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居住照护设施许可
Section § 1569.11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检查并向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颁发许可证。它还明确指出,这些许可证不能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
Section § 1569.13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县级部门等某些公共机构,在本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各种服务的许可、批准或咨询职责。这些机构必须遵守本部门设定的具体规章和标准。本部门将承担这些服务的实际成本,但不得超过实际开支。如果有联邦补助金,应先用它来支付费用,然后再动用州政府的资金。
本部门还可以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由县政府负责管理服务六人或以下老年人的小型居家照护设施的许可和监管。在签订此类协议之前,本部门必须制定统一的标准,明确各方的职责。县政府也将获得实际成本的报销,并需遵守既定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Section § 1569.14
Section § 1569.15
如果您正在申请经营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执照,您必须提交一份包含各种证据和信息的申请。这包括证明您有能力满足法律要求,通过犯罪记录检查和推荐信等方式表明您品格良好,并披露财务资源。您还需要详细说明过去在类似设施中的参与情况、任何纪律处分,以及某些组织细节,例如是否有其他人或公司控制您的设施。如果有变动,需要定期向部门更新信息。如果您不配合、遗漏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撤销。
Section § 1569.16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卫生部门何时会停止审查某些与住家照护机构和寄养家庭机构相关的执照和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之前的执照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或者他们曾被某个机构排除,那么审查过程将暂停,直到满足特定条件。如果申请最近被拒绝,审查将暂停一年。这种暂停不被视为拒绝,如果问题仅涉及一名共同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此外,如果导致之前拒绝的问题已解决,部门可以重新审查申请。
Section § 1569.17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希望在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工作或经营这些机构的个人必须通过犯罪背景调查。其目的是通过要求对任何可能与客户接触的人员进行指纹识别和犯罪记录核查,以保护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如果某人有犯罪记录,社会服务部将决定其资格,并在特定情况下给予豁免。某些志愿者和专业人员,例如持证医务工作者,可能免除这些要求。法律还规定,如果被许可人被告知员工有不合适的犯罪背景,他们必须解雇该员工,而无需承担法律或经济处罚。
社会服务部可以与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分享犯罪背景调查结果。指纹记录必须是最新的,并且当工作人员在不同持证机构之间调动时,机构可以转移其清除证明。
Section § 1569.1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某些情况,设施的许可证将在其正式到期前自动失效。如果设施被出售或转让给其他所有者,许可证将丧失,除非这只是公司内部的股份转让且不改变多数所有权。如果被许可人放弃许可证,或者未遵循适当程序将设施迁至新地点,许可证也会丧失。如果被许可人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或者去世,许可证也将失效。如果设施被放弃,并以威胁居民健康和安全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将丧失许可证,并且不能再申请新的许可证。
Section § 1569.20
当有人申请初始执照时,部门有五个工作日来检查申请是否完整。如果完整,他们会要求消防许可,并安排时间在颁发执照前进行检查。如果该设施已经有执照且没有太大变化,可能就不需要检查。如果申请不完整,他们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一旦申请完整,他们有60天时间来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然后要么颁发执照,要么告知存在的任何问题。他们还会说明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足以拒绝申请,或者改正后是否可能获得批准。
Section § 1569.21
Section § 1569.22
如果您的执照申请被拒绝,部门会书面通知您。您有15天时间书面申请听证。一旦您的申请被收到,将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安排听证。
Section § 1569.23
在加州经营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要获得执照,申请人必须完成部门批准的认证项目。这包括 (80) 小时的课程(其中 (60) 小时须亲自参加),并通过一项至少 (100) 道题的州考。
