(a)款许可并提供替代分娩中心服务的初级保健诊所,作为许可条件,必须与当地医院保持书面转诊协议。该转诊协议应包括应对医疗紧急情况的沟通和交通规定。必要的个人、健康和医疗信息应随患者转诊时一并提供,或立即通过电话传输给接收机构。本条不修改或取代第1204.3条所述的替代分娩中心所承担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2(d) 本条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04.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替代分娩中心的要求,这些中心可以是获许可的专科诊所,也可以是初级保健诊所的一部分。这些中心必须提供全面的产前服务并维持质量保证计划。它们需要符合美国分娩中心协会的认证标准或州政府的同等标准。中心必须足够靠近能够处理产科紧急情况的医院,确保在30分钟内能够进行剖宫产。分娩期间,至少需要两名陪护人员在场,其中包括一名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如医生或助产士。此外,中心必须制定政策,告知患者有关儿童乘客安全法律和计划的信息。符合这些要求的初级保健诊所可以作为替代分娩中心运营,而无需单独的许可。法律还规定,由医疗保健从业者拥有的诊所,除非符合这些要求,否则不能自称为替代分娩中心,尽管从业者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提供与分娩相关的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 根据第1204条(b)款第(4)项获许可为替代分娩中心专科诊所的替代分娩中心,作为许可条件,以及根据第1204条(a)款获许可并提供替代分娩中心服务的初级保健诊所,均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1) 成为《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4.5条所定义的综合围产期服务提供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2) 维持质量保证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3) 符合美国分娩中心协会制定的认证标准,或至少符合由州政府部门确定的同等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4) 除了美国分娩中心协会关于与医院的距离以及分娩时在场人员的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4)(A) 在时间上和距离上邻近一个具备处理产科和新生儿紧急情况能力的设施,包括在诊断紧急情况之时起30分钟内提供剖宫产分娩的能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4)(B) 要求在分娩期间始终有至少两名陪护人员在场,其中一名应是内外科医生、执业助产士或注册护士助产士。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5) 制定向患者传播以下信息的书面政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5)(A) 当前州法律要求在机动车中运载儿童时使用儿童乘客约束系统的摘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5)(B) 如《车辆法典》第27362条所要求,提供县内儿童乘客约束系统项目列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a)(5)(C) 描述未能使用儿童乘客约束系统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风险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b) 州政府部门应向根据第1204条(a)款获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颁发许可证,证明该初级保健诊所已符合本节要求,并可提供替代分娩中心服务。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获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为提供替代分娩中心服务而获得额外许可。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c)(1) 尽管有第1206条(a)款的规定,任何由一名或多名执业医疗保健从业者拥有或租赁并作为诊所或办公室运营,且在其执业范围内作为其专业实践办公室使用的场所或机构,除非其符合本节的要求,否则不得声称或以其他方式宣称为经州许可的替代分娩中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c)(2) 本款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执业医疗保健从业者在其执业范围内,在第(1)项所述的场所或机构中提供与分娩相关的服务。

Section § 12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向加州卫生设施融资管理局提供关于初级保健诊所拨款申请人的信息,这些信息是针对与建筑改进或扩建相关的项目,具体细节在法律的另一条款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2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初级保健诊所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交其从认可的认证机构获得的认证证明。提交这些信息是为了将其录入电子许可管理系统,这有助于收集数据并计算许可和认证费用。

初级保健诊所可向州公共卫生部下属的许可和认证司提交联合委员会、门诊医疗保健认证协会 (AAAHC) 或任何其他经该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核实,以便录入电子许可管理系统,用于数据收集和提取,以计算许可和认证费用。

Section § 1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任何想要经营诊所的人都必须首先获得适当的执照。此外,如果诊所想要提供任何特殊服务,他们需要为这些服务办理特殊许可证。如果诊所已经提供某项服务,而该服务后来被归类为“特殊服务”,他们可以继续提供,直到州政府审查该服务并决定是否颁发特殊许可证。如果他们没有获得许可证,就必须停止提供该服务。

Section § 12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诊所获得执照时,无需“需求证明书”的豁免情况。如果一家诊所在1978年9月26日之前提供慢性透析、外科服务或康复服务等特定服务,并已获得门诊诊所执照,那么它在申请这些领域的专科诊所执照时,就不需要这份证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诊所可以免除在首次获得专科诊所执照后,针对某些项目或执照类别变更而需要需求证明书的要求。此外,符合特定条件的外科诊所,在获得执照时也无需以开放式人员配置方式运营。

