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9.1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没有适当且有效的执照或许可证,就不能经营或设立老年人居住设施。

Section § 156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检查并向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颁发许可证。它还明确指出,这些许可证不能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

该部门应检查并许可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许可证不可转让。

Section § 1569.12

Explanation
部门可以在接到请求时,向养老院提供建议,帮助它们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护理质量。

Section § 156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县级部门等某些公共机构,在本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各种服务的许可、批准或咨询职责。这些机构必须遵守本部门设定的具体规章和标准。本部门将承担这些服务的实际成本,但不得超过实际开支。如果有联邦补助金,应先用它来支付费用,然后再动用州政府的资金。

本部门还可以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由县政府负责管理服务六人或以下老年人的小型居家照护设施的许可和监管。在签订此类协议之前,本部门必须制定统一的标准,明确各方的职责。县政府也将获得实际成本的报销,并需遵守既定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3(a)  本部门可与州、县或其他公共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承担特定的许可、批准或咨询职责。在行使如此授权的权力时,这些机构应遵守本章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规章、条例和标准。本部门应就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向这些机构偿付费用,且偿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如果联邦政府为支持本部门批准的任何检查或咨询服务提供任何补助金,则应首先使用联邦补助金来抵消服务成本,然后才进行州政府的偿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3(b)  本部门可与任何县签订合同,由该县在其辖区内承担为服务六人或以下老年人的居家照护设施进行许可和监管的职责。在本部门与任何县签订合同以对服务六人或以下老年人的居家照护设施进行许可和监管之前,本部门应制定统一标准,明确并界定签约县和本部门的职责。本部门应从分配给本部门用于此类设施许可和监管的资金中,向该县偿付所提供服务的费用,且不得超过实际成本。该县应遵守本章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规章、条例和标准。

Section § 156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不能被视为可以出售或交易的财产。简单来说,这意味着你不能为了商业或个人利益出售或交换你的执照。

Section § 1569.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经营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执照,您必须提交一份包含各种证据和信息的申请。这包括证明您有能力满足法律要求,通过犯罪记录检查和推荐信等方式表明您品格良好,并披露财务资源。您还需要详细说明过去在类似设施中的参与情况、任何纪律处分,以及某些组织细节,例如是否有其他人或公司控制您的设施。如果有变动,需要定期向部门更新信息。如果您不配合、遗漏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撤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 任何个人、实体或代表实体签署的代理人,根据本章寻求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执照的,应当根据法规,向部门提交由部门提供的申请表,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1)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遵守本章以及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2)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良好声誉和负责任的品格。该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569.17条进行的犯罪记录清除、就业历史和品格推荐信。如果申请人是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或企业,则应提交类似证据,以证明持有1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权益的个人或实体,以及对申请颁发执照或特别许可证的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拥有运营控制权的人员。申请人应根据部门要求,提供或促使提供与申请审议相关的任何额外信息,涉及作为申请人或持有1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实体。尽管本节有任何规定,如果公开交易公司或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无权影响或控制公司、基金或设施运营的无声投资者,则申请人或持证人无需披露这些投资者的姓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3) 如适用,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3)(A) 它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3)(B) 由同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任何母公司拥有、管理或运营的其他健康、住宅或社区护理机构的名称、地址、执照号码和执照颁发机构名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3)(C) 根据第1569.2条定义,控制申请人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和商业地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3)(D) 如果是根据第1569.2条定义的连锁机构的一部分,一张图表,显示申请人与构成连锁机构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关系,包括由同一方控制的那些,并在单独的列表中列出图中每个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地址和执照号码(如适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3)(E) 拥有寻求执照的设施以及(B)项所述持照设施所在不动产的任何个人、组织或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3)(F) 为该设施提供服务的任何管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对管理公司而言,(C)项和(D)项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相同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4)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维持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服务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5) 申请人拥有运营控制权的人员的姓名,例如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所有者或类似方,并说明该人员在过去10年内,在任何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根据第1章(自第1200条起)、第2章(自第1250条起)或第3章(自第150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设施,或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州类似许可的设施中,担任过或现任管理员、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董事、类似职务,或持有或曾持有1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权益的情况。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6) 关于申请人以及根据第(5)项确定的每个个人或实体,提供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6)(A) 在过去10年内,在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州被提起并维持,或正在审理中,针对与根据第(5)项确定的个人相关的设施,或由任何负责健康、住宅或社区护理设施许可的机构发起的任何撤销、暂停、缓刑、排除令或其他类似的行政纪律处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a)(6)(B) 任何健康、住宅或社区护理许可机构或任何法院发布的与(A)项所述行动相关的最终调查结果、命令或两者兼有的副本。

Section § 1569.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卫生部门何时会停止审查某些与住家照护机构和寄养家庭机构相关的执照和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之前的执照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或者他们曾被某个机构排除,那么审查过程将暂停,直到满足特定条件。如果申请最近被拒绝,审查将暂停一年。这种暂停不被视为拒绝,如果问题仅涉及一名共同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此外,如果导致之前拒绝的问题已解决,部门可以重新审查申请。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a)(1) 如果执照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根据本章或第1章(自第1200条起)、第2章(自第1250条起)、第3章(自第1500条起)、第3.01章(自第1568.01条起)、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或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获得执照,且该先前执照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直至吊销之日起两年届满。所有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均免于遵守第107部第2部分(自第127125条起)所载的健康规划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a)(2)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获得寄养家庭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且该证书在过去两年内被部门根据第1534条 (b) 款吊销,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直至吊销之日起两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a)(3)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曾被部门根据第1558、1568.092、1569.58或1596.8897条许可的机构排除,则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任何进一步审查,除非被排除的个人已由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恢复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b)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根据 (a) 款 (1) 项所列的任何章节申请执照,且该申请在去年内被拒绝,则除第1569.22条另有规定外,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拒绝函发出之日起一年届满。在拒绝决定经上诉并在行政听证会上得到维持的情况下,申请审查应自部门作出决定和命令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审查的停止不构成对申请的拒绝。如果存在共同申请人,且部门因仅与其中一名共同申请人有关的顾虑而拒绝颁发执照,则任何其他共同申请人可撤回其申请,并经部门根据第1569.52条书面同意,不应被视为执照申请被拒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c) 如果执照或特别许可申请表明,或部门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确定,申请人此前曾向寄养家庭机构申请批准证书,且部门根据第1534条 (b) 款命令寄养家庭机构拒绝该申请,则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c)(1) 在申请人请求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部门维持拒绝决定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c)(2) 在部门告知申请人其请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且申请人未请求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部门应停止对该申请的进一步审查,直至拒绝通知和请求举行听证会权利的告知日期起一年届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c)(3) 如果部门已确定拒绝申请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已不复存在的特定情况和条件,则部门可继续审查该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6(d) 就第1526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而言,审查的停止不构成对申请的拒绝。

