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6.9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开设日间照护中心或提供专业服务,您必须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您需要证明您能够遵守规定,表明您品格良好(包括犯罪背景调查、工作经历和推荐信),并证明您有足够的财力来维持优质服务。

如果您曾任职或拥有任何类似机构10%或以上的股份,您必须披露这些信息,以及您曾遇到的任何纪律问题。您还需要制定消防和灾害应急计划,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演习,并在机构内保存这些演习的记录。

此外,您需要在机构入口处张贴标志,提供当地卫生部门的电话号码和儿童安全提示。如果您未能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或表格,您的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这旨在确保所有日间照护中心对儿童来说都是安全可靠的。

任何希望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日间照护中心执照或日间照护中心专业服务特别许可的人,应根据法规向部门提交由部门提供的申请表,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a)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遵守本法案以及部门根据本法案采纳的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b)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信誉良好且负责任的品格。此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596.871条进行的犯罪记录审查、就业历史和品格推荐信。如果申请人是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或企业,则应提交其成员或股东以及负责申请执照或特别许可的日间照护中心负责人的信誉良好且负责任的品格证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c)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维持根据本法案采纳的法规所要求的服务标准。此信息仅在初次申请执照时要求提供,并在部门书面要求时提供,书面要求应解释作为部门调查职能一部分需要此证据的原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d)  披露申请人曾任或现任任何儿童日间照护机构或根据第1章(始于第1200条)、第2章(始于第1250条)或第3章(始于第1500条)获得许可的任何机构的行政人员、普通合伙人、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职务,或作为在该等机构中持有或曾持有10%或以上受益所有权的人员的身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e)  披露针对(d)款中指明的实体所持有或曾持有的执照已采取或正在采取的任何吊销或其他纪律处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f)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该设施有消防和灾害应急计划,并且消防演习和灾害演习将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这些演习的记录应保存在设施内,使用部门准备的表格,并应包括演习的日期和时间。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g)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在设施入口处张贴标志,提供当地卫生部门的电话号码并声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g)(1)  保护您的孩子——这是法律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g)(2)  《车辆法典》第27360条和第27360.5条中关于儿童乘客约束系统的所有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g)(3)  请致电当地卫生部门获取更多信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h)  部门为妥善管理和执行本法案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i)  申请人未能与许可机构合作完成申请,将导致申请被驳回。未能合作是指未提供本条和部门法规中描述的信息,或未按许可机构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596.9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已在其他地点获得许可的组织申请新托儿设施运营许可证的流程。当一个组织提交现有许可证证明进行申请时,部门必须在60天内对申请作出决定。作为申请流程的一部分,部门必须在五天内请求消防和犯罪记录许可。

如果部门无法在60天内完成申请审查,在没有安全风险且所有许可都已完成的情况下,部门可以颁发临时许可证,允许运营长达六个月。如果需要,此临时许可证可以延长。如果未颁发临时许可证,必须提供一份解释原因的通知,例如安全问题或缺少文件。当这些问题解决后,应立即颁发临时许可证。

此外,必须制定程序和上诉流程,以有效处理任何申请延迟或拒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6(a)  部门及其签约的许可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后的60天内,对已在其他地点持有有效儿童日托机构运营许可证的组织提交的所有儿童日托机构运营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或申请函中注明其在其他地点持有有效许可证,并注明该许可证的编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6(b)  部门应在收到(a)款所述申请后的五天内,向相关消防局长请求消防安全许可。部门应在收到(a)款所述申请后的五天内请求犯罪记录许可,除非根据第1596.871条(g)款的许可转移已另行满足许可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6(c)  如果部门因任何原因无法遵守(a)款规定,它应在收到(a)款所述申请后的60天内,授予申请人临时许可证,运营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内,部门应继续调查并在临时许可证到期前对申请作出最终决定。临时许可证应予授予,前提是部门未发现生命安全风险,且(如适用)犯罪记录许可已完成,消防安全许可已完成。如果局长认定由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需要超过六个月才能完全符合许可标准,并且已满足所有其他许可要求,局长可在申请时将临时许可证的期限延长六个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6(d)  如果部门未根据(c)款颁发临时许可证,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说明未颁发临时许可证的原因是存在生命安全风险、缺乏消防安全许可、缺乏犯罪记录许可、未能完成申请,或这些原因的任何组合。如果发现生命安全风险,应明确解释阻止颁发临时许可证的风险。如果发现缺乏消防安全许可或缺乏犯罪记录许可,通知应包括部门请求许可的日期和这些请求的当前状态,收到消防安全许可请求的消防局长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缺乏犯罪记录许可的个人姓名。如果发现未能完成申请,通知应列出所有缺失或不正确的表格或附件。此通知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不迟于60天发送给申请人。如果通知中指明的原因得到纠正,部门应在纠正后的五天内颁发临时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6(e)  部门应在1992年1月1日之后立即制定实施(a)、(b)、(c)和(d)款所需的快速程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6(f)  部门应在1992年1月1日之后立即为本条下的申请人制定针对许可证拒绝和申请处理延迟的上诉程序。

