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3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人体组织的处置和移植相关的关键术语。“部门”指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捐赠者”指提供组织的活体或已故个体。“配子库”是一种储存精子和卵子等生殖细胞的组织库。“人”包括个人和各种法律实体。“组织”包括许多人体部位和体液,但不包括用于移植的器官。“组织库”指任何处理用于移植的组织的场所。最后,“移植”是将组织从捐赠者转移到他人体内的过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a) “部门”指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b) “捐赠者”指活体或已故的、从中取出组织的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c) “配子库”指收集、处理、储存或分发精子、卵母细胞或胚胎的组织库,包括提供专业生殖服务的机构,但不包括免于组织库许可的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d) “人”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协会、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或机构,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e)(1) “组织”指人体细胞、细胞群,包括角膜、巩膜或玻璃体以及眼睛的其他部分或整个眼睛、骨骼、皮肤、动脉、精子、卵母细胞、胚胎、血液、其他体液以及人体的任何其他部分,但不包括为移植或研究目的而取出的器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e)(2) 就第 (1) 款而言,“器官”指人体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腺、肠(包括食道、胃、小肠或大肠,或胃肠道的任何部分),或血管化复合异体移植,以及在器官取出过程中从器官捐赠者体内取出的相关血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f) “组织库”指收集、处理、储存或分发用于人体移植的组织的场所、机构或设施。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g) “移植”指将组织(包括通过摄入)从捐赠者转移到捐赠者本人或另一个人体内的行为或过程。

Section § 163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任何组织库都必须持有部门颁发的适当执照,但某些豁免情况除外。这些豁免包括持证血库的活动、研究用组织采集,以及医生从其患者身上采集或植入组织等。

具体例外情况还包括器官获取组织、某些医院和牙医储存特定类型的组织。此外,法律还概述了在特定医疗环境中,冻干骨和生物制品可以在没有组织库执照的情况下进行管理的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1992年7月1日或之后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每个组织库,均应持有由部门根据第1639.2条或第1639.3条颁发或续期的当前有效组织库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1) 经根据第4章(自第1600条起)获得许可的血库或根据该章免于许可的任何人进行的,人体全血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2) 为尸检、活检、培训、教育或用于其他医学或科学研究或调查而进行的组织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当不打算或无法合理预见该组织用于移植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3) 个人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从其患者身上采集组织,或由个人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将其组织植入其患者体内。本豁免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组织的任何处理或储存,但个人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对精液进行处理和储存的情况除外,条件是该精液是由该医师和外科医生从精子捐献者处采集,或由该医师和外科医生从本章许可的组织库获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4) 胎儿组织或源自人类胚胎或胎儿的组织的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5) 经器官获取组织(OPO)进行的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该OPO的定义见《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86.302条,如果该OPO在采集、处理、储存和分发组织时,已被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指定为OPO,并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86.304条和第486.306条的适用要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6) 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储存预包装的冻干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7) 任何在合法执业场所执业的持证牙医储存冻干骨和真皮,条件是该冻干骨和真皮已从持证组织库获得,严格按照试剂盒的包装说明书和任何其他制造商的说明和指南储存,并明确用于植入患者体内。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 储存由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定义的人体细胞、组织或细胞/组织产品(HCT/P),该产品是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60 et seq.)第510条或第515条批准的医疗器械,或是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262)第351条批准的生物制品,由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和权限内行事并在合法执业场所执业的持证医师或足病医生进行。该医疗器械或生物制品必须从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组织库获得,严格按照器械或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和任何其他制造商说明储存,并且仅明确用于直接植入或应用于执业医师自己的患者。为了符合本款的豁免资格,执业医师或足病医生(符合豁免资格者)执业的实体或组织应书面通知部门,说明该执业医师已获得许可并符合本款的要求。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A) 通知所适用的所有执业医师名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B) 确认每位列出的执业医师均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和权限内使用该医疗器械或生物制品,用于本款所述的直接患者护理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C) 声明每位列出的执业医师同意严格遵守器械或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以及任何其他制造商说明和指南中的储存指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8)(D) 每位执业医师确认该医疗器械或生物制品不得转售或分发。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9) 任何器官的采集、处理、储存或分发,该器官定义见第1635条(c)款(2)项,在单一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内进行,该医院定义见第1250条(a)款,并运营经医疗保险批准的移植项目。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35.1(b)(10) 个人储存同种异体组织,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Section § 16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用于移植的组织,例如收集、储存或加工,被视为一项服务。由于它被视为一项服务,这些活动不受通常适用于《商法典》中商品的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