Section § 1569.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希望在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工作或经营这些机构的个人必须通过犯罪背景调查。其目的是通过要求对任何可能与客户接触的人员进行指纹识别和犯罪记录核查,以保护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如果某人有犯罪记录,社会服务部将决定其资格,并在特定情况下给予豁免。某些志愿者和专业人员,例如持证医务工作者,可能免除这些要求。法律还规定,如果被许可人被告知员工有不合适的犯罪背景,他们必须解雇该员工,而无需承担法律或经济处罚。

社会服务部可以与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分享犯罪背景调查结果。指纹记录必须是最新的,并且当工作人员在不同持证机构之间调动时,机构可以转移其清除证明。

立法机关认识到,需要及时、准确地对申请人进行正面指纹识别,作为向在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中运营或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人员颁发执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的条件。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要求那些与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客户接触可能对客户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的个人提供指纹。个人在首次进入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之前,必须从州社会服务部获得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犯罪记录豁免。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a)(1) 在向任何个人颁发经营或管理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执照之前,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在颁发执照之后,部门应从适当的执法机构获取犯罪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或分部 (b) 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是否曾被判犯有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或因《刑法典》第 290 节分部 (c) 中指定的任何罪行,或因违反《刑法典》第 245、273ab 或 273.5 节、第 273a 节分部 (b),或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之前,第 273a 节第 (2) 款,或因部门根据分部 (f) 被禁止授予犯罪记录豁免的任何罪行而被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a)(2) 犯罪历史信息应包括这些人员的完整犯罪记录(如有),以及根据《刑法典》第 11105.2 节提供的后续逮捕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a)(3) 以下规定适用于犯罪记录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a)(3)(A)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发现申请人或分部 (b) 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曾被判犯有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则应拒绝其申请或在场,除非主任根据本节分部 (f) 或第 1522.7 节授予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a)(3)(B)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发现申请人或分部 (b) 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正在等待审判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州社会服务部可以暂停处理犯罪记录信息,直至审判结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a)(3)(C) 如果没有记录犯罪记录信息,司法部应向申请人和州社会服务部提供一份事实声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a)(3)(D) 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在颁发执照后发现被许可人或分部 (b) 第 (2) 款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曾被判犯有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则执照可能会被吊销,除非主任根据分部 (f) 授予豁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a)(3)(E) 申请人以及分部 (b) 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应通过司法部向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以进行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此外还需进行分部 (a) 要求的查询。如果在颁发执照后,部门确定被许可人或分部 (b) 中指定的人员有犯罪记录,则执照可根据第 1569.50 节被吊销。部门还可在根据第 1569.50 节和第 1569.51 节进行行政听证会之前暂停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b) 除申请人外,本节规定还适用于以下人员的犯罪记录清除证明和豁免: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b)(1)(A) 负责行政管理或直接监督员工的成年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b)(1)(A)(B) 除客户外,居住在该机构的任何人员。位于与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同一物业的相邻建筑物中的无执照独立老年人住房设施的居民应免除这些要求。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c)(1) (A) 初次许可后,(b)款中规定且未获指纹采集豁免的人员,在设施内就业、居住或首次出现之前,应根据本条(f)款或第1522.7节,从州社会服务部获得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豁免。(b)款中规定且未获指纹采集豁免的人员应进行指纹采集。被许可人应将这些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提交给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通过司法部),用于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或遵守(g)款(1)项,在相关人员在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内就业、居住或首次出现之前完成。在收到活体扫描结果之前,部门不得要求该人员披露其犯罪历史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c)(1)(B) 这些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应以州社会服务部和司法部批准的方式进行电子传输。被许可人未能按照本节要求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或未能遵守(g)款(1)项,将导致缺陷通知和立即评估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每天一百美元($100),最长五天,除非该违规行为是12个月内的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在此情况下,民事罚款应为每次违规一百美元($100),最长30天,并应成为根据第1569.50节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州社会服务部可根据第1569.49节的规定对持续违规行为评估民事罚款。被许可人随后应将这些指纹图像提交给州社会服务部进行处理。个人清除证明或豁免的证明文件应由被许可人保存并可供检查。如果该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司法部应在指纹电子传输至司法部后14天内,按照第1522.04节的要求通知部门,并通过邮件通知被许可人。违反根据第1522.04节通过的法规,将导致缺陷通知和立即评估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每天一百美元($100),最长五天,除非该违规行为是12个月内的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在此情况下,民事罚款应为每次违规一百美元($100),最长30天,并应成为根据第1569.50节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部门可根据第1569.49节的规定对持续违规行为评估民事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c)(2) 收到指纹图像后14个日历日内,司法部应将犯罪记录信息通知州社会服务部,如本款所规定。如果没有犯罪记录信息被记录,司法部应在收到指纹图像后14个日历日内向被许可人和州社会服务部提供一份事实声明。如果需要新的指纹图像进行处理,司法部应在收到指纹图像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通知被许可人指纹图像模糊不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c)(3) 除(b)款第(2)项规定的人员外,被许可人应努力查明需根据本款规定进行指纹识别的人员的过往就业历史。如果州社会服务部根据提交给司法部的指纹图像确定该人员曾犯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刑法典》第243.4、273a、273ab、273d、273g或368条规定的罪行,或重罪,州社会服务部应在收到司法部通知后的15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要求其立即终止该人员的雇佣,将该人员从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中移除,或禁止该人员进入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州社会服务部可随后根据(f)款授予豁免。如果定罪是针对其他犯罪(轻微违规除外),被许可人应在收到州社会服务部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要么 (1) 终止该人员的雇佣,将该人员从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中移除,或禁止该人员进入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要么 (2) 根据(f)款寻求豁免。该部门应决定该人员是否被允许留在机构内,直至该部门就豁免作出决定。被许可人未能遵守本款规定的部门关于禁止雇佣、与客户接触或在机构内出现的规定,将导致缺陷通知书和部门对被许可人立即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每天一百美元 ($100),最长五天,除非该违规行为是12个月内的第二次或后续违规,在这种情况下,民事罚款将为每次违规一百美元 ($100),最长30天,并应成为根据第1569.50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c)(4) 如果该人员的犯罪记录表明其品格良好,部门可根据(f)款主动授予豁免,基于定罪的年龄、严重性和频率。部门应与相关方协商,制定法规以确立根据本款授予豁免的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c)(5) 在根据第(4)项通知被许可人的同时,部门应通知受影响的个人有权根据(f)款寻求豁免。个人只有在被许可人根据第(4)项收到部门通知后终止该人员的雇佣或将该人员从机构中移除时,方可寻求豁免。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d)(1) 就本节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言,“定罪”指认罪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部门在定罪成立后被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在上诉期限届满时、当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被确认时、或当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采取,即使随后根据《刑法典》第1203.4和1203.4a条的规定作出命令,允许某人撤回其认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信息或起诉书。就本节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言,定罪记录,或由法院书记员或定罪发生法院的法官认证的副本,应为定罪的决定性证据。就本节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言,司法部认证的逮捕处置报告或根据《刑法典》第969b条在刑事诉讼中可采纳的文件,应为定罪的初步证据,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禁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采纳这些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d)(2) 就本节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言,部门应将来自其他州或联邦法院的刑事定罪视为该刑事犯罪发生在本州。