经州卫生服务部许可和认证司以及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核实,在1978年9月26日之前 (1) 提供慢性透析服务且 (2) 已获得门诊诊所执照的诊所,无需根据第107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127125条起)持有需求证明书,即可获得慢性透析诊所执照。经州卫生服务部许可和认证司以及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核实,在1978年9月26日之前 (1) 提供外科服务、(2) 已获得门诊诊所执照且 (3) 有资格作为门诊诊所就外科服务获得医疗补助(Medi-Cal)报销的诊所,无需根据第107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127125条起)持有需求证明书,即可获得外科诊所执照。
然而,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免除受本节约束的诊所就第127170条 (c)、(d) 或 (e) 款中规定的项目,或就根据本节作为专科诊所首次获得执照后发生的执照类别变更,持有需求证明书的要求。
经州卫生服务部许可和认证司以及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核实,在1978年9月26日之前 (1) 提供外科服务、(2) 已获得门诊诊所执照且 (3) 有资格作为门诊诊所就外科服务获得医疗补助(Medi-Cal)报销,并且符合外科诊所执照要求的诊所,无需以开放式人员配置方式运营即可获得外科诊所执照。
经州卫生服务部许可和认证司以及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核实,在1978年9月26日之前 (1) 提供康复服务且 (2) 已获得门诊诊所、社区诊所或免费诊所执照的诊所,无需根据第107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127125条起)持有需求证明书,即可获得康复诊所执照。

Section § 1206

Explanation

《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概述了某些诊所无需遵守特定许可规则的情况。主要豁免对象包括与在其专业范围内执业的持照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相关的诊所、美国联邦诊所、部落诊所,以及由学校或医院等机构运营的诊所。