Section § 1596.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儿童日托中心若要获得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日托中心被发现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就可以获得所需的执照。

儿童日托中心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可以颁发,前提是持证人未被发现违反本章以及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的任何法定要求或规章制度。

Section § 1596.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通知日间照护中心其在遵守规定方面存在的任何问题,并允许部门设定一个截止日期让中心进行整改。如果中心不遵守规定,他们可能需要每天支付罚款,直到所有问题解决。

在制定纠正这些问题的计划时,中心和部门都应考虑问题的严重性、过去的违规行为、对儿童健康或安全的潜在风险、受影响儿童的数量以及解决问题所需的资源。

部门必须确保纠正计划清晰且可追踪,明确如何证明问题已得到解决。所有这些信息都应记录在部门的档案中。部门还需要制定关于如何适用这些罚款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8(a)  部门应书面通知日间照护中心其在遵守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方面的所有缺陷,并应设定合理的期限供中心遵守。一旦发现不遵守情况,部门可征收民事罚款,该罚款应每日支付给部门,直至部门认定该中心已遵守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8(b)  在制定纠正计划时,被许可方和部门均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8(b)(1)  违规的严重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8(b)(2)  既往违规记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8(b)(3)  对设施内任何儿童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的可能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8(b)(4)  受违规行为影响的儿童人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8(b)(5)  如果适用,纠正违规行为所需的设备或人员的可用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8(c)  部门应确保被许可方的纠正计划是可核实和可衡量的。纠正计划应明确何种证据可接受以证明缺陷已得到纠正。此证据应纳入部门的设施档案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8(d) 部门应制定规章,确立根据本节施加民事罚款的程序。