Section § 1569.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某些情况,设施的许可证将在其正式到期前自动失效。如果设施被出售或转让给其他所有者,许可证将丧失,除非这只是公司内部的股份转让且不改变多数所有权。如果被许可人放弃许可证,或者未遵循适当程序将设施迁至新地点,许可证也会丧失。如果被许可人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或者去世,许可证也将失效。如果设施被放弃,并以威胁居民健康和安全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将丧失许可证,并且不能再申请新的许可证。

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许可证将在其有效期届满之前依法丧失: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a) 被许可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设施或设施财产,但当设施由公司拥有且股份转让不构成多数所有权变更时,所有权变更适用于股份转让的情况除外。设施的出售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b) 被许可人将许可证交还给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c) 被许可人将设施从一个地点迁至另一个地点。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确保设施在申请新地点的许可证时,无需支付全额许可费,也无需完成整个申请流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d) 被许可人被判犯有《刑法典》第220、243.4或264.1条,或第273a条第 (1) 款,第273d、288或289条规定的罪行,或被判犯有《刑法典》第667.5条第 (c) 款规定的其他罪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e) 被许可人死亡。被许可人死亡时,设施的继续运营应遵守第1569.193条的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f) 被许可人放弃设施。被许可人放弃设施和受照护居民,导致对被放弃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构成直接和实质性威胁的,除了根据本条规定丧失许可证外,还应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设施的许可范围之外,且无权申请恢复。

Section § 1569.20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初始执照时,部门有五个工作日来检查申请是否完整。如果完整,他们会要求消防许可,并安排时间在颁发执照前进行检查。如果该设施已经有执照且没有太大变化,可能就不需要检查。如果申请不完整,他们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一旦申请完整,他们有60天时间来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然后要么颁发执照,要么告知存在的任何问题。他们还会说明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足以拒绝申请,或者改正后是否可能获得批准。

提交初始执照申请后,部门应在提交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完整性作出决定。如果申请完整,部门应立即要求消防许可,并通知申请人安排时间进行执照前检查。如果部门认定某项申请是针对现有持照设施的执照申请,且该设施的管理或运营没有实质性变更,则执照前检查可由部门酌情选择进行。如果申请不完整,部门应通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在确定文件完整后的60天内,部门应决定申请是否符合本章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应立即颁发执照或通知申请人存在的缺陷。该通知应明确说明这些缺陷是否构成对申请的拒绝,或者进一步纠正以符合要求是否可能导致申请获得批准。

Section § 1569.21

Explanation
如果养老院大致符合规定且没有安全风险,局长可以颁发临时许可。安全检查包括消防和犯罪记录审查。临时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不能续期,但如果因不可避免的延误而需要,可以再延长六个月,前提是已满足所有其他许可要求。

Section § 1569.22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执照申请被拒绝,部门会书面通知您。您有15天时间书面申请听证。一旦您的申请被收到,将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安排听证。

任何执照申请被驳回后,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部门邮寄通知后15天内,申请人可以向部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部门收到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后,该申请应安排听证。听证程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部门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569.23

Explanation

在加州经营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要获得执照,申请人必须完成部门批准的认证项目。这包括 (80) 小时的课程(其中 (60) 小时须亲自参加),并通过一项至少 (100) 道题的州考。

课程内容涵盖了广泛的主题,例如影响护理设施的法律、业务运营、员工管理以及老年居民的需求。它还包括药物管理、阿尔茨海默症护理和居民权利等科目。

申请人还必须支付 (100) 美元的费用才能获得结业证书。如果您已经获得了另一家类似设施的执照,某些要求可能会被豁免。

本法律适用于负责设施的特定个人,并于 (January 1, 2016) 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a) 作为获得执照的要求,申请人应证明其已成功完成部门批准的认证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b) 该认证项目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b)(1) 八十小时的课程,其中至少六十小时须亲自参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b)(2) 一项由州政府管理的考试,包含不少于 (100) 道题目。该考试应反映根据 (c) 款要求具备的统一核心知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 认证项目应包括统一核心知识,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1) 法律,包括影响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运营的法规、政策和程序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2) 业务运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3) 员工管理和监督。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4) 老年居民的社会心理需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5) 老年居民的身体需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6) 社区和支持服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7) 药物管理,包括老年人常用药物的使用、误用和相互作用,包括抗精神病药物,以及用于控制痴呆症患者行为的精神药物的不良反应。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8) 居民入院、留院和评估程序。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9) 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痴呆症的管理,包括非药物性、以人为本的痴呆症护理方法。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10) 物理环境管理,包括维护和家政服务。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11) 居民权利,以及对所有员工进行初始和持续培训的重要性,以确保居民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实施。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12) 在涉及服务不足、老龄化、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群体的问题上的文化能力和敏感性。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c)(13) 姿势支持、受限健康状况和临终关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d) 成功完成认证项目应通过通过州政府管理的考试并向部门提交 (100) 美元的费用来证明,以颁发结业证书。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e)(1) 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项目内容、考试工具、批准认证项目的流程以及授权个人或组织开展认证项目的标准。这些法规应在提供者组织的参与下制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e)(2) 部门应确保考试包含至少 (100) 道题目,并允许申请人在考试期间查阅《加州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法案》及相关法规。部门应每隔一年不迟于 (July 1) 审查和修订考试,以确保考试的严谨性和质量。每年,部门应在 (January 1) 之前确保考试不与现行法律冲突。部门可召集利益相关者小组协助开发和审查试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f) 本节适用于所有执照申请,除非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另一家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的现行执照,该设施最初于 (July 1, 1989) 之前获得执照,或在过去五年内成功完成了一项经批准的认证项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g) 如果申请人是商行、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首席执行官,或担任类似职务的其他人,或设施的指定管理人,应提供成功完成经批准的认证项目的证据。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3(h) 本节于 (January 1, 2016) 生效。

