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居住照护设施其他规定
Section § 1569.60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申请经营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执照的人,如果会替机构内的老人管理钱财,就必须购买一份保证金。这份保证金的金额至少为1000美元,目的是确保他们能诚实地处理这些钱。如果持照人没有按要求维持这份保证金,或者挪用了资金,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如果每月每人管理的钱少于50美元,并且所有老人总共管理的钱少于500美元,则不需要这份保证金。
Section § 1569.61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区办事处为其辖区内的每个设施保存一份档案。该档案包含自1999年1月1日起收到或创建的所有关于该设施的公开文件。消费者可以要求查阅这份档案,如果支付合理费用,就可以获得文件副本。
Section § 1569.62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的运营者和工作人员都接受适当的培训。州政府需与加州老龄部合作,制定一套管理人员认证和再认证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这包括了解老年居民的需求、相关法律以及居民权利。新任管理人员必须完成至少80小时的培训,而现有管理人员则每两年需要至少40小时的培训。此外,还必须开发一个标准化的工具来评估居民需求,并提供如何使用该工具的培训。这项法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9.64
本节要求部门设立员工发展和培训计划。员工每年必须接受36小时的培训,重点关注老年人的独特需求。具有老年护理经验的申请人将获得优先考虑。此外,新员工必须在入职前六个月内接受全面培训,涵盖文化意识和设施运营等多个关键领域。那些在老年学或相关领域大学学分少于16个学分的人,还需要接受40小时关于老龄化过程和老年人需求的培训。
Section § 1569.65
截至1987年1月1日,必须发布一份指南,以帮助人们选择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这份指南的编制需要听取社区护理机构咨询委员会和州老龄部的意见。
该指南应涵盖选择机构时要考虑的健康和安全问题、用于记录查询的许可办公室地点、拥有额外信息的当地组织类型,以及选择机构时要问的问题清单。
一旦发布,这份指南应分发给各种倡导团体、监察员以及所有为老年居民服务的持牌机构,并向所有感兴趣的人提供。
Section § 1569.66
Section § 1569.67
Section § 1569.69
这项法律要求养老机构确保协助住户自行服药的员工接受专门培训。照护16名或以上住户的机构,员工需完成24小时培训;照护15名或以下住户的机构,员工需完成10小时培训。培训包括实操经验,并涵盖药物类型、职责和给药程序等方面。
员工必须通过考试,此后每年还需完成八小时的在职培训。培训和考试材料必须与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开发。机构需要记录参与培训过程的培训师和顾问的资质。
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允许未经许可的员工直接给药。
Section § 1569.601
Section § 1569.605
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大多数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必须购买责任保险。这项保险应为每次事故提供至少100万美元的赔偿,每年总计300万美元。它旨在保护居民或客人免受因机构或其员工的疏忽或怠忽造成的伤害。属于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机构则不需要这项保险。
Section § 1569.613
Section § 1569.616
本节要求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管理员在上岗前完成州批准的认证项目。如果个人既是持证人又是管理员,或者是有执照的养老院管理员,他们必须遵守这些要求,除非获得豁免。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机构执照被吊销。
管理员必须在30天内向部门报告任何变更。某些持有执照的个人可以获得豁免,但仍需接受部分培训。该项目包括80小时的课程,涵盖法律、管理、老年护理需求等内容。
认证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并完成40小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部分如果具有互动性可以在线完成。部门负责监督所有项目和考试规定,批准供应商,并收取申请、考试和续期处理费用。
Section § 1569.617
本节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认证基金,旨在支持老年护理机构、成人居住机构、团体之家和短期居住计划的管理员认证培训。现有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基金中的资金将转入认证基金。该基金将由立法拨款以及根据相关条款收取的费用、罚款和罚金组成。
Section § 1569.618
这项法律规定,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主管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在岗。当主管不在时,设施经理或一名负责任的替补人员(必须年满21岁且具备资质)应24小时在设施内。替补人员可以是了解如何与紧急救援人员互动、熟悉应急程序和住户护理需求的工作人员。
设施必须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以提供所需的护理、确保住户的福祉,并保持清洁安全的环境。至少一名具备心肺复苏(CPR)和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必须始终在场,尽管本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心肺复苏。
设施经理是指被授权管理日常运营和监督住户的人员。这个角色可以由主管兼任,但他们一次只能管理一个设施。
Section § 1569.62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老年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以提供高质量的护理。工作人员必须接受40小时的培训,其中包括专门针对痴呆症护理、个人活动协助和安全的特定学时。此外,每年还需要进行20小时的额外培训,其中包括痴呆症护理。培训内容应涵盖老年人特殊需求、药物政策、社会心理需求、应急响应以及文化敏感性等多个主题,特别是针对阿尔茨海默病和痴呆症患者。
持证健康专业人员可部分豁免,但在照护居民之前仍需接受特定培训。这项法律旨在使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为老年居民提供有效的护理。
Section § 1569.626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确保其直接照护人员完成专门针对失智症照护的培训。工作人员必须接受12小时的失智症照护培训,其中6小时须在他们开始独立照护住客之前完成,剩余6小时则须在受雇后的前四周内完成。这项培训必须专门针对失智症患者的照护。此外,工作人员每年还必须接受8小时的失智症照护在职培训。这项培训可以由具有失智症专业知识的人士提供,并可通过观察和实际应用等多种方法进行。这项要求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9.627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声称提供针对痴呆症患者特殊照护的老年人照护机构,必须提供这些特色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将这些信息纳入提交给主管部门的运营计划中,并应要求向公众公开。