其他豁免包括诊断诊所、非营利性医学研究机构,以及针对老年人或当地社区等特定群体的社区健康项目。短期服务或针对特殊项目(如员工或学生健康中心)的服务也属于豁免范围。与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和残奥会相关的诊所适用特殊规定,使其能够临时运营而无需遵守常规许可标准。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a) 除根据第1204条(b)款(1)项就外科诊所提供的选项以及根据第1204条(b)款(2)项规定的专科诊所外,由一名或多名执业医疗保健从业者拥有或租赁并作为诊所或办公室运营,且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内用于其专业执业的任何场所或机构,无论该场所或机构公开使用的名称为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b) 由美国或其任何部门、官员或机构直接设立、维持或运营的任何诊所,以及由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地区,或由任何城市直接设立、维持或运营的、第1204条(a)款中规定的任何初级保健诊所。本款不排除部门制定法规,将诊所许可标准作为参与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VIII章或第XIX章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项目的资格标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c)(1) 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组织(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5卷第1603或5304条)设立、维持或运营的任何诊所,且位于联邦政府认可的部落土地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c)(2) 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组织(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5卷第1603或5304条)根据与美国签订的、依据《印第安人自决和教育援助法》(Public Law 93-638)的合同设立、维持或运营的任何诊所,无论该诊所的地点如何,但如果该诊所选择向州公共卫生部申请州设施执照,则州公共卫生部将保留根据第1204条(a)款的定义,将该诊所作为初级保健诊所进行监管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d) 作为医院门诊部设立、运营或维持的诊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e) 根据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医疗设施执照的任何设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f)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3章(自第1200条起)获得执照的任何独立临床或病理实验室。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g) 由教授公认的治疗艺术并经负责监管该治疗艺术执业的州委员会或机构批准的任何学习机构运营或附属的诊所。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h) 由初级保健社区诊所或免费诊所运营,且与持照诊所位于不同场所,每周仅提供不超过40小时的有限服务的诊所。然而,本款所述的间歇性诊所应符合所有其他法律要求,包括与消防和生命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i) 团体执业医师的办公室,其大部分服务提供给受第2.2章(自第1340条起)管辖的综合团体执业预付费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成员。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j) 由公立高等教育机构运营的学生健康中心。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k) 第1201.5条中定义的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中心。任何希望根据本款获得豁免的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诊所应向主任提出申请,主任应向符合第1201.5条标准的任何设施授予豁免。尽管本款包含执照豁免,但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中心应被视为有组织的门诊诊所,以便根据《医疗补助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获得作为康复中心的报销资格。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l) 由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501条(c)款(3)项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或其法定继承者运营的诊所,该诊所进行医学研究和健康教育,并通过一个由40名或更多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为其患者提供医疗保健,这些医生和外科医生是独立承包商,代表不少于10个委员会认证的专科,且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在该诊所全职执业。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m) 任何诊所,仅限于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内外科医生的直接和即时监督下提供活体诊断磁共振成像功能或放射服务。此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这些诊所进行心导管插入术或任何治疗方式。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n) 由雇主运营,或由两个或多个雇主共同为其员工运营,或由一群员工运营,或由员工和雇主共同运营的诊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对运营者还是任何其他人,旨在预防和治疗该群体员工的意外伤害,并维护其健康。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o) 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67条所定义。
(p)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 由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c)款第(3)项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或其法定继承者运营的诊所,作为专门为科学和慈善目的组织和运营的实体,且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前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A) 在1982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进行医学研究,并继续进行医学研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B) 除其他领域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研究:前列腺癌、心血管疾病、电子神经假肢设备、激光的生物效应和医学用途,以及人体磁共振成像和光谱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C) 资助在经同行评审的出版物中发表至少200篇医学研究文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D) 获得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拨款和合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E) 持有并许可了医疗技术专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F) 收到了总计至少五百万美元($5,000,000)的慈善捐款和遗赠。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G) 仅向患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G)(i) 结合正在进行的、未获批准或仅部分批准支付的程序或应用研究,这些支付(I)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59y(a)(1)(A)条的医疗保险计划,或(II)由根据第2.2章(始于第1340条)注册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根据《保险法典》第2部第2分部第1章(始于第10110条)监管的残疾保险公司提供;但诊所可在批准后额外提供长达三年的服务,但仅限于为与诊所无关的内外科医生积极提供该程序或应用的培训而保持该程序或应用的临床专业知识所需的范围。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G)(ii) 通过内外科医生,他们每年总共投入不超过其专业时间的30%为运营该诊所的实体,用于收取专业服务费用的直接患者护理活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H) 每年至少向公众公布其研究活动的总体成果,但须善意保护其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权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1)(I) 是独立诊所,其在本分部下的运营不与本分部定义的任何附属或关联医疗诊所或设施联合进行,(m)分部下免于许可的诊所除外。就本分项而言,独立诊所仅在其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本分部定义的诊所或医疗设施处于共同控制之下时,才被定义为“附属”,(m)分部下免于许可的诊所除外。就本分项而言,独立诊所仅在其超过20%的董事或受托人同时也是本分部定义的任何单个诊所或医疗设施的董事或受托人时,才被定义为“关联”,(m)分部下免于许可的诊所除外。本分部下诊所与附属或关联实体相关的任何活动应完全遵守本分部的要求。本分项不适用于诊所与任何实体之间为协调医学研究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p)(2) 截至2007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五年,立法机关应收到一份来自符合本款标准的每个诊所和任何其他相关方关于诊所活动运营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诊所如何影响相关医疗保健市场竞争的评估,以及对诊所研究成果和支付方社区对诊所所执行程序的接受程度的详细描述。报告还应包括对受本款管辖的诊所和在其他环境中执行的程序的描述。编制报告的费用应由根据本段规定须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的诊所承担。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q) 作为老年人全包护理计划 (PACE) 组织一部分运营的初级保健诊所,该组织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60.6节所定义,并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592节批准,专门服务于PACE参与者,该参与者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60.6节所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q)(1) 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592节批准,专门作为PACE组织一部分运营的初级保健诊所,可向正在评估是否符合资格加入PACE计划的个人提供服务,自个人提交入学申请之日起不超过60个日历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q)(2) 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定,经批准专门作为PACE组织一部分运营的初级保健诊所向除已加入PACE计划的个人或根据 (1) 段正在评估资格的个人以外的个人提供了服务,则该诊所应向州公共卫生部申请执照。根据本段规定须从州公共卫生部获得执照的诊所,应在本段所述的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作出决定后不超过60个日历日内申请执照。在获得执照之前,该诊所不得接受任何新的PACE计划参与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q)(3) 本款仅在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认定并书面告知州公共卫生部,已建立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592节 (d) 款和 (e) 款的运营标准合规计划时方可生效。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592节 (c) 款所述的初级保健诊所,应继续受州公共卫生部的监督和监管,直到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将其书面决定告知州公共卫生部。
(r)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 由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节 (c) 款 (3) 段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或其法定继承者运营的诊所,包括其任何地点,作为专门在洛杉矶县服务规划区6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的组织和运营实体,位于 (3) 段所定义的诊所服务区内,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A) 仅在 (3) 段所定义的诊所服务区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B) 通过与一个由26名或更多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的多专科医疗团体签订独立协议,向患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这些医生和外科医生代表不少于10个委员会认证的专科,且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在2021年7月1日前在诊所全职执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C) 服务于《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20a-7b节 (f) 款所定义的“联邦医疗保健计划”的实质性受益人,以及根据经授权和采纳的慈善护理政策服务的贫困和无保险个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1)(D) 参与由马丁·路德·金二世社区医院管理的住院医师医学教育计划,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65.50节所述,旨在推进其慈善使命,通过在 (3) 段所定义的诊所服务区内培训和留住医生和外科医生,到2022年减少医疗保健差距。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 截至2022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五年,根据本款规定豁免执照要求的诊所,应当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i) 由小马丁·路德·金社区医院制定的当前社区健康需求评估的副本。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ii) 针对内外科医生的社区需求评估,包括分析诊所在内外科医生招聘和留用中的作用,以及满足社区对内外科医生队伍的需求。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iii) 小马丁·路德·金社区医院最新的美国国税局990表H附表的副本,包括对联邦资助的支付方组合的描述,并将该诊所识别为小马丁·路德·金社区医院社区福利活动的一部分。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iv) 诊所在医院资助的研究生医学教育项目中的作用。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v) 分析诊所如何影响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在诊所服务区执业或提供服务的内外科医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2)(A)(B) 根据第 (2) 款 (A) 项提交的报告,应当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r)(3) 就本款而言,“诊所服务区”是指位于小马丁·路德·金社区医院实际位置六英里范围内的任何邮政编码所涵盖的地理区域,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65.50条所述。
(s)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 从2028年5月15日至2028年9月15日(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诊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A) 经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B) 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B)(i) 由在执业许可范围内行事的加州执业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运营或维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B)(ii) 由医疗机构运营或隶属于医疗机构,如第1250条 (a) 款或 (b) 款所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C) 在以下任一地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C)(i) 委员会指定的竞赛、非竞赛、运动员村、训练或支持场地。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1)(C)(ii) 委员会在本州批准的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2) 本款仅免除诊所遵守本章规定,且仅适用于在第 (1) 款 (C) 项所述地点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6(s)(3) 就本款而言,“委员会”是指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