Section § 156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机构接收首位居民后的90天内,州政府必须对其进行检查,以确保其遵守所有规章制度。机构必须在接收首位居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州政府。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州政府可以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1569.14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哪些类型的机构和安排不受本章法规的约束。它不适用于某些卫生机构、诊所和通过精神方式提供护理的宗教机构。

此外,某些老年人住房安排、戒瘾康复之家以及基于家庭或朋友的护理设置也获得豁免,只要它们不涉及商业交易或正式护理职责。如果业主不直接处理支持性服务,则提供可选支持性服务的低收入或老年人住房可获得豁免。此外,家庭成员有特定的定义,监护人仍必须符合许可要求,除非根据其他条款获得豁免。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a) 卫生机构,定义见第1250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b) 诊所,定义见第1200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c) 由公认的教会或宗教教派的信徒为信徒运营的机构,旨在为那些在实践该教会或教派宗教时依赖祈祷或精神方式进行治疗的病人提供护理或治疗设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d) 房屋、机构、酒店、老年人集体住宅项目或其他类似场所,仅限于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住房、膳食、交通、家政服务或娱乐和社交活动;或其居民可独立获取支持性服务,但前提是,经主管确定,其中任何居民均不需要护理和监督或保护性监督。本款不包括(f)款所述的住宅或居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e) 康复之家或其他类似机构,为戒酒或戒毒康复者提供集体居住安排,且该机构不提供护理或监督。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f)(1) 由家庭成员对一人或多人进行护理和监督的安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f)(2) 由一位亲密朋友对来自同一家庭的一人或多人进行护理和监督的安排,该友谊在提供者和接受者接触之前就已存在,并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f)(2)(A) 护理和监督在接受者选择的家庭或居所中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f)(2)(B) 该安排不具有商业性质,并且仅在接受者的护理和监督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时才进行。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g)(1) (A) 任何由老年人或残疾人(或两者兼有)居住的住房,经根据《公法》86-372第202节(12 U.S.C. Sec. 1701q)或《公法》101-625第811节(42 U.S.C. Sec. 8013)批准和运营,或其抵押贷款根据《公法》90-448第236节(12 U.S.C. Sec. 1715z)获得保险,或根据《公法》87-70第221d(3)节(12 U.S.C. Sec. 1715l)获得抵押贷款援助,且支持性服务可供居民选择,只要项目所有者或运营者不承包或提供支持性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g)(1)(B) 任何根据《公法》99-514第252节(26 U.S.C. Sec. 42)符合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资格,或根据《公法》93-383第8节(42 U.S.C. Sec. 1437f)受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要求约束,并由老年人或残疾人(或两者兼有)居住的住房,且支持性服务可供居民选择,只要项目所有者或运营者不承包或提供支持性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g)(2) 适用第(1)款的项目所有者或运营者可以直接或通过服务协调员协调或帮助居民获取支持性服务。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h) 经主管确定的类似机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i) 就本节而言,“家庭成员”指配偶(通过婚姻或其他方式)、子女或继子女(通过亲生或收养)、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同父异母姐妹、同母异父姐妹、姻亲、侄子女、外甥子女、姑、姨、伯、叔、舅、堂表兄弟姐妹,或带有“祖”或“曾”前缀的人,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5(j) 如果某人已被任命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或两者兼有的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正在接受本章规定的监护人提供的护理和监督,则该监护人不得免除本章的许可要求,除非该监护人根据本节其他规定另有豁免。

Section § 1569.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没有适用于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租金管制或规定。州政府或任何地方政府都不能对这些设施施加任何形式的租金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7(a)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对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施加租金管制或控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47(b)  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不受任何州或地方机构或其他地方政府实体施加的租金管制的约束。

Section § 1569.149

Explanation

如果您打算申请执照,您将被告知,在执照获批之前,您需要从当地消防部门或州消防局长(取决于您所在地区由谁负责消防保护)获得消防安全批准。您还将获知申请消防安全许可的必要流程,该流程必须遵守州和地方的消防法规。

拟申请执照者在首次索取有关执照申请信息时,应被告知,在获得执照之前,该设施应从当地消防执法机构(如第 (13244) 条所定义)或州消防局长(以拥有主要消防管辖权者为准)获得并保持消防合格证明。拟申请执照者应被告知第 (13235) 条中有关消防安全许可申请的规定。拟申请执照者应被告知,消防合格证明应符合州和地方消防安全法规。

Section § 1569.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州获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运营许可证的流程。如果申请人已在其他地方拥有类似机构的许可证,其新申请应在60天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注明其现有许可证。

部门必须迅速请求消防安全许可,而申请人则负责处理犯罪记录审查。如果未能在6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可能会颁发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临时许可证,前提是没有安全风险且所有许可均已完成。如果延迟是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可以批准延期。如果部门无法提供临时许可证,必须在60天内解释原因(例如缺少许可或申请材料)。

该法律还规定,自1993年1月起,必须建立针对申请延迟或被拒的快速程序和上诉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0(a)  部门及其签约的许可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之日起60天内,对所有运营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前提是申请人在其他地点拥有运营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当前有效许可证。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或申请函中注明其在其他地点拥有当前有效许可证,并注明该许可证的编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0(b)  部门应在收到(a)款所述申请后的五天内,向相应的消防局长请求消防安全许可。申请人应负责申请并获取所需的犯罪记录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0(c)  如果部门因任何原因无法遵守(a)款规定,则应在收到(a)款所述申请后的60天内,向申请人授予临时许可证,运营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d)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内,部门应继续调查并在临时许可证到期前对申请作出最终决定。临时许可证应予批准,前提是部门未发现生命安全风险,且(如适用)犯罪记录许可已完成,消防安全许可已完成。如果主任认定由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需要超过六个月才能完全符合许可标准,并且已满足所有其他许可要求,主任可在申请时将临时许可证的期限延长额外六个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0(d)  如果部门未根据(c)款颁发临时许可证,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说明未颁发临时许可证的原因是存在生命安全风险、缺乏消防安全许可、缺乏犯罪记录许可、未能完成申请,或这些原因的任何组合。如果发现生命安全风险,应清楚解释阻止颁发临时许可证的风险。如果发现缺乏消防安全许可,通知应包括部门请求许可的日期、该请求的当前状态,以及收到消防安全许可请求的消防局长的姓名和电话号码。部门应指明缺乏犯罪记录许可的个人姓名。如果发现未能完成申请,通知应列出所有缺失或不正确的表格或附件。此通知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不迟于60天内发送给申请人。如果通知中指明的原因得到纠正,部门应在纠正后的五天内颁发临时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0(e)  部门应在1993年1月1日之后立即制定实施(a)、(b)、(c)和(d)款所需的快速程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0(f)  部门应在1993年1月1日之后立即为本条下的申请人制定针对许可证被拒和申请处理延迟的上诉程序。

