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申请经营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执照的人,如果会替机构内的老人管理钱财,就必须购买一份保证金。这份保证金的金额至少为1000美元,目的是确保他们能诚实地处理这些钱。如果持照人没有按要求维持这份保证金,或者挪用了资金,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如果每月每人管理的钱少于50美元,并且所有老人总共管理的钱少于500美元,则不需要这份保证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0(a)  主任应要求,作为颁发任何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执照的先决条件,如果持照人处理或将处理机构内任何人员的资金,则执照申请人须向部门提交或已提交一份由获准在本州经营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金,其金额由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运营规模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千美元 ($1,000),该保证金归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并以其忠实和诚实地处理机构内人员资金为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0(b)  本章项下任何持照人未能向州部门提交主任规定的保证金,或挪用机构内人员的信托资金,均构成吊销执照的理由。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0(c)  如果持照人每月处理的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内人员的资金,每人少于五十美元 ($50) 且所有人员总计少于五百美元 ($500),则本节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56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区办事处为其辖区内的每个设施保存一份档案。该档案包含自1999年1月1日起收到或创建的所有关于该设施的公开文件。消费者可以要求查阅这份档案,如果支付合理费用,就可以获得文件副本。

部门应在每个区办事处为该区内的每个设施建立并维护一份档案,其中包含部门在1999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或创建的、且根据法律其他规定不属于保密范畴的所有关于该设施的文件。该档案应在任何消费者提出请求后立即提供,消费者有权在支付合理费用后从档案中获取文件副本。

Section § 1569.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运营者和工作人员都接受适当的培训。州政府需与加州老龄部合作,制定一套管理人员认证和再认证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这包括了解老年居民的需求、相关法律以及居民权利。新任管理人员必须完成至少80小时的培训,而现有管理人员则每两年需要至少40小时的培训。此外,还必须开发一个标准化的工具来评估居民需求,并提供如何使用该工具的培训。这项法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a) 局长应确保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持证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以提供颁发执照或证书所要求的照护和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b) 部门应与加州老龄部共同制定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管理人员及其指定替补人员所需初始认证和继续教育的统一核心知识要求,以及管理人员再认证的要求。该知识基础应至少包括对老年人社会心理和身体照护需求的初步了解、适用法律和法规、居民权利以及行政管理。此培训应与在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或辅助生活服务方面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协商制定,或由在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或辅助生活服务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外部来源制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b)(1) 管理人员的初始认证培训应至少包括80小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b)(2) 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是在每个两年认证期内至少进行40小时的培训,具体规定见第1569.616条(f)款第(1)项。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c)(1) 部门应开发一个统一的居民评估工具,供所有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使用。该评估工具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识别居民对服务和日常生活活动协助的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c)(2) 各部门应制定一项关于评估工具使用的强制性培训计划,并提供给管理人员及其指定替补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d) 本节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9.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必须确保部门里负责发放执照的工作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执行本章的各项规定。

Section § 1569.6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设立员工发展和培训计划。员工每年必须接受36小时的培训,重点关注老年人的独特需求。具有老年护理经验的申请人将获得优先考虑。此外,新员工必须在入职前六个月内接受全面培训,涵盖文化意识和设施运营等多个关键领域。那些在老年学或相关领域大学学分少于16个学分的人,还需要接受40小时关于老龄化过程和老年人需求的培训。

部门应在其组织架构内设立员工发展和培训计划,以培养员工成功执行本章所需的知识和理解。具体而言,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4(a)  每年为员工提供36小时的培训,以反映老年人的独特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4(b)  优先考虑具有老年人护理经验的申请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4(c)  在新员工入职后的前六个月内提供全面培训。此培训应至少包括以下核心领域:行政行动流程、服务对象群体、进行设施访视、文化意识、文件记录技能、设施运营、人际关系技能、访谈技巧、调查流程以及法规管理。
此培训还应为在经认可的大学获得老年学或老年病学教育学分少于16个学期学分的新员工提供至少40小时的岗前培训,内容涵盖老龄化过程以及老年人的心理社会和医疗保健需求。

Section § 1569.65

Explanation

截至1987年1月1日,必须发布一份指南,以帮助人们选择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这份指南的编制需要听取社区护理机构咨询委员会和州老龄部的意见。

该指南应涵盖选择机构时要考虑的健康和安全问题、用于记录查询的许可办公室地点、拥有额外信息的当地组织类型,以及选择机构时要问的问题清单。

一旦发布,这份指南应分发给各种倡导团体、监察员以及所有为老年居民服务的持牌机构,并向所有感兴趣的人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a) 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当发布一份全面的消费者指南手册,以协助个人评估和选择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该部门应当在社区护理机构咨询委员会和州老龄部的建议和协助下编制该手册以供出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b) 消费者指南手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在选择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时应考虑的、强调居民健康和安全问题的指南;州社会服务部许可办公室的地点,在那里可以查阅机构记录;可能拥有特定机构额外信息的当地组织类型;以及在选择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时建议提出的问题清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c) 出版后,消费者指南手册应当分发给全州居民权益倡导团体、全州消费者权益倡导团体、州和地方监察员,以及所有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该手册应当应要求提供给所有其他感兴趣的人。

Section § 1569.66

Explanation
每年,主任必须公布一份所有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清单,详细说明每个机构获准提供的服务。对这份清单的更新或变更也必须由主任决定定期公布。

Section § 1569.67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加州寻找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请注意,部门许可分析师的检查报告可在附近的社区护理许可办公室查阅。机构必须告知任何询问入院事宜的人以及所有现有住户这些检查报告的信息,并提供最近的许可办公室的地址。

Section § 1569.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所有住宅照护设施必须在其发布的任何公开广告或官方通信中列明其当前的许可证编号。这旨在确保对公众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1569.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养老机构确保协助住户自行服药的员工接受专门培训。照护16名或以上住户的机构,员工需完成24小时培训;照护15名或以下住户的机构,员工需完成10小时培训。培训包括实操经验,并涵盖药物类型、职责和给药程序等方面。