Section § 12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执业心理学家运营的诊所或办公室,如果仅用于从事心理学执业,则无需特殊执照即可运营。诊所或办公室的名称是什么并不重要。

Section § 1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部门负责检查和许可诊所。此外,该部门还将检查那些希望提供特殊服务的诊所,以确保它们在获得批准前符合必要的标准。

Section § 120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立部门向寻求帮助的诊所提供咨询服务。其目的是帮助诊所识别并解决问题,或提高其提供的护理质量。

州立部门可应任何诊所的请求,提供咨询服务,以协助识别或纠正缺陷,或提升诊所提供的护理质量。

Section § 1209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被允许提供医疗或健康服务。它规定只有持证执业者以及某些专业或慈善公司才能提供与医疗艺术相关的建议、服务或治疗。

它强调任何未经许可的人都不能从事医疗、牙科、验光或类似专业的执业。执照保护这些领域的专业人员在其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

然而,本节不规范那些已获得健康专业执照的人员,他们的执业不受本节影响。

本章不授权除持证的医疗艺术执业者以外的任何人,或除本章明确规定的慈善或专业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向任何人提供该专业执照范围内的任何建议、服务或治疗。
本章不授权除在执照范围内行事的医疗艺术持证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和外科、牙科、验光、足病、心理学或药学的执业。
本章不以任何方式规范、管理或影响任何经正式许可从事医疗和外科、药学、牙科、验光、脊椎按摩、足病、心理学或非药物治疗执业的人员的执业。

Section § 1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透析诊所不得引导患者选择特定的保险计划或承保项目。此外,这些诊所必须为患者张贴清晰的通知,指导患者将关于肾病医疗保险(Medicare)的问题咨询至特定的帮助热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a) 慢性透析诊所不得引导、指导或建议患者选择任何特定的承保项目选项或医疗服务计划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b) 慢性透析诊所应当在所有患者可见的显著位置张贴一份以大字体显示的通知,告知关于终末期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Medicare)覆盖范围的问题,应咨询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Health Insurance Counseling and Advocacy Program)或HICAP,电话号码为1-800-43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