Section § 1569.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经营老年人照护机构,并且还计划销售生命照护合同,部门需要审查他们的申请。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人能满足所有必要的要求。如果申请符合规定,部门会给予初步批准,这样申请人就可以着手销售生命照护合同,但这不代表最终的许可证就一定会获得。

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经营老年人照护机构的申请时,如果该申请人同时正在申请或打算申请依照第10章(自第1770条开始)销售生命照护合同定金认购的许可,部门应审查该许可申请,以确定申请人满足老年人照护机构所有法定和监管要求的能力和意图。
在确定申请人已提供令人满意的能力和意图证明后,部门应签发初步许可批准,以便申请人获得销售生命照护合同定金认购的许可。初步批准不保证部门将签发许可证。

Section § 1569.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合理努力保护住户的财产。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并且住户的财产被盗或丢失,机构必须按其当前价值赔偿或更换。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另一条款中列出的明确证据来证明他们已满足要求,但这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此外,如果机构缺乏适当的计划来保护住户财产,或者无法证明其已达到必要的标准,他们可能会面临州社会服务部的民事罚款,该部门可以发出缺陷通知。然而,部门不会将偶尔发生的盗窃或损失视为计划不充分的证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2(a) 根据第1569.2条定义的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如果未能合理努力保护住户财产,则应向住户赔偿或更换被盗或丢失的住户财产,按其当时的现值计算。如果该机构已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已努力满足第1569.153条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则应推定该机构已作出合理努力保护住户财产。该推定应为可反驳的推定,并且住户或住户的代表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追究此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2(b) 如果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没有实施任何计划,或者如果该机构未能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已努力满足第1569.153条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则应处以民事罚款。如果政策的实施方式不充分,或者个别机构的情况需要额外的盗窃和损失保护,州社会服务部应发出缺陷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2(c) 部门不得仅凭机构偶尔发生盗窃或损失,就认定机构的计划不充分。

Section § 1569.153

Explanation

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必须在1989年1月1日后的90天内建立并实施盗窃和损失防范计划。该计划要求张贴机构的盗窃政策和程序,对员工进行相关规则培训,并详细记录任何价值超过$25的丢失或被盗物品。

这些记录应在要求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必须包含物品描述和价值等详细信息。每位居民的财产清单必须妥善保管,用墨水更新,经见证,并提供给居民或其代表。

如果居民离开或去世,其财物必须清点并凭签名的收据交还。机构还需要定期努力防止盗窃,例如为个人物品做标记以便识别,并在认为价值$100或以上的物品被盗时通知当地执法部门。

机构必须为居民物品提供安全存储,并告知所有新老居民有关盗窃防范计划。居民可以上锁且没有无关室友的单元可免除这些要求。

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应在1989年1月1日后的90天内实施盗窃和损失防范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a)  制定并张贴机构关于盗窃和调查程序的政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b)  所有员工在受雇90天内接受政策和程序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c)  在发现丢失或被盗后的72小时内,记录价值二十五美元 ($25) 或以上的丢失和被盗居民财产,并且,应要求,过去12个月的盗窃和损失记录应提供给州社会服务部、执法机构以及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以回应特定投诉。该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c)(1)  物品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c)(2)  其估计价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c)(3)  发现盗窃或损失的日期和时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c)(4)  如果可确定,损失或盗窃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c)(5)  已采取的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d)  应在居民入住时建立书面居民个人财产清单,并在居民入住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期间予以保留。清单应以墨水书写,由机构和居民或居民代表见证,并注明日期。书面清单的副本应提供给居民或代表居民行事的人。清单的所有增补应以墨水书写,由机构和居民或居民代表见证,并注明日期。随后带入或带出机构的物品,应由机构根据居民、居民家属、负责方或代表居民行事的人的书面请求,添加到个人财产清单中或从清单中删除。机构对未要求列入清单的物品或已从清单中删除的物品不承担责任。应要求向居民、负责方或其他授权代表提供当前清单的副本。居民、居民家属或负责方可以列出不受清单增删限制的物品,例如个人衣物或洗衣物,这些物品经常从机构中取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e)  居民出院时对其个人物品和贵重物品进行清点并交还给居民或授权代表,并换取一份签名的收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f)  居民去世后对其个人物品和贵重物品进行清点并交还给授权代表,并换取一份签名的收据。对于继承人无法或不愿认领财产的居民去世,应立即书面通知县公共管理人,依照《遗嘱认证法》第3编第20章(自第1140条起)的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g)  至少每半年记录一次机构控制盗窃和损失的努力,包括由行政人员(在可行时,由居民委员会)审查盗窃和损失记录、调查程序以及调查结果。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h)  建立一种可行的方法,在居民入住时以及添加到财产清单时,对个人财产物品进行标记以供识别,包括假牙刻字和其他假肢设备的标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i)  当机构行政人员有理由相信居民价值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财产被盗时,应在36小时内向当地执法机构报告。过去12个月的此类报告副本应提供给州社会服务部和执法机构。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j)  维护一个安全的居民财产区域,应居民或居民负责方的要求可用于保管居民财产。应居民、居民家属或授权代表的要求并由其承担费用,为居民的床头抽屉或柜子提供锁具。机构行政人员应要求可进入上锁区域。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k)  机构应向所有居民及其负责方提供本节以及第1569.152条和第1569.154条的副本,并且,应要求,向所有机构的潜在居民及其负责方提供。
( l)  通知所有现有住户和所有新住户,在入住时,关于该设施与其盗窃和损失预防计划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3(m)  只有那些没有非亲属住户且该单元可由住户自行锁定的居住单元,才可免于遵守本节的要求。

Section § 1569.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居民或其代表在入住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时必须签署的任何合同或文件,不能暗示降低对居民个人财产的照管责任,使其低于法律要求。