员工必须通过考试,此后每年还需完成八小时的在职培训。培训和考试材料必须与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开发。机构需要记录参与培训过程的培训师和顾问的资质。

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允许未经许可的员工直接给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 根据本章许可的每家养老机构应确保协助住户自行服药的每位员工符合以下所有培训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1) 在许可照护16人或以上住户的机构中,员工应完成24小时的初始培训。该培训应包括16小时的实操跟岗培训,此部分应在协助自行服药之前完成;以及8小时的其他培训或指导,如分节 (f) 所述,此部分应在受雇后的前四周内完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2) 在许可照护15人或以下住户的机构中,员工应完成10小时的初始培训。该培训应包括6小时的实操跟岗培训,此部分应在协助自行服药之前完成;以及4小时的其他培训或指导,如分节 (f) 所述,此部分应在受雇后的前两周内完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3) 员工在协助任何住户自行服药之前,必须完成本分节所述的实操跟岗培训要求。本分节所述的培训和指导应在受雇后的前两周内全部完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 培训应涵盖以下所有领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A) 协助住户自行服药的员工的角色、职责和限制,包括仅限于执业医疗专业人员的任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B) 药物协助特有术语的解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C) 不同类型药物医嘱的解释:处方药、非处方药、受控药物及其他药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D) 药物协助的基本规则和注意事项的解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E) 住户服用的药物形式和给药途径的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F) 协助住户在机构内外自行服药的程序说明,以及机构使用的药物记录系统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G) 集中存放药物的正确储存、安全和记录指南的解释。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H) 药物订购、续药以及从药房接收药物的流程说明。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4)(I) 药物副作用、不良反应、错误的解释,用于控制痴呆症患者行为的精神药物的不良影响,以及痴呆症老年住户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时死亡风险增加的情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5) 为完成本分节规定的培训要求,每位员工应通过一项考试,以测试其对第 (4) 款所列主题的理解和能力。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6) 养老机构应鼓励药剂师和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在为住户提供的药物准备标签时使用通俗易懂的英语。在本节中,“通俗易懂的英语”指在自行服药说明中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拉丁医学术语。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7) 本节的培训要求并非旨在取代或替代第 1569.625 和 1569.696 节中规定的所有协助住户进行日常生活个人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要求。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8)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节的培训要求应重复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8)(A) 员工在连续180个日历日以上中断服务后,返回同一持证人处工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a)(8)(B) 员工到另一持证人的机构工作,并在该机构协助住户自行服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b) 每位已接受分节 (a) 第 (5) 款要求培训并通过考试,并继续协助自行服药的员工,还应在每个后续的12个月期间内完成八小时的药物相关问题在职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c) 分节 (a) 和 (b) 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执业医疗专业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d) 每个根据本条提供员工培训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应使用由持证护士、药剂师或医生开发或与他们协商开发的培训材料和附带考试。该持证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应为每个用于开发培训的医疗顾问保存以下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d)(1) 顾问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d)(2) 提供咨询的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d)(3) 顾问所属的组织机构(如果有)以及任何专门针对药物管理的教育和专业资格。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d)(4) 获得咨询的培训主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 每个根据本条提供员工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教育和经验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1) 在经认可的教育机构获得至少五小时的初次教育或经认证的继续教育,或三个学期学分或同等学历,内容应与药物管理相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2) 该人员应符合以下任一实践经验或执照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2)(A) 在过去四年内,作为在(a)款所述培训涵盖领域具有药物管理专业知识的顾问,拥有两年全职经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2)(B) 在过去四年内,作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行政人员,拥有两年全职经验或同等经验,在此期间,该个人已基本遵守适用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2)(C) 在过去四年内,作为协助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居民自我用药的直接护理提供者,拥有两年全职经验或同等经验,在此期间,该个人已基本遵守适用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2)(D) 持有医疗专业人员执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3) 该持证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应为每个根据本条提供员工培训的人员保存以下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3)(A) 该人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3)(B) 关于培训中涵盖的主题或科目内容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e)(3)(C) 提供培训的时间、日期和小时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f) 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要求的其他培训或指导,可以在场外提供,并可使用各种教学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f)(1) 由了解药物管理的讲师进行的讲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f)(2) 录像教学、互动材料、在线培训和书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f)(3) 经具有药物管理专业知识的组织或个人批准的其他书面或视觉材料。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g) 获准为16人或以上提供护理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应保存证明顾问药剂师或护士每年至少两次审查了该机构的药物管理计划和程序的文件。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h)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未持证人员直接管理药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i) 本条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9.601

Explanation
如果遵守常规规定会导致老年护理院关闭,局长可以减少或取消其财务担保要求。这只有在居民的资金安全地存放在值得信赖的本地银行或信托公司,并且这些资金只能在居民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授权下才能提取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Section § 1569.605

Explanation

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大多数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必须购买责任保险。这项保险应为每次事故提供至少100万美元的赔偿,每年总计300万美元。它旨在保护居民或客人免受因机构或其员工的疏忽或怠忽造成的伤害。属于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机构则不需要这项保险。

自2015年7月1日起,所有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但作为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组成部分的机构除外,应当维持责任保险,承保因被许可人或其员工的疏忽行为、不作为或怠忽所致的居民和客人伤害,每次事故赔偿金额至少一百万美元 ($1,000,000),且年度总计赔偿金额至少三百万美元 ($3,000,000)。

Section § 1569.61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1992年1月1日之后成为加州老年人住家式照护机构的管理人员,你需要满足一些要求。你必须年满21岁,并且已经拥有或正在办理有效的管理人员证书。此外,你需要高中毕业文凭或GED(普通教育发展)证书,并且必须通过犯罪背景调查。

Section § 1569.61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管理员在上岗前完成州批准的认证项目。如果个人既是持证人又是管理员,或者是有执照的养老院管理员,他们必须遵守这些要求,除非获得豁免。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机构执照被吊销。

