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可在其认为有必要保护公共福祉时,在任何听证会之前,暂时吊销颁发给专科诊所的任何执照或特别许可。主任应将暂时吊销及其生效日期通知被许可人或特别许可持有人,并同时向该提供者送达指控书。被许可人或特别许可持有人收到抗辩通知后,主任应在收到该通知后30天内安排听证。暂时吊销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主任对案情作出最终裁决;但是,如果主任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的60天内对案情作出最终裁决,则该暂时吊销应视为撤销。
如果持牌外科诊所或慢性透析诊所或作为团体、公司或其他协会的特别许可持有人违反本章规定或主任颁布的规则或条例,主任可以吊销该组织的执照或特别许可,或者可以吊销该组织内对该违规行为负责的任何个人的执照或特别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