Section § 1569.155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首次获得许可时,政府部门会免费提供所有他们需要遵守的规则的印刷副本。但在此之后,该机构必须订阅一项服务,以随时了解这些规则的任何变化。

Section § 1569.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老年人护理机构必须遵守关于“预先指示”的某些规定。首先,机构不能因为居民是否有预先指示(一份说明个人医疗偏好的文件)而歧视他们。机构员工应接受关于预先指示及相关问题的教育。此外,居民入住时,机构必须向他们提供书面信息,说明他们在医疗保健方面的决定权,包括接受或拒绝治疗以及制定预先指示的权利。机构还需要告知居民其执行这些权利的政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6(a)  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应当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6(a)(1)  不得将提供护理服务作为条件,或基于个人是否已签署预先指示而进行歧视,并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6(a)(2)  就预先指示相关事宜向员工提供教育。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6(a)(3)  在入住时提供书面信息,说明作出医疗护理决定的权利,包括接受或拒绝医疗或外科治疗的权利,以及根据州法律制定预先指示的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6(a)(4)  提供书面信息,说明机构关于实施第 (3) 款所述权利的政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6(b)  就本节而言,“预先指示”指《遗嘱认证法典》第 4605 条所定义的“预先医疗护理指示”,或州法律认可的专门涉及医疗护理提供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指示。

Section § 1569.15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如果有至少两名住户提出要求,必须协助成立住户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机构住户组成,可以邀请家庭成员、倡导者和工作人员参与。委员会可以就改善护理和住户权利提出建议,任何机构都必须在14天内书面回应所提出的关切。

住户可以独立会面,委员会成员会被告知他们在检查期间发言的权利。机构必须告知新住户委员会的存在并提供支持,包括为规模较大的机构提供工作人员联络员和会议空间。机构不得干预委员会或报复成员。

关于住户组建委员会权利的信息必须显眼张贴。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每日250美元的罚款,直至纠正措施得到核实。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a) 每一家获得许可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应两名或以上住户的要求,应当协助住户在该机构内建立并维持一个住户委员会。住户委员会应由该机构的住户组成。家庭成员、住户代表、倡导者、长期护理申诉专员计划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经住户委员会邀请,可参与住户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b) 住户委员会除其他事项外,可以向机构管理人员提出建议,以改善机构内日常生活和护理的质量,并促进和保护住户的权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c) 如果住户委员会提交书面关切或建议,机构应在14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针对这些关切或建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d) 机构关于住户委员会的政策,不得限制住户与外部人员或机构工作人员独立会面的权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e) 机构应告知每位住户委员会成员,作为监管检查过程的一部分,其有权接受访谈。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f) 机构应按以下方式促进住户委员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f)(1) 如果机构设有住户委员会,机构应告知新住户住户委员会的存在。机构还应提供住户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日期信息,以及关于参与住户委员会应联系的住户代表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f)(2) 如果机构设有住户委员会且许可容量为16人或以上,机构应指派一名指定工作人员联络员协助住户委员会,提供会议室供住户委员会开会,并在住户、亲属和住户代表易于获取的中央位置张贴会议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f)(3) 如果机构没有住户委员会,入住时,机构应向住户和住户代表提供关于住户组建住户委员会权利的书面信息,如入住协议所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f)(4) 应要求,并在住户委员会的许可下,机构应将住户委员会指定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长期护理申诉专员计划。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g) 机构不得故意干预住户委员会的成立、维持或促进,或其参与监管检查过程。就本款而言,故意干预应包括但不限于:因个人参与住户委员会而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报复,拒绝公布住户委员会会议或提供适当的会议空间或公告板,或未能及时回应住户委员会的书面请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h) 本节文本,标题为“住户委员会的权利”,应张贴在机构内显眼位置,供住户、家庭成员和住户代表查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7(i) 违反本节规定不适用第1569.40节的规定。违反本节规定构成侵犯住户权利。违反本节规定的机构,在违规行为纠正之前,将面临每日二百五十美元($250)的民事罚款。如果违规行为经部门核实,则应在机构向部门提交纠正文件之日视为已纠正。

Section § 1569.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允许成立家庭委员会。家庭委员会是由住户的家庭成员或代表组成的团体,他们可以在没有机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下开会。机构必须提供会议空间,并允许委员会以虚拟方式或在场外开会。参与者可以在非工作时间与外部人员(如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工作人员)会面。

机构必须告知家庭是否有家庭委员会,并提供联系信息。如果没有委员会,应告知住户的家庭他们有权成立一个。机构不得干预委员会的活动,并且在住户同意的情况下,必须提供所请求的信息。

拥有16名或以上住户的机构需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络员来支持委员会。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机构面临民事处罚,并且此类违规行为被视为侵犯住户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a) 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不得禁止成立家庭委员会。如果住户的家庭成员或住户代表提出请求,家庭委员会应被允许在机构的公共会议室于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开会。家庭委员会也可自行决定以虚拟方式或在场外地点开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b) 机构关于家庭委员会的政策绝不能限制住户和家庭委员会参与者在非工作时间独立会见外部人员(包括非营利或政府组织的成员)或机构人员的权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c) 就本节而言,“家庭委员会”是指两名或以上住户的家庭成员、朋友或代表在没有机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下协商的会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d) 家庭委员会应获得显眼的布告栏或其他张贴区域的足够空间,用于展示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信息和通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e) 除家庭成员、朋友或住户代表以外的任何人,包括机构工作人员,只有在家庭委员会的邀请下才能参加家庭委员会会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f) 如果家庭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关切或建议,机构应在14个日历日内书面回复所采取的行动或不作为,并详细说明其回复的理由。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g)(1) 如果机构设有家庭委员会,机构应告知住户及其代表、家庭成员或住户指定或在入院过程中确定的其他个人家庭委员会的存在。机构应在住户入院或住户代表、家庭成员或其他个人被指定或确定之前或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住户以及这些家庭成员、朋友和住户代表提供由家庭委员会指定的家庭委员会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当家庭委员会提供会议信息时,机构应在向这些家庭成员、朋友和住户代表发出的例行邮件中包含家庭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日期,以及由家庭委员会指定的家庭委员会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g)(2) 如果机构没有家庭委员会,机构应在新住户入院时,向在入院过程中确定的住户的家庭成员、朋友或住户代表提供书面信息,告知他们有权成立家庭委员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g)(3) 经请求并获得家庭委员会许可,机构应与长期照护申诉专员计划共享家庭委员会指定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h)(1) 如果个人已提供书面同意,明确可与家庭委员会共享的联系信息,机构应向家庭委员会提供每位住户的代表、家庭成员或其他指定个人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h)(2) 机构必须告知已确定的家庭成员、朋友和代表,他们有权将其联系信息与家庭委员会共享,以及根据第 (1) 款同意或拒绝同意将其联系信息与家庭委员会共享的权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i) 如果机构设有家庭委员会且许可容量为16人或以上,机构应任命一名指定工作人员联络员,负责向家庭委员会提供协助并回复家庭委员会会议产生的书面请求。机构应根据需要提供替补工作人员联络员。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j) 机构不得故意干预家庭委员会的成立、维持或推广,或干预家庭委员会参与任何适用部门或其他政府实体进行的政府调查或检查活动。就本分节而言,故意干预应包括但不限于:因个人参与家庭委员会而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报复;拒绝公布家庭委员会会议或根据本节要求提供适当的会议或张贴空间;未能根据本节要求回复家庭委员会的书面请求、关切或建议。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k)(1) 违反本节规定不适用第1569.40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k)(2) 违反本节规定应构成侵犯居民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8(k)(3) 违反本 节规定的机构应处以每日二百五十美元(250美元)的民事罚款,直至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如果纠正措施经部门核实,违规行为应被视为自机构向部门提交纠正文件之日起已纠正。