管理员必须在30天内向部门报告任何变更。某些持有执照的个人可以获得豁免,但仍需接受部分培训。该项目包括80小时的课程,涵盖法律、管理、老年护理需求等内容。

认证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并完成40小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部分如果具有互动性可以在线完成。部门负责监督所有项目和考试规定,批准供应商,并收取申请、考试和续期处理费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a)(1) 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管理员在受雇前,应成功完成根据 (c) 款规定经部门批准的管理员认证培训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a)(2) 如果个人既是持证人又是持证机构的管理员,或持有执照的养老院管理员,则该个人应遵守本节的规定,除非他们符合 (b) 款中规定的豁免条件之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a)(3) 未能遵守本节规定,应构成吊销该个人担任管理员的机构执照的理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a)(4) 持证人应在管理员变更后30天内通知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b) 根据 (a) 款 (2) 项寻求豁免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标准,并视情况完成认证项目的规定部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b)(1) 被指定为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管理员,并持有根据第2部第2.35章(自第1416条起)颁发的有效养老院管理员执照的个人,应完成本节要求统一核心知识中涉及以下领域的学习:与影响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运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标准相关的知识;老年人在居住环境中常用药物的使用、误用和相互作用;以及居民的入院、留院和评估程序,共计12小时有利于学习的教学,在此期间,参与者能够同时与彼此以及与讲师互动。符合本项要求的个人无需参加考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b)(2) 如果个人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前既是持证人又是管理员,则该个人应完成管理员认证培训项目规定的所有领域,但无需参加本节要求的考试。那些免于考试的个人应获得有条件认证,该认证仅对获得豁免的机构的管理员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b)(2)(A) 作为成为另一机构管理员的条件,该个人应通过本节规定的考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b)(2)(B) 作为申请新机构执照的条件,该个人应通过第1569.23条规定的考试。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 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管理员认证培训项目应要求至少80小时的课程,其中应包括至少60小时有利于学习的教学,在此期间,参与者能够同时与彼此以及与讲师互动,并提供以下每个领域的统一核心知识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A) 影响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运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B) 业务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C) 员工管理和监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D) 老年人的社会心理需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E) 社区和支持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F) 老年人的身体需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G) 药物管理,包括老年人常用药物的使用、误用和相互作用,包括抗精神病药物以及用于控制痴呆症患者行为的精神药物的不良反应。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H) 居民入院、留院和评估程序。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I) 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痴呆症的管理,包括非药物的、以人为本的痴呆症护理方法。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J) 在与服务不足的老年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群体相关的问题上的文化能力和敏感性。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K) 居民权利以及对所有员工进行初始和持续培训的重要性,以确保居民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实施。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L) 物理环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和家政服务。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1)(M) 姿势支撑、受限健康状况和临终关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2) 根据本节申请管理员认证的个人,须成功完成经批准的管理员认证培训项目,在完成项目后60天内通过由部门管理的考试,并在收到通过考试通知后30天内向部门提交管理员认证申请和(d)款要求的证明文件。部门可因正当理由延长这些时限。部门应在考试结束后30天内通知申请人考试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c)(3) 部门应确保考试至少包含100道题,并允许申请人在考试期间查阅《加州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法》及相关法规。部门应每隔一年不迟于7月1日审查和修订考试,以确保考试的严谨性和质量。每年,部门应在1月1日前确保考试不与现行法律冲突。部门可召集利益相关者小组协助开发和审查试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d) 部门在收到以下所有文件之前,不得启动颁发管理员证书的程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d)(1) 管理员认证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d)(2) 根据本节要求完成管理员认证培训项目的结业证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d)(3) 处理管理员认证申请(包括颁发管理员证书)的费用,具体见(l)款(1)项(A)分项的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d)(4) 证明申请人已通过考试或根据(b)款符合豁免条件的证明文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d)(5) 根据第1569.17节提交指纹。部门和司法部应加快对结业证书持有者的犯罪记录审查。对于已备案现有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豁免的人员,部门可免除其提交指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e) 未经本节认证的人员,冒充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认证管理员,属非法行为。故意虚假声称自己是认证管理员的人,犯有轻罪。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1) 根据本节颁发的管理员证书应每两年更新一次,续期条件是证书持有人提交完成40小时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该继续教育须与(c)款(1)项规定的统一核心知识相关。续期所需的40小时继续教育中,通过自学课程完成的部分不得超过一半。所有其他继续教育学时应在教学环境中完成,该环境应有利于学习,并允许参与者与彼此以及与讲师同时互动。就本节而言,根据第2部第2.35章(自第1416节起)颁发有效养老院管理员执照并符合(b)款(1)项要求的人员,仅需完成20小时的继续教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2) 经认证的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管理员必须更新其管理员证书,并应完成本款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无论该人员是根据(a)款还是(b)款获得认证。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认证管理员的40小时继续教育要求中,至少有8小时应包括为痴呆症患者提供服务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与直接护理、物理环境以及入院程序和评估相关的指导。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2)(ii) 要求使用个人识别码或个人身份信息来确认参与者的身份。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2)(iii) 最终屏幕显示一份可打印的声明,由参与者签署,证明该已确认身份的参与者已完成课程。供应商应在颁发结业证书之前,获取一份带有参与者原始签名的最终屏幕声明副本。已签署的结业声明应由供应商保存三年,并应部门要求提供。任何人根据本节对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进行真实性证明的,构成轻罪。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2)(B) 本节不禁止部门批准不符合分段 (A) 要求的在线课程,如果供应商能令部门满意地证明,通过先进技术,该课程及其授课方式符合本节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3) 部门可授权供应商根据本节开展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和继续教育课程。部门应根据其通过的法规进行考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4) 部门应准备并维护一份经批准的培训供应商的最新名单。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5) 部门可免费检查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和继续教育课程,包括在线课程,以确定其内容和教学方法是否符合第 (1) 和 (2) 款(如适用)以及相关法规。如果部门认定供应商不符合本节要求,部门应采取适当行动使该计划符合要求,这可能包括将该供应商从批准的培训供应商名单中移除。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6) 部门应为供应商培训计划的批准制定合理的程序和时间框架,不得超过30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7) 部门应按照分节 (l) 第 (3) 款分段 (A) 的规定,收取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供应商申请或续期的费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8) 部门应按照分节 (l) 第 (3) 款分段 (B) 的规定,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供应商申请或续期的处理费用。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f)(9) 部门应按照分节 (l) 第 (4) 款的规定,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处理费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j) 本节应在部门通过法规以实施本节规定的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后生效。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k) 部门应为证书持有人建立一个登记册,其中应至少包括就业状况和犯罪记录清除信息。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l) 部门应收取不可退还的费用,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l)(1) 自2021年7月1日起,分段 (A) 中规定的费用金额应每年递增10%,四年内累计增幅不超过40%。分段 (A) 中规定的当前费用将作为每年增幅的基数,并于每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l)(1)(A) 处理管理员认证申请或续期(包括颁发管理员证书)的费用为一百美元 ($1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l)(1)(B) 补发遗失的管理员证书的费用为二十五美元 ($2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l)(1)(C) 处理逾期管理员认证续期申请的滞纳金为三百美元 ($300),该费用应在分段 (A) 规定的费用之外另行收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l)(2) 自2021年7月1日起,管理员认证考试的费用为一百美元 ($100),最多可尝试三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l)(3) 自2021年7月1日起,分段 (A) 和 (B) 中规定的费用金额应每年递增10%,四年内累计增幅不超过40%。分段 (A) 和 (B) 中规定的当前费用将作为每年增幅的基数,并于每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l)(3)(A) 处理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供应商申请或续期的费用为每个许可设施类型一百五十美元 ($15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6(l)(3)(B) 处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供应商申请或续期的费用为每个许可设施类型一百美元 ($100)。

