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1992年7月1日或之后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每个组织库,均应持有由部门根据第1639.2条或第1639.3条颁发或续期的当前有效组织库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1) 经根据第4章(自第1600条起)获得许可的血库或根据该章免于许可的任何人进行的,人体全血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2) 为尸检、活检、培训、教育或用于其他医学或科学研究或调查而进行的组织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当不打算或无法合理预见该组织用于移植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3) 个人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从其患者身上采集组织,或由个人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将其组织植入其患者体内。本豁免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组织的任何处理或储存,但个人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对精液进行处理和储存的情况除外,条件是该精液是由该医师和外科医生从精子捐献者处采集,或由该医师和外科医生从本章许可的组织库获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4) 胎儿组织或源自人类胚胎或胎儿的组织的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5) 经器官获取组织(OPO)进行的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该OPO的定义见《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86.302条,如果该OPO在采集、处理、储存和分发组织时,已被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指定为OPO,并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86.304条和第486.306条的适用要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6) 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储存预包装的冻干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7) 任何在合法执业场所执业的持证牙医储存冻干骨和真皮,条件是该冻干骨和真皮已从持证组织库获得,严格按照试剂盒的包装说明书和任何其他制造商的说明和指南储存,并明确用于植入患者体内。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 储存由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定义的人体细胞、组织或细胞/组织产品(HCT/P),该产品是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60 et seq.)第510条或第515条批准的医疗器械,或是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262)第351条批准的生物制品,由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和权限内行事并在合法执业场所执业的持证医师或足病医生进行。该医疗器械或生物制品必须从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组织库获得,严格按照器械或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和任何其他制造商说明储存,并且仅明确用于直接植入或应用于执业医师自己的患者。为了符合本款的豁免资格,执业医师或足病医生(符合豁免资格者)执业的实体或组织应书面通知部门,说明该执业医师已获得许可并符合本款的要求。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A) 通知所适用的所有执业医师名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B) 确认每位列出的执业医师均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和权限内使用该医疗器械或生物制品,用于本款所述的直接患者护理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C) 声明每位列出的执业医师同意严格遵守器械或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以及任何其他制造商说明和指南中的储存指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D) 每位执业医师确认该医疗器械或生物制品不得转售或分发。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9) 任何器官的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该器官定义见第1635条(c)款(2)项,在单一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内进行,该医院定义见第1250条(a)款,并运营经医疗保险批准的移植项目。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10) 个人储存同种异体组织,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