课程内容涵盖了广泛的主题,例如影响护理设施的法律、业务运营、员工管理以及老年居民的需求。它还包括药物管理、阿尔茨海默症护理和居民权利等科目。
申请人还必须支付 (100) 美元的费用才能获得结业证书。如果您已经获得了另一家类似设施的执照,某些要求可能会被豁免。
本法律适用于负责设施的特定个人,并于 (January 1, 2016) 生效。
Section § 1569.24
Section § 1569.145
本节概述了哪些类型的机构和安排不受本章法规的约束。它不适用于某些卫生机构、诊所和通过精神方式提供护理的宗教机构。
此外,某些老年人住房安排、戒瘾康复之家以及基于家庭或朋友的护理设置也获得豁免,只要它们不涉及商业交易或正式护理职责。如果业主不直接处理支持性服务,则提供可选支持性服务的低收入或老年人住房可获得豁免。此外,家庭成员有特定的定义,监护人仍必须符合许可要求,除非根据其他条款获得豁免。
Section § 1569.147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没有适用于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租金管制或规定。州政府或任何地方政府都不能对这些设施施加任何形式的租金限制。
Section § 1569.149
如果您打算申请执照,您将被告知,在执照获批之前,您需要从当地消防部门或州消防局长(取决于您所在地区由谁负责消防保护)获得消防安全批准。您还将获知申请消防安全许可的必要流程,该流程必须遵守州和地方的消防法规。
Section § 1569.150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州获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运营许可证的流程。如果申请人已在其他地方拥有类似机构的许可证,其新申请应在60天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注明其现有许可证。
部门必须迅速请求消防安全许可,而申请人则负责处理犯罪记录审查。如果未能在6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可能会颁发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临时许可证,前提是没有安全风险且所有许可均已完成。如果延迟是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可以批准延期。如果部门无法提供临时许可证,必须在60天内解释原因(例如缺少许可或申请材料)。
该法律还规定,自1993年1月起,必须建立针对申请延迟或被拒的快速程序和上诉程序。
Section § 1569.15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经营老年人照护机构,并且还计划销售生命照护合同,部门需要审查他们的申请。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人能满足所有必要的要求。如果申请符合规定,部门会给予初步批准,这样申请人就可以着手销售生命照护合同,但这不代表最终的许可证就一定会获得。
Section § 1569.152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合理努力保护住户的财产。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并且住户的财产被盗或丢失,机构必须按其当前价值赔偿或更换。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另一条款中列出的明确证据来证明他们已满足要求,但这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此外,如果机构缺乏适当的计划来保护住户财产,或者无法证明其已达到必要的标准,他们可能会面临州社会服务部的民事罚款,该部门可以发出缺陷通知。然而,部门不会将偶尔发生的盗窃或损失视为计划不充分的证据。
Section § 1569.153
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必须在1989年1月1日后的90天内建立并实施盗窃和损失防范计划。该计划要求张贴机构的盗窃政策和程序,对员工进行相关规则培训,并详细记录任何价值超过$25的丢失或被盗物品。
这些记录应在要求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必须包含物品描述和价值等详细信息。每位居民的财产清单必须妥善保管,用墨水更新,经见证,并提供给居民或其代表。
如果居民离开或去世,其财物必须清点并凭签名的收据交还。机构还需要定期努力防止盗窃,例如为个人物品做标记以便识别,并在认为价值$100或以上的物品被盗时通知当地执法部门。
机构必须为居民物品提供安全存储,并告知所有新老居民有关盗窃防范计划。居民可以上锁且没有无关室友的单元可免除这些要求。
Section § 1569.154
Section § 1569.155
Section § 1569.156
这项法律规定,老年人护理机构必须遵守关于“预先指示”的某些规定。首先,机构不能因为居民是否有预先指示(一份说明个人医疗偏好的文件)而歧视他们。机构员工应接受关于预先指示及相关问题的教育。此外,居民入住时,机构必须向他们提供书面信息,说明他们在医疗保健方面的决定权,包括接受或拒绝治疗以及制定预先指示的权利。机构还需要告知居民其执行这些权利的政策。
Section § 1569.157
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如果有至少两名住户提出要求,必须协助成立住户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机构住户组成,可以邀请家庭成员、倡导者和工作人员参与。委员会可以就改善护理和住户权利提出建议,任何机构都必须在14天内书面回应所提出的关切。