Section § 1569.159

Explanation

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向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提供一份特定表格。该表格告知居民,如果他们有听力、言语或其他残疾,可以从电话公司获得特殊的电信服务和设备。要符合条件,他们需要执业专业人士或政府机构的声明。居民应联系当地电话公司寻求帮助。法律不要求机构为任何居民提供单独的电话线。

州社会服务部应向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提供一份表格,该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应将此表格附在每份居民入住协议上,告知居民其有权从电话公司获得服务和设备。该表格应包含以下信息:
“任何听力或言语障碍,或有其他残疾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居民,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2881条,有权从电话公司获得设备和服务,以改善其电信质量。任何持有由执业专业人士或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2881条的州或联邦机构出具的声明,证明其听力或言语障碍,或有其他残疾的居民,应联系当地电话公司并寻求协助以获取此设备和服务。”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要求被许可人为任何居民提供单独的电话线。

Section § 1569.171

Explanation

在某人获得管理员认证计划的结业证书之前,部门必须向执法部门核查其犯罪记录,以查明他们是否犯过任何罪行(不包括轻微交通违规)。根据犯罪记录显示的信息,部门将决定采取适当的行动,如另一法律条款所规定。

在根据第 (1569.616) 条向任何人颁发管理员认证计划结业证书之前,部门应从适当的执法机构获取犯罪记录,以确定该人是否曾被判犯有除轻微交通违规以外的罪行。根据收到的犯罪记录信息,部门应按照第 (1569.17) 条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

Section § 1569.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收取费用,以弥补其在14天期限内提供犯罪记录信息所产生的成本。

Section § 1569.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对于那些容纳六人或以下且业主不住在机构内的养老机构,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用于立即处理投诉和事件。该系统必须确保业主、持证人或指定人员获知问题并进行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已采取的行动或为何无需采取行动。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机构每周必须有固定时间,让业主或指定人员在场,以便住户可以直接表达他们的担忧。机构必须在1987年7月1日前遵守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5(a) 除本章的任何其他要求外,任何为六人或以下提供居住照护且业主不住在该机构的养老机构,应提供经许可机构批准的程序,以立即响应事件和投诉。该程序应包括一种方法,以确保业主、持证人或业主或持证人指定的人员获知事件,确保业主、持证人或业主或持证人指定的人员已亲自调查此事,并确保提出投诉或报告事件的人已收到已采取行动的回复或无需采取行动的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5(b) 为确保有机会直接向业主、持证人或业主或持证人指定的人员提出投诉,并为业主、持证人或业主或持证人指定的人员提供会见住户并了解社区问题的机会,任何业主不住在该机构的设施应每周固定时间安排业主、持证人或业主或持证人指定的人员在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75(c) 业主不住在该机构的设施应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程序以遵守本节要求。

Section § 1569.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需要根据其设施容量支付首次申请费和年度费用。这些费用用于资助部门与许可和监督相关的活动。搬迁、董事会变更、容量调整、岗前培训、缓刑监督、逾期付款和纠正措施等情况,还需支付额外费用。服务六人或以下设施不得被收取地方营业费。收取的费用用于确保这些设施的安全和合规性,任何费用调整都应与实际成本相符。申请或保留许可证要求所有费用按时支付,否则设施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的风险。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a)(1) 部门应根据设施和容量收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运营许可证的申请费。初次许可后,部门应在许可证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每年收取费用。
这些费用旨在资助本章规定的活动。费用应按以下方式评估,但须遵守 (2) 款:
费用表
容量
初次
申请
年度
  1–3
$495.60
$495.60
  4–6
$990.00
$495.60
  7–15
$1,486.80
$742.80
 16–30
$1,980.00
$990.00
 31–49
$2,476.80
$1,238.40
 50–74
$2,972.40
$1,448.00
 75–100
$3,469.20
$1,734.00
101–150
$3,964.80
$1,982.40
151–200
$4,622.40
$2,311.20
201–250
$5,280.00
$2,640.00
251–300
$5,940.00
$2,970.00
301–350
$6,600.00
$3,300.00
351–400
$7,260.00
$3,630.00
401–500
$8,580.00
$4,290.00
501–600
$9,900.00
$4,950.00
601–700
$11,220.00
$5,610.00
701+
$13,200.00
$6,600.00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2)(A) 立法机关认为,根据本条计算并用于其征收目的的所有许可证费用所产生的收入,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2)(A)(B) 本部门应至少每五年分析一次其收取的初始申请费和年度费用,以确保收取适当的费用金额。本部门应向立法机关建议,根据需要调整立法机关设定的费用,以确保金额适当。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1) 除了(a)款中规定的费用外,本部门还应收取以下所有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1)(A) 当现有持证人将设施迁至新的实际地址时,收取相当于既定申请费50%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1)(B) 当公司持证人变更拥有选择多数董事会成员权力的人员时,收取相当于既定申请费50%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1)(C) 当现有持证人寻求增加或减少设施的许可容量时,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1)(D) 个人参加部门主办的入职培训会议时,收取五十美元 ($50) 的入职培训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1)(E) 缓刑监督费,其金额等于当前年度费用,此外,许可证因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行政裁决程序达成的协议或决定和命令而被置于缓刑期的每一年,还需支付该类别和容量的当前年度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1)(F) 当持证人未能在付款邮戳所示的到期日或之前支付当前年度许可费时,收取相当于既定当前年度费用额外50%的滞纳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1)(G) 涵盖本部门处理付款所产生任何费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票费、信用卡和借记卡交易费以及邮资不足费。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1)(H) 当持证人未能在计划中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实施纠正计划时,收取二百美元 ($200) 的纠正计划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b)(2) 地方管辖区不得针对经营本章许可的、服务六人或以下设施的特权征收营业执照、费用或税款。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c)(1) 根据本条从许可费中收取的收入,应由本部门用于确保所有由持证人提供照护或监督的个人的健康和安全,并支持许可计划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设施遵守本章规定的许可法律和法规,以及支持许可计划的其他行政活动,当为这些目的拨款时。所收取的收入应与年度预算案中为支持许可计划而拨付的任何其他资金一并使用。本部门应调整根据本条收取的费用,以确保其不超过本款所述的成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c)(2) 本部门不得在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以及每年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其用途和使用目的(经财政部批准)后30天内使用这些收入的任何部分。本部门应提交预算变更提案,以持续证明任何职位或任何其他相关支持成本的合理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d) 老年人居住照护设施可以使用真实的商业支票支付本条规定的许可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85(e) 许可申请人或持证人未能支付所有适用和应计费用以及民事罚款,应构成拒绝或没收许可证的理由。