Section § 1569.617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认证基金,旨在支持老年护理机构、成人居住机构、团体之家和短期居住计划的管理员认证培训。现有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基金中的资金将转入认证基金。该基金将由立法拨款以及根据相关条款收取的费用、罚款和罚金组成。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7(a)(1)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认证基金,立法机关拨款后,部门应从该基金中支出资金,用于管理根据第1569.23条和第1569.616条设立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根据第1562.3条设立的成人居住机构以及根据第1522.41条设立的团体之家和短期居住治疗计划的管理员认证培训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7(a)(2)  在本款生效之日,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基金中的所有资金应保留在认证基金中,用于为第 (1) 款规定的目的拨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7(b)  认证基金应由立法机关为该基金预留的专项拨款以及根据第1522.41条、第1562.3条、第1569.23条和第1569.616条收取的全部费用、罚款和罚金组成。

Section § 1569.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主管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在岗。当主管不在时,设施经理或一名负责任的替补人员(必须年满21岁且具备资质)应24小时在设施内。替补人员可以是了解如何与紧急救援人员互动、熟悉应急程序和住户护理需求的工作人员。

设施必须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以提供所需的护理、确保住户的福祉,并保持清洁安全的环境。至少一名具备心肺复苏(CPR)和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必须始终在场,尽管本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心肺复苏。

设施经理是指被授权管理日常运营和监督住户的人员。这个角色可以由主管兼任,但他们一次只能管理一个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a) 经被许可人根据第1569.15条(a)款第(11)项指定的主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在设施内。经被许可人指定并告知部门的设施经理,应在主管暂时不在设施时负责设施的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b) 至少一名主管、设施经理或指定替补人员,其应年满21岁并具备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负责设施管理和行政的足够资质,应每天24小时在设施内。指定替补人员可以是直接护理人员,无需满足主管的教育、认证或培训要求。指定替补人员应满足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b)(1) 了解为设施内每位住户提供适当护理和监督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b)(2) 熟悉设施的应急预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b)(3) 接受过培训,以便在紧急呼叫时能有效与紧急救援人员互动,包括能够向紧急救援人员提供住户的医疗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c) 设施应雇用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且主管应安排其班次,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c)(1) 提供第1569.80条所述的每位住户书面护理记录中要求的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c)(2) 确保住户的健康、安全、舒适和监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c)(3) 确保至少一名具备心肺复苏(CPR)培训和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始终在岗并在设施内。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心肺复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c)(4) 确保设施始终清洁、安全、卫生且维护良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18(d) “设施经理”是指在设施内,拥有管理和控制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日常运营以及监督住户所需权限和职责的人员。设施经理、被许可人和主管,或其任意组合,可以是同一个人,前提是其符合所有适用要求。如果主管同时也是同一设施的设施经理,他或她应仅限于管理一个设施。

Section § 1569.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老年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以提供高质量的护理。工作人员必须接受40小时的培训,其中包括专门针对痴呆症护理、个人活动协助和安全的特定学时。此外,每年还需要进行20小时的额外培训,其中包括痴呆症护理。培训内容应涵盖老年人特殊需求、药物政策、社会心理需求、应急响应以及文化敏感性等多个主题,特别是针对阿尔茨海默病和痴呆症患者。