住户可以独立会面,委员会成员会被告知他们在检查期间发言的权利。机构必须告知新住户委员会的存在并提供支持,包括为规模较大的机构提供工作人员联络员和会议空间。机构不得干预委员会或报复成员。
关于住户组建委员会权利的信息必须显眼张贴。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每日250美元的罚款,直至纠正措施得到核实。
Section § 1569.158
这项法律确保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允许成立家庭委员会。家庭委员会是由住户的家庭成员或代表组成的团体,他们可以在没有机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下开会。机构必须提供会议空间,并允许委员会以虚拟方式或在场外开会。参与者可以在非工作时间与外部人员(如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工作人员)会面。
机构必须告知家庭是否有家庭委员会,并提供联系信息。如果没有委员会,应告知住户的家庭他们有权成立一个。机构不得干预委员会的活动,并且在住户同意的情况下,必须提供所请求的信息。
拥有16名或以上住户的机构需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络员来支持委员会。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机构面临民事处罚,并且此类违规行为被视为侵犯住户权利。
Section § 1569.159
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向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提供一份特定表格。该表格告知居民,如果他们有听力、言语或其他残疾,可以从电话公司获得特殊的电信服务和设备。要符合条件,他们需要执业专业人士或政府机构的声明。居民应联系当地电话公司寻求帮助。法律不要求机构为任何居民提供单独的电话线。
Section § 1569.171
在某人获得管理员认证计划的结业证书之前,部门必须向执法部门核查其犯罪记录,以查明他们是否犯过任何罪行(不包括轻微交通违规)。根据犯罪记录显示的信息,部门将决定采取适当的行动,如另一法律条款所规定。
Section § 1569.175
这项法律要求,对于那些容纳六人或以下且业主不住在机构内的养老机构,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用于立即处理投诉和事件。该系统必须确保业主、持证人或指定人员获知问题并进行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已采取的行动或为何无需采取行动。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机构每周必须有固定时间,让业主或指定人员在场,以便住户可以直接表达他们的担忧。机构必须在1987年7月1日前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569.185
这项法律规定,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需要根据其设施容量支付首次申请费和年度费用。这些费用用于资助部门与许可和监督相关的活动。搬迁、董事会变更、容量调整、岗前培训、缓刑监督、逾期付款和纠正措施等情况,还需支付额外费用。服务六人或以下设施不得被收取地方营业费。收取的费用用于确保这些设施的安全和合规性,任何费用调整都应与实际成本相符。申请或保留许可证要求所有费用按时支付,否则设施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的风险。
申请
Section § 1569.19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出售持牌机构(因出售将颁发新执照)的规则。现任持牌人必须在转让前至少30天或在提出真实要约时(以较长者为准),将出售意图告知社会服务部以及居民(或其法定代表人)。新入住的居民也必须被告知待售事宜。买方在获得执照前不能接管该机构,并且必须在要约被接受后尽快申请执照。部门会优先处理这些申请,以确保及时转让。
如果所有规则都得到遵守,买方在等待申请批准期间,不会因无执照运营而受到处罚。某些特定类型的机构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569.193
如果经营持牌设施的人去世,其成年亲属或另一位成年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接管。首先,原经营者必须提交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指定此人作为负责方。被指定人还必须提交其接受声明,并以伪证罪处罚声明任何犯罪记录。在20个工作日内,被指定人必须申请新执照,并提供原经营者死亡的证明。
如果被指定人不想接管设施,他们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部门。部门将协助安置居民。如果他们决定申请,部门有60天时间决定是否颁发临时执照。在此决定期间,该设施不被视为无执照运营。
Section § 1569.194
Section § 1569.15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申请人向部门申请许可的要求。它强制要求公司披露其董事会成员或高管曾关联的任何设施。
如果任何董事会成员或高管根据特定条款不符合资格,部门将不会颁发许可。如果由不符合资格的人担任这些职位,许可也可能被吊销。
如果发现某人不符合资格,公司将收到通知,并有15天时间将该人从职位上撤职,之后才会采取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