Section § 1569.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出售持牌机构(因出售将颁发新执照)的规则。现任持牌人必须在转让前至少30天或在提出真实要约时(以较长者为准),将出售意图告知社会服务部以及居民(或其法定代表人)。新入住的居民也必须被告知待售事宜。买方在获得执照前不能接管该机构,并且必须在要约被接受后尽快申请执照。部门会优先处理这些申请,以确保及时转让。

如果所有规则都得到遵守,买方在等待申请批准期间,不会因无执照运营而受到处罚。某些特定类型的机构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a)  尽管有第1569.19条的规定,在出售持牌机构且该出售将导致颁发新执照的情况下,财产和业务的出售和转让应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a)(1)  持牌人应在财产或业务转让前至少30天,或在提出真实要约时(以较长者为准),向部门以及每位居民或其法定代表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持牌人出售该机构的意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a)(2)  持牌人应在签订入住协议之前,告知在通知部门后入住该机构的所有居民或其法定代表人,持牌人出售该财产或业务的意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b)  除(e)款另有规定外,财产和业务不得转让,直到买方根据本章的适用规定获得执照或临时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b)(1)  如果买方打算继续将该机构作为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运营,卖方应书面通知潜在买方必须根据本章要求获得执照。卖方应将此书面通知的副本发送给许可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b)(2)  潜在买方应在卖方接受要约后的五天内,提交第1569.15条规定的执照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c)  在根据(a)款第(1)和(2)项提供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得允许出售该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d)  部门应优先处理根据本条提交的执照申请,以确保财产和业务的及时转让。部门应在提交完整申请后的60天内,就是否根据第1569.15条颁发执照作出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e)  如果财产和业务转让的各方完全遵守本条规定,则转让可以完成,且在部门对执照申请作出最终决定期间,买方不应被视为在运营无执照机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1(f)  受第2部第10章(自第1770条起)管辖的机构,包括第1789.4条,不受(a)款第(1)项以及(c)和(d)款的约束。

Section § 1569.193

Explanation

如果经营持牌设施的人去世,其成年亲属或另一位成年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接管。首先,原经营者必须提交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指定此人作为负责方。被指定人还必须提交其接受声明,并以伪证罪处罚声明任何犯罪记录。在20个工作日内,被指定人必须申请新执照,并提供原经营者死亡的证明。

如果被指定人不想接管设施,他们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部门。部门将协助安置居民。如果他们决定申请,部门有60天时间决定是否颁发临时执照。在此决定期间,该设施不被视为无执照运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a)  当持证人死亡时,拥有财产控制权的成年亲属或其他非亲属成年人,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被指定为负责方以继续运营该设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a)(1)  持证人已向部门提交一份经公证的书面声明,指定在死亡事件发生时的负责方,并且持证人已向部门提交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a)(1)(A)  由被指定人签署的经公证声明,确认接受指定为负责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a)(1)(B)  由被指定人签署的关于任何先前刑事定罪的伪证罪处罚声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a)(2)  被指定人在死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第1569.15节提交执照申请,向部门提供其有能力运营该设施的满意证据,并提供持证人死亡的证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b)  本节下的被指定人应在持证人死亡后的部门下一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前通知部门持证人的死亡。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c)(1)  如果被指定人决定不申请执照,他或她应在持证人死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通知部门。如果被指定人决定不申请,部门应协助被指定人制定和实施搬迁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c)(2)  如果被指定人决定申请执照,部门应在提交申请后60天内决定是否根据第1569.21节颁发临时执照。临时执照仅在部门确信已满足(a)分节中规定的条件且设施居民的健康和安全不会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予颁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93(d)  如果被指定人遵守本节规定,则在部门决定是否颁发临时执照期间,他或她不应被视为运营无执照设施。

Section § 1569.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在收到请求时,与当地消防部门、执法机构和其他灾害管理机构分享他们的灾害和大规模伤亡计划。然而,本部门无需作为其日常监管职责的一部分,检查这些机构是否遵守了这项规定。

Section § 1569.235

Explanation
为了获得经营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许可,申请人必须参加由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本次培训将解释经营此类设施所涉及的规则、规定和责任。

Section § 1569.1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申请人向部门申请许可的要求。它强制要求公司披露其董事会成员或高管曾关联的任何设施。

如果任何董事会成员或高管根据特定条款不符合资格,部门将不会颁发许可。如果由不符合资格的人担任这些职位,许可也可能被吊销。

如果发现某人不符合资格,公司将收到通知,并有15天时间将该人从职位上撤职,之后才会采取任何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15(a)  申请部门许可的公司,应当列出其任何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曾获许可经营、受雇于或曾担任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15(b)  如果任何公司申请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根据第1569.16条和第1569.59条不符合许可资格,部门不得向该申请人颁发临时许可或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15(c)  如果任何公司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根据第1569.16条和第1569.59条不符合许可资格,部门可以吊销该被许可人的许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1515(d)  在根据(b)款或(c)款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该人不符合担任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资格,并应当给予申请人或被许可人15天时间将该人从该职位上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