披露内容必须涵盖多个方面,例如他们的理念和目标、如何在入院前和入院后评估潜在居民、他们提供的项目、员工的资质和培训、物理环境、如何处理居民状况的变化,以及其项目成功的指标。
Section § 1569.628
Section § 1569.6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在入院前可以收取的费用。机构不得向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人州补充计划的受助人收取预入院费。如果他们确实收费,必须书面明确说明所有费用和退款政策。他们不能要求收取潜在损害的押金。对于超过500美元的费用,退款政策有详细规定,具体取决于居民何时决定不入住或离开机构。如果居民被驱逐,法律规定了根据费用支付时间与驱逐通知之间的间隔来确定退款金额,并要求在驱逐通知发出后15天内及时退款。
Section § 1569.652
如果养老院的住户去世,养老院不能要求提前通知来终止入住协议。一旦所有个人物品从房间移走,费用就停止计算。
养老院必须允许已故住户的个人财产在合理时间内由授权人员或法院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移走,不得阻碍。任何涵盖物品移走后期间的已付费用,应在15天内退还给责任方或住户的遗产。
如果在住户去世后,物品仍留在房间内期间还在收取费用,养老院必须在三天内告知责任方关于合同终止和退款的政策。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与持续护理股权项目相关的某些费用。
Section § 1569.655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在提高任何费用前,至少提前 90 天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涨价的金额和原因,除非涨价是由于居民的照护水平变化。机构不能收取一次性、意料之外的费用上涨,而必须将任何必要的成本分摊到一年的月费中。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特定服务或商品。对于那些接受州补充计划福利的人,任何费率上涨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指导方针。某些签订了持续照护合同的机构可免除这些要求。
Section § 1569.657
如果住户在机构中的护理级别发生变化,并因此导致费用增加,机构必须在新护理开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户及其代表。通知必须说明将提供哪些新服务,并详细列出新费用。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领取特定政府福利的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住户,也不适用于与老年住户签订了特定持续护理合同的机构。
Section § 1569.658
每年1月31日前,所有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都必须制作一份文件,说明其过去三年平均每月费率的增长情况,包括居住单元费和各项服务费,但不包括可选服务。如果机构运营不足三年,则应披露其开始运营以来的平均增长情况。目前没有居民的新机构可免除此要求。
机构必须在居民或其代表同意入住时向他们提供这份披露文件,并获取一份签字确认书存档。他们还必须将这份文件提供给任何潜在居民。获得持续护理合同证书的机构无需遵守此规定。
Section § 1569.68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必须在所有旨在吸引客户或住户的广告和公共通知中包含其许可证号码。这项规定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广告和公告,包括报纸、杂志、消费者报告、企业开业公告、电话簿、专业名录以及广播或电视广告。
Section § 1569.68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持有执照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在因执照失效或机构用途变更而需要搬迁住户时的责任。机构必须为每位住户准备一份量身定制的搬迁评估,并提前至少60天提供书面通知,详细说明驱逐原因、护理计划、搬迁需求以及可用的支持服务。
当转移七名或更多住户时,法律要求制定关闭计划,并在部门批准该计划之前限制接收新住户。法律明确规定了根据通知时间退还预入住费用的细则,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罚款和潜在的法律后果。机构必须与住户、其家人和当地机构密切协调,以尽量减少转移创伤。
如果机构未能遵守规定或危及住户,部门可以介入,可能通过临时管理人来确保住户的福祉。此外,如果住户的权利受到侵犯,法律允许住户提起诉讼或寻求法律补救。
Section § 1569.68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在驱逐住户时提供详细信息。驱逐通知必须清楚说明驱逐的理由,包括具体的日期、地点、证人和情况。它还必须包括驱逐日期、替代住房资源以及住户挑战驱逐权利的信息。通知应说明,如果住户未在指定日期前搬离,则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驱逐,并告知住户他们有权对驱逐提出异议。机构还必须将驱逐通知告知住户的责任人。
Section § 1569.686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执照持有人,在出现某些财务或法律问题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居民以及州长期护理申诉专员等多方。这些问题包括止赎通知、非法占有诉讼、破产申请、拖欠租金或公用事业断开警告。
如果收到这些通知,部门将负责启动合规计划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未能遵守这些通知要求可能导致最高2,000美元的民事罚款。
如果未能通知对居民造成损害,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例如暂停或吊销执照。然而,此要求不适用于持有持续护理合同证书的护理机构。在此背景下,“物业”指机构的土地或建筑物。
Section § 1569.695
加州的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和灾害计划。该计划应涵盖疏散程序、确保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至少72小时内能够独立运作的计划,以及紧急情况下的交通需求。设施需要维护一份应急服务联系清单,并至少有两个疏散避难所地点。此外,他们还必须建立应急电源、通讯、药物管理和辅助设备的程序。
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该计划的培训,设施应每季度进行演练。该计划必须每年审查并根据需要更新。在紧急情况下,设施应备有关键的居民信息,并提供疏散资源,如疏散椅和必要的钥匙。该计划必须应要求提供给居民、负责方和应急响应人员,同时对个人信息保密。新的设施执照申请人必须提交其计划以供批准,并且这些计划最好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尽管部门不作强制要求。
Section § 1569.696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护理机构为其提供直接护理的工作人员提供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必须涵盖体位支持和临终关怀等领域,并且是更大一套强制性培训的一部分。新的直接护理人员在开始工作前需要至少四小时的专业培训,通过指导或示范等不同方法学习。每年,他们还必须完成四小时的额外培训,重点是服务居民的特殊需求。培训应与老年护理专家共同开发,并可在机构内或机构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