持证健康专业人员可部分豁免,但在照护居民之前仍需接受特定培训。这项法律旨在使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为老年居民提供有效的护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a) 立法机关认为,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居民提供的服务质量取决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目的是确保直接护理人员具备履行其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熟练技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b)(1) 部门应制定法规,要求协助居民进行日常生活个人活动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适当的培训。此培训应包括40小时的培训。工作人员在独立照护居民之前,应完成20小时的培训,其中包括根据第1569.626节 (a) 款要求进行的6小时痴呆症护理专项培训,以及根据第1569.696节 (a) 款要求进行的4小时姿势支持、受限健康状况和临终关怀专项培训。剩余的20小时应包括6小时的痴呆症护理专项培训,并应在受雇后的前四周内完成。培训课程可以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讲座、教学视频和互动在线课程。额外的16小时应为实践操作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b)(2) 除 (1) 款外,培训要求还应包括每年额外的20小时,其中8小时应为根据第1569.626节 (a) 款要求进行的痴呆症护理培训,其中4小时应为根据第1569.696节 (a) 款要求进行的姿势支持、受限健康状况和临终关怀专项培训。此培训应在岗进行,或在课堂环境中进行,或两者结合,并可包括在线培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b)(3) 部门应与提供者组织协商,确定本节所要求的培训的必修科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 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1) 老年人的身体限制和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2) 个人护理服务的重要性和技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3) 居民权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4) 药物管理政策和程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5) 老年人的社会心理需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6) 建筑和消防安全以及对紧急情况的适当响应。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7) 痴呆症护理,包括抗精神病药物的使用和滥用、老年人常用药物的相互作用,以及用于控制痴呆症患者行为的精神药物的不良反应。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8) 阿尔茨海默病和痴呆症患者的特殊需求,包括非药物的、以人为本的痴呆症护理方法。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c)(9) 在涉及服务不足的、老龄化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群体的问题上的文化能力和敏感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2章第9条(从第1337节开始)认证的注册护士助理、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5章(从第2840节开始)许可的执业护士,以及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从第2700节开始)许可的注册护士,但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d)(1) 持有有效执照或认证的健康专业人员在向居民提供直接护理之前,应接受8小时关于居民特征、居民记录以及机构实践和程序的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d)(2) 除 (1) 款外,注册护士助理还应接受第1569.626节中规定的12小时痴呆症护理培训以及 (b) 款 (2) 项中规定的年度培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5(e) 本节应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9.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确保其直接照护人员完成专门针对失智症照护的培训。工作人员必须接受12小时的失智症照护培训,其中6小时须在他们开始独立照护住客之前完成,剩余6小时则须在受雇后的前四周内完成。这项培训必须专门针对失智症患者的照护。此外,工作人员每年还必须接受8小时的失智症照护在职培训。这项培训可以由具有失智症专业知识的人士提供,并可通过观察和实际应用等多种方法进行。这项要求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6(a) 所有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如第1569.625节所述,均应符合以下适用于所有直接照护人员的培训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6(a)(1) 十二小时的失智症照护培训,其中六小时应在工作人员开始独立照护住客之前完成,剩余六小时应在受雇后的前四周内完成。所有十二小时均应专门用于失智症患者的照护。机构可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指导、辅导以及其他形式的观察和示范。岗前培训时间不包括任何行政指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6(a)(2) 每年八小时关于照护失智症住客的在职培训。此培训应与在失智症照护方面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协商制定,或由具有失智症照护专业知识的外部来源提供。在制定和提供此培训时,可参考有关失智症以及失智症患者照护和治疗的书面材料和文献。此培训要求可一次性在一天内完成,也可分期完成。此培训要求可在机构内或异地提供,并可包括观察和实际应用的结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6(b) 本节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9.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声称提供针对痴呆症患者特殊照护的老年人照护机构,必须提供这些特色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将这些信息纳入提交给主管部门的运营计划中,并应要求向公众公开。

披露内容必须涵盖多个方面,例如他们的理念和目标、如何在入院前和入院后评估潜在居民、他们提供的项目、员工的资质和培训、物理环境、如何处理居民状况的变化,以及其项目成功的指标。

任何宣传或推广为痴呆症患者提供特殊照护、特殊项目或特殊环境的老年人照护机构,应在其运营计划中向主管部门披露该机构的特殊功能。该信息应由机构应要求向公众提供。该信息应包括以下所有机构特色的简要叙述性说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a)  理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目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b)  入院前评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c)  入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d)  评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e)  项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f)  员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g)  员工培训。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h)  物理环境。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i)  状况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对参与者的照护计划进行更改。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27(j)  成功指标。

Section § 1569.628

Explanation
如果养老院或类似的护理机构声称提供针对患有特定健康状况的居民的特殊护理或服务,它们必须在潜在居民入住前,向其提供这些服务的详细书面说明。这种说明必须有效地传达给任何无法亲自阅读的人,例如通过大声朗读。

Section § 1569.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在入院前可以收取的费用。机构不得向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人州补充计划的受助人收取预入院费。如果他们确实收费,必须书面明确说明所有费用和退款政策。他们不能要求收取潜在损害的押金。对于超过500美元的费用,退款政策有详细规定,具体取决于居民何时决定不入住或离开机构。如果居民被驱逐,法律规定了根据费用支付时间与驱逐通知之间的间隔来确定退款金额,并要求在驱逐通知发出后15天内及时退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a) 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执照持有人,不得向根据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人州补充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3部分第5条(自第12200条起))申请入住该机构的受助人,要求任何形式的预入院费或押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b) 如果执照持有人收取预入院费,则应向申请人或其代表提供一份书面一般声明,描述与预入院费相关的所有费用,并说明预入院费可退还。该声明应描述(g)款中规定的退款条件。执照持有人每次居民入院只能收取(e)款中定义的一次性预入院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c) 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执照持有人,不得要求、请求或接受来自居民或居民代表的任何资金,作为居民可能造成任何损害的押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d) 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执照持有人收取的任何费用,无论是在入院前还是入院后,都应在入院协议中明确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e) 就本条而言,“预入院费”指由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执照持有人在入院前要求或接受的申请费、手续费、入院费、入场费、社区费或任何其他费用,无论如何命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f) 本条不适用于已获得提供持续照护合同授权证书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执照持有人,如第1771条(c)款(8)项所定义。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g) 如果申请人在机构完成预入院评估之前决定不入住该机构,或者如果机构未能提供预入院费和退款条件的完整书面披露,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表有权获得100%的预入院费退款。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h) 除非(g)款适用,超过五百美元($500)的预入院费应按以下规定退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h)(1) 如果申请人在进行预入院评估后未入住该机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表有权获得至少80%的预入院费中超过五百美元($500)的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h)(2) 如果居民在入住的第一个月内因任何原因离开机构,居民有权获得至少80%的预入院费中超过五百美元($500)的部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h)(3) 如果居民在入住的第二个月内因任何原因离开机构,居民有权获得至少60%的预入院费中超过五百美元($500)的部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h)(4) 如果居民在入住的第三个月内因任何原因离开机构,居民有权获得至少40%的预入院费中超过五百美元($500)的部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h)(5) 对于在机构居住四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居民,机构可以但无义务退还预入院费。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i)(1) 尽管有(g)款的规定,如果居民根据第1569.682条(a)款被机构驱逐,居民或居民的法定代表有权根据以下所有规定获得超过五百美元($500)的预入院费退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i)(1)(A) 如果预入院费在驱逐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则100%退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i)(1)(B) 如果预入院费在驱逐通知发出前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支付,则75%退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i)(1)(C) 如果预入院费在驱逐通知发出前超过十二个月但不超过十八个月支付,则50%退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i)(1)(D) 如果预入院费在驱逐通知发出前超过十八个月但少于二十五个月支付,则25%退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i)(2) 如果预入院费在驱逐通知发出前二十五个月或更长时间支付,则无需退还预入院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1(i)(3) 本款要求的预入院退款应在发出驱逐通知后15天内支付。

Section § 1569.652

Explanation

如果养老院的住户去世,养老院不能要求提前通知来终止入住协议。一旦所有个人物品从房间移走,费用就停止计算。

养老院必须允许已故住户的个人财产在合理时间内由授权人员或法院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移走,不得阻碍。任何涵盖物品移走后期间的已付费用,应在15天内退还给责任方或住户的遗产。

如果在住户去世后,物品仍留在房间内期间还在收取费用,养老院必须在三天内告知责任方关于合同终止和退款的政策。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与持续护理股权项目相关的某些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2(a) 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不得要求提前通知,以在住户死亡时终止入住协议。一旦已故住户的所有个人财产从居住单元中移走,则不再产生任何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2(b) 住户死亡后,被许可人不得阻碍由住户或住户的责任人(如入住协议或附件中指明)授权的个人或多个人,或(如适用)由法院指定的死者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在合理时间内将住户的个人财产从设施中移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2(c) 任何预付费用(涵盖住户个人财产从设施中移走之后的时间)的退款,应在个人财产移走后的15天内,退还给对费用负有合同责任的个人、多个人或实体,或者,如果已故住户支付了费用,则退还给住户的遗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2(d) 如果在住户死亡后,其个人财产仍留在单元内期间产生了费用,被许可人应在得知住户死亡后的三天内,向住户的责任人,或入住协议或附件中指明的其他个人或多个人,提供关于设施在住户死亡时合同终止和退款政策的书面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2(e) 本节不适用于第1771条(e)款第(6)项所定义的持续护理股权项目收取的费用,或从第1771条(r)款第(2)项所述的入住费退款或偿还中扣除的金额。

Section § 1569.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在提高任何费用前,至少提前 90 天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涨价的金额和原因,除非涨价是由于居民的照护水平变化。机构不能收取一次性、意料之外的费用上涨,而必须将任何必要的成本分摊到一年的月费中。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特定服务或商品。对于那些接受州补充计划福利的人,任何费率上涨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指导方针。某些签订了持续照护合同的机构可免除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5(a) 如果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被许可人提高居民的费用费率,或提高其任何服务费率结构,被许可人应提前至少 90 天向居民或居民的代表提供书面通知,载明涨价金额和涨价原因,包括对额外成本的说明,但因居民照护水平变化导致的费率上涨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5(b)  被许可人不得收取非经常性一次性评估费。(a)款所载的通知要求应适用于本款中规定的涨价。就本款而言,“非经常性一次性评估费”是指因不可避免且意料之外的成本而导致的费率上涨,这些成本使被许可人承担财务义务。所有费率上涨应以每月费率的形式,分摊到 12 个月期间,以代替一次性支付。禁止收取一次性评估费的规定不适用于向个别居民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收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5(c) 如果被许可人提高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3 章第 5 条(自第 12200 节起)所述的“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人州补充计划”的受助人的费率,被许可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 SSI/SSP 费率上涨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5(d) 本节不适用于已获得提供持续照护合同的授权证书的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被许可人,如第 1771 节 (c) 款第 (5) 项所定义。

Section § 1569.657

Explanation

如果住户在机构中的护理级别发生变化,并因此导致费用增加,机构必须在新护理开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户及其代表。通知必须说明将提供哪些新服务,并详细列出新费用。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领取特定政府福利的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住户,也不适用于与老年住户签订了特定持续护理合同的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7(a) 因住户护理级别变更导致任何费率上涨,被许可人应在开始提供新护理级别服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住户及其代表(如有)提供书面费率上涨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对将在新护理级别下提供的额外服务的详细说明,以及随附的费用明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7(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三章第5条(自第12200节起)获得福利,且属于州老年、盲人及残疾人补充计划的设施住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7(c) 本节不适用于已在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签订一份或多份持续护理合同的提供者,该合同是根据授权证书签订的,授权证书的定义见第1771节(c)款第(5)项。

Section § 1569.658

Explanation

每年1月31日前,所有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都必须制作一份文件,说明其过去三年平均每月费率的增长情况,包括居住单元费和各项服务费,但不包括可选服务。如果机构运营不足三年,则应披露其开始运营以来的平均增长情况。目前没有居民的新机构可免除此要求。

机构必须在居民或其代表同意入住时向他们提供这份披露文件,并获取一份签字确认书存档。他们还必须将这份文件提供给任何潜在居民。获得持续护理合同证书的机构无需遵守此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8(a) 每年1月31日或之前,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持牌人应准备一份文件,披露其过去3年内平均每月费率的增长情况,包括居住单元费率和服务费。就本节而言,“服务费”不包括可选服务费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费。持牌人应披露平均增长金额以及平均增长百分比。运营不足三年的新持牌机构应披露其服务居民期间的平均增长情况。本节不适用于目前没有居民的新持牌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8(b) 持牌人应在居民或居民代表签署入住协议以接受机构提供的居住或其他服务时,向其提供本节所要求的书面披露文件。居民或居民代表应签署一份披露文件的接收确认书,该确认书应由机构保存在居民档案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8(c) 持牌人应向任何潜在居民或其代表提供本节所要求的最新披露文件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58(d) 本节不适用于已获得授权提供持续护理合同(定义见第1771节(c)款(5)项)的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持牌人。

Section § 1569.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必须在所有旨在吸引客户或住户的广告和公共通知中包含其许可证号码。这项规定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广告和公告,包括报纸、杂志、消费者报告、企业开业公告、电话簿、专业名录以及广播或电视广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1(a)  本章许可的每家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均应在其旨在吸引客户或住户的所有广告、出版物或公告中披露其许可证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1(b)  本文提及的、受(a)款要求约束的广告、出版物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1(b)(1)  报纸或杂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1(b)(2)  消费者报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1(b)(3)  意图开业的公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1(b)(4)  电话簿黄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1(b)(5)  专业或服务名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1(b)(6)  广播或电视广告。

Section § 1569.68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持有执照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在因执照失效或机构用途变更而需要搬迁住户时的责任。机构必须为每位住户准备一份量身定制的搬迁评估,并提前至少60天提供书面通知,详细说明驱逐原因、护理计划、搬迁需求以及可用的支持服务。

当转移七名或更多住户时,法律要求制定关闭计划,并在部门批准该计划之前限制接收新住户。法律明确规定了根据通知时间退还预入住费用的细则,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罚款和潜在的法律后果。机构必须与住户、其家人和当地机构密切协调,以尽量减少转移创伤。

如果机构未能遵守规定或危及住户,部门可以介入,可能通过临时管理人来确保住户的福祉。此外,如果住户的权利受到侵犯,法律允许住户提起诉讼或寻求法律补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 持有执照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在因执照被没收(如第1569.19条 (a)、(b) 或 (f) 款所述)或根据部门规定改变机构用途而将机构住户转移到其他机构或独立生活安排之前,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安全转移受影响的住户,并尽量减少可能的转移创伤,并且至少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1) 为每位住户准备一份关于其需求的搬迁评估,其中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1)(A) 根据当前的护理计划,关于哪种类型的机构能满足住户需求的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1)(B) 在住户当前机构60英里半径范围内的机构列表,这些机构能够满足住户当前的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2) 不迟于预定驱逐日期前60天,向每位住户或住户的负责人员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2)(A) 驱逐的原因,附有具体事实,以便确定与原因相关的日期、地点、证人和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2)(B) 住户当前护理计划的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2)(C) 搬迁评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2)(D) 转介机构列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2)(E) 住户或住户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根据第1569.35条联系部门调查所给出的驱逐原因。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2)(F) 当地长期护理申诉专员的联系信息,包括地址和电话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3) 在发出驱逐通知后30天内,与住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讨论搬迁评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4) 在五天内向许可机构提交任何驱逐的书面报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5) 在发出书面驱逐通知后,被许可人不得接收新住户或签订新的入住协议。
(6)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6)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6)(A) 对于已支付的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预入住费用,住户有权获得退款,退款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6)(A)(i) 如果预入住费用是在驱逐通知发出前六个月内支付的,则全额退款。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6)(A)(ii) 如果预入住费用是在驱逐通知发出前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内支付的,则退款75%。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6)(A)(iii) 如果预入住费用是在驱逐通知发出前超过12个月但不超过18个月内支付的,则退款50%。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6)(A)(iv) 如果预入住费用是在驱逐通知发出前超过18个月但少于25个月内支付的,则退款2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6)(A)(B) 如果预入住费用是在驱逐通知发出前25个月或更早支付的,则无需退还预入住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6)(A)(C) 本款要求的预入住退款应在发出驱逐通知后15天内支付。住户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一笔与应退还的预入住费用等额的抵扣,用于抵扣住户的月费义务,以代替退款。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7) 如果住户在离开机构前五天发出通知,被许可人应在住户离开机构并腾空单元时,向住户或住户的法定代表人退还任何预付月费的按比例每日金额。否则,被许可人应在住户离开机构并腾空单元之日起七天内支付退款。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a)(8) 在所有住户离开机构后10天内,被许可人应根据住户或住户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信息,向部门和当地申诉专员计划提交所有住户的最终姓名和新住址列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b) 如果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七名或更多住户将因执照被没收或根据 (a) 款改变机构用途而被转移,被许可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拟议的关闭计划以供批准。部门应根据以下要求批准或不批准关闭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2(b)(1) 提交关闭计划后,被许可人将被禁止接收新住户并为新住户签订新的入住协议。

Section § 1569.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在驱逐住户时提供详细信息。驱逐通知必须清楚说明驱逐的理由,包括具体的日期、地点、证人和情况。它还必须包括驱逐日期、替代住房资源以及住户挑战驱逐权利的信息。通知应说明,如果住户未在指定日期前搬离,则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驱逐,并告知住户他们有权对驱逐提出异议。机构还必须将驱逐通知告知住户的责任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3(a) 除了遵守其他适用法规外,向住户发出驱逐通知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迁出通知中列明所依据的驱逐理由,并附有具体事实,以便确定与这些理由相关的日期、地点、证人和情况。此外,迁出通知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3(a)(1) 驱逐的生效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3(a)(2) 可用于协助确定替代住房和护理方案的资源,包括公共和私人转介服务以及个案管理组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3(a)(3) 关于住户就驱逐事宜向部门投诉权利的信息,并附上最近的社区护理许可办公室和州监察员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3(a)(4) 以下声明:“为了驱逐在驱逐生效日期后仍留在机构内的住户,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必须向高等法院提起非法占有诉讼,并获得法官签署的书面判决。如果机构提起非法占有诉讼,您必须收到传票和诉状。您有权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听证会对驱逐提出异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3(b) 被许可人除了向住户送达30天通知,或在获得部门批准后送达三天通知外,还应通知住户的责任人,或将迁出通知的副本邮寄给住户的责任人。

Section § 1569.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执照持有人,在出现某些财务或法律问题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居民以及州长期护理申诉专员等多方。这些问题包括止赎通知、非法占有诉讼、破产申请、拖欠租金或公用事业断开警告。

如果收到这些通知,部门将负责启动合规计划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未能遵守这些通知要求可能导致最高2,000美元的民事罚款。

如果未能通知对居民造成损害,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例如暂停或吊销执照。然而,此要求不适用于持有持续护理合同证书的护理机构。在此背景下,“物业”指机构的土地或建筑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a) 持证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部门、州长期护理申诉专员、所有居民以及(如适用)其法定代表人,并应在入住前通知所有潜在入住申请人以及(如适用)其法定代表人,以下任何事件或知悉该事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a)(1) 就该物业发出违约通知、受托人出售通知或任何其他止赎迹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a)(2) 对持证人提起非法占有诉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a)(3) 持证人申请破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a)(4) 持证人收到《民事诉讼法》第1161条所述的租金支付违约书面通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a)(5) 公用事业公司已就该物业发出在通知发出后不超过15天内终止电力、燃气或供水服务的意向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b) 收到根据 (a) 款要求发出的通知后,部门应启动合规计划、不合规会议或其他适当行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c) 未遵守本节规定的持证人,可能因每次未能提供本节要求的通知而承担每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民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两千美元 ($2,000)。如果居民在未收到本节要求通知的情况下被重新安置,并遭受搬迁创伤或对其健康或安全造成其他损害,部门还可以暂停或吊销持证人的执照,并永久撤销持证人在州内任何地方运营或担任机构管理人的资格。根据本款进行的暂停或吊销程序应符合第1569.51条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d) 就本节而言,“物业”指设有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土地或建筑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86(e) 本节不适用于已获得第1771条 (c) 款 (5) 项所定义的授权证书以提供第1771条 (c) 款 (8) 项所定义的持续护理合同的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持证人。

Section § 1569.695

Explanation

加州的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和灾害计划。该计划应涵盖疏散程序、确保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至少72小时内能够独立运作的计划,以及紧急情况下的交通需求。设施需要维护一份应急服务联系清单,并至少有两个疏散避难所地点。此外,他们还必须建立应急电源、通讯、药物管理和辅助设备的程序。

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该计划的培训,设施应每季度进行演练。该计划必须每年审查并根据需要更新。在紧急情况下,设施应备有关键的居民信息,并提供疏散资源,如疏散椅和必要的钥匙。该计划必须应要求提供给居民、负责方和应急响应人员,同时对个人信息保密。新的设施执照申请人必须提交其计划以供批准,并且这些计划最好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尽管部门不作强制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 除本章任何其他要求外,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和灾害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1) 疏散程序,包括确定集合点,集合点应包含在设施草图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2) 设施在任何紧急情况或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或长期停电)发生后,应至少在72小时内保持自给自足的计划。如果设施计划就地避难,且水、污水、燃气或电力等一项或多项公用设施不可用,设施应有计划和物资,以便在中断期间提供替代资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3) 交通需求和疏散程序,以确保设施能够与应急响应人员沟通,或能够获取必要信息,以检查因灾害需要疏散和搬迁时使用的紧急路线。如果交通计划包括使用设施拥有或运营的车辆,车辆钥匙应在所有班次都可供工作人员使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4) 以下所有人员的联系信息列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4)(A) 应急响应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4)(B) 州社会服务部社区护理许可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4)(C) 当地长期护理申诉专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4)(D) 交通服务提供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5) 至少两个合适的避难所地点,能够在疏散期间安置设施居民。其中一个地点应在即时区域之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6) 公用设施截止阀的位置和使用说明。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7) 处理以下所有事项的程序,但不限于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7)(A) 应急电源的提供,可包括确定备用发电机供应商。如果使用永久安装的发电机,计划应包括其位置和使用方式的描述。如果使用便携式发电机,应遵循制造商的操作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7)(B) 在紧急呼叫按钮无法操作时,响应个别居民的需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7)(C) 与居民、家属、临终关怀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相关方沟通的流程,可能包括固定电话、手机或对讲机。还应建立备用流程。应告知居民及其负责方在紧急情况下的沟通流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7)(D) 协助和管理药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7)(E) 药物的储存和保存,包括需要冷藏的药物的储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7)(F) 需要电力运行的辅助医疗设备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氧气设备和轮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7)(G) 识别有特殊需求(如临终关怀)的居民的流程,以及满足这些需求的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a)(7)(H) 在应急响应期间确认每位居民位置的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b) 设施应在每位工作人员受雇时以及此后每年提供关于该计划的培训。培训应包括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或灾害中的职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c) 设施应至少每季度为每个班次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涵盖的紧急情况类型应每季度不同,并考虑不同的紧急情况场景。演练期间不要求实际疏散居民。设施可以为居民提供参与演练的机会,但不得要求任何居民参与。演练记录应包括日期、演练涵盖的紧急情况类型以及参与演练的工作人员姓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d) 设施应每年审查该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包括平面图和所服务人群的变化。被许可人或管理员应签署并注明日期,以表明该计划已根据需要进行审查和更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e) 设施应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向设施工作人员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e)(1) 居民名册,包含每位居民的出生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e)(2) 每位居民的需求评估和服务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e)(3) 集中存放药物的居民的药物清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5(e)(4) 每位居民的负责方和医生的联系信息。

Section § 1569.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护理机构为其提供直接护理的工作人员提供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必须涵盖体位支持和临终关怀等领域,并且是更大一套强制性培训的一部分。新的直接护理人员在开始工作前需要至少四小时的专业培训,通过指导或示范等不同方法学习。每年,他们还必须完成四小时的额外培训,重点是服务居民的特殊需求。培训应与老年护理专家共同开发,并可在机构内或机构外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6(a) 所有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应向直接护理人员提供关于体位支持、受限状况或健康服务以及临终关怀的培训,作为第1569.625节规定的培训要求的一部分。该培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6(a)(1) 在向居民提供直接护理之前,对这些居民的护理、监督和特殊需求进行四小时的培训。机构可以利用各种教学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学徒制、指导和其它形式的观察与示范。岗前培训时间应不包括任何行政指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6(a)(2) 此后每年对服务这些居民的主题进行四小时的在职培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6(b) 本培训应与在(a)款所述居民护理方面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协商制定。在制定和提供本培训时,可参考书面材料和文献。本培训要求可在机构内或异地提供,并可包括观察和实际应用的结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696(c) 本节于201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