Section § 1596.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对未能纠正缺陷或违反规定的儿童保育设施可能施加的民事罚款。对于未纠正的违规行为,每天处以100美元的罚款。重复违规行为将导致每次立即处以250美元的罚款。对于导致伤害等严重违规行为,每日罚款会增加,并立即处以500美元的罚款。如果儿童受伤或死亡,罚款将根据设施规模显著增加。设施可以对罚款提出上诉,并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和上诉程序。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用于改善儿童保育服务。法规修正案要求在2016年1月1日前完成,本条款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a) 除根据本章或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颁发的执照被暂停、临时暂停或吊销外,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征收民事罚款: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1) 如果设施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缺陷,则每次违反本章规定的民事罚款金额为每天一百美元 ($100)。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1)(A) 如果持照人或其代表向部门提交证据表明持照人已纠正缺陷,且部门在审查该证据后,已确定缺陷已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部门收到该证据之日起停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1)(B) 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部门应在根据 (A) 项收到证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检查该设施,以确认缺陷已纠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1)(C) 如果部门确定缺陷尚未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原始传票日期起继续累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1)(D) 如果部门能够核实缺陷在部门根据 (A) 项收到证据的日期之前已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该较早日期起停止。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2)(A) 如果部门向设施发出缺陷通知,针对 (1) 项中规定的重复违规行为,部门应立即对每次重复违规行为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民事罚款,并在传票发出后,对重复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缺陷通知应说明该缺陷如何构成重复违规,并应提交给主管进行审查和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2)(A)(B) 就本条而言,“重复违规”指在先前违规行为发生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的违规行为,该违规行为违反了由相同字母或数字组合,或字母和数字组合指定的法规或规章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2)(A)(C) 尽管有 (A) 项和 (B) 项的规定,如果部门认定所引用的重复违规行为与原始违规行为并非实质相似,部门可自行决定将所引用的重复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降至适用情况下基本违规行为的水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b)(3) 如果违规行为的性质或严重性,或违规行为的频率,根据本章规定,需要处以更高的罚款或立即评估民事罚款,或两者兼有,则纠正缺陷不应影响民事罚款的征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c) 对于以下任何严重违规行为,部门应立即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并在传票发出后,对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c)(1) 部门认定导致儿童受伤或生病的任何违规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c)(2) 消防许可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超员、无法操作的烟雾报警器和无法操作的火灾报警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c)(3) 缺乏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无人看管,以及由未满18岁的人员监管儿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c)(4) 可接触的水体,当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禁止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c)(5) 可接触的枪支、弹药或两者兼有。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c)(6) 违反第1596.852、1596.853或1597.09条,拒绝进入设施或设施的任何部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c)(7) 场所内存在受部门排除令约束的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d) 如果部门向设施发出缺陷通知,针对 (c) 款中规定的重复违规行为,部门应立即对每次重复违规行为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并在传票发出后,对重复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缺陷通知应说明该缺陷如何构成重复违规,并应提交给主管进行审查和批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e) 对于部门认定导致儿童死亡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按以下规定征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e)(1) 对于获准照护30名或以下儿童的设施,处以七千五百美元 ($7,500) 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e)(2) 对于获准照护31至100名(含)儿童的设施,处以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e)(3) 为经许可照护100名以上儿童的机构处以一万五千美元($15,000)的罚款。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f)(1) 对于部门认定构成身体虐待或导致儿童严重伤害(如第1596.8865条所定义)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按以下方式评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f)(1)(A) 为经许可照护30名或更少儿童的机构处以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f)(1)(B) 为经许可照护31至100名(含)儿童的机构处以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f)(1)(C) 为经许可照护100名以上儿童的机构处以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f)(2) 就本款而言,“身体虐待”包括由他人以非意外方式对儿童造成的身体伤害,如《刑法典》第11165.1条所定义的性虐待,如《刑法典》第11165.2条所定义的忽视,或如《刑法典》第11165.4条所定义的非法体罚或伤害,当负责儿童福利的人员是任何经许可照护儿童的机构的被许可人、管理员或雇员,或公立或私立学校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员或雇员时。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g)(1) 在根据(e)款或(f)款评估民事罚款之前,该决定应由社区照护许可司的项目主管批准。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g)(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g)(2)(A) 部门应将根据(e)款或(f)款应支付的民事罚款金额,减去已对根本违规行为评估的民事罚款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g)(2)(A)(B) 如果部门已对根本违规行为评估的民事罚款金额超过根据(e)款或(f)款的罚款金额,则以较大金额为准,并按部门已评估的金额到期应付。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政府从根据本章或第3.4章(始于第1596.70条)对经许可的儿童照护中心施加的民事罚款中获得的收入,应存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6编第4.6章(始于第18285条)设立的儿童健康与安全基金,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8285条(f)款专门用于经许可的日托中心提供者的技术援助、岗前培训、培训和教育。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i)(1) 部门代表出具的缺陷通知书应包括对缺陷性质的事实描述,充分说明被许可人未能遵守特定法规或规章的方式,以及(如适用)缺陷发生的具体地点或区域。部门应真诚努力与被许可人合作,以确定缺陷原因并防止任何重复违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i)(2) 部门应制定规章,规定缺陷的上诉程序。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j)(1) 被许可人有权在收到民事罚款评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对根据(d)款和(e)款评估的民事罚款进行正式审查,并应在当时提供所有可用的佐证文件。该审查应由社区照护许可司的副主任进行。被许可人可在提交审查请求后的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提交审查请求时无法获得的额外佐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该信息应在收到审查请求后的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此额外信息。如果副主任认定民事罚款未按部门适用法规或规章评估,或导致民事罚款评估的缺陷认定未按部门适用法规或规章作出,他或她可以修改或驳回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所有必要信息已由被许可人提供给部门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收到副主任决定的书面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3) 如果,除了民事罚款的评估之外,部门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以暂停或吊销设施许可证,其中包括与民事罚款评估相关的违规行为,则部门对未决上诉的审查应停止,且民事罚款的评估应作为行政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进行审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4) 行政上诉程序结束后,民事罚款即到期应付。除非已作出部门可接受的付款安排,逾期 30 天未支付的民事罚款将按部门规定收取滞纳金。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k)(1) 被许可人有权在收到民事罚款评估通知或缺陷认定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对分部 (j) 中未描述的任何其他民事罚款或缺陷进行正式审查,并应在此时提供所有可用的支持文件。审查应由社区照护许可司的区域经理进行。被许可人可以在提交审查请求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提交审查请求时无法获得的额外支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该信息应在收到审查请求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此额外信息。如果区域经理确定民事罚款的评估或缺陷的认定不符合部门的适用法规或规章,他或她可以修改或驳回该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收到区域经理决定的书面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k)(2) 在完成第 (1) 款所述的审查后,被许可人可以在收到区域经理决定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一步向社区照护许可司的项目主管上诉该决定。被许可人可以在请求上诉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提交在上诉时无法获得的额外支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该信息应在收到上诉请求后的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此额外信息。如果项目主管确定民事罚款的评估或缺陷的认定不符合部门的适用法规或规章,他或她可以修改或驳回该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收到项目主管决定的书面通知。项目主管的决定被视为最终决定,并结束被许可人根据本款进行的上诉的行政上诉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k)(3) 行政上诉程序结束后,民事罚款即到期应付。除非已作出部门可接受的付款安排,逾期 30 天未支付的民事罚款将按部门规定收取滞纳金。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l) 部门应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修订其规章,以反映 2014 年第 813 章第 8 条对本节所作的修改。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m)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 (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实施和管理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出的修改,直到根据《行政程序法》通过法规。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9(n) 本条将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96.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一种简化的儿童保育执照,涵盖婴幼儿、学步儿童、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的服务。目标是创建灵活的儿童保育选择,同时确保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都得到满足。到2021年1月1日,必须制定法规以支持这种统一的儿童保育中心执照,并且到2024年1月1日,所有日托中心都应转换为这些执照。

这些法规应确保不同年龄组之间的平稳过渡,并保持高标准的健康和安全。工作重点必须放在持续照护的最佳实践上,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并与州教育部门协调。可能会适用与现有日托费用相似的收费结构。即使在正式法规制定之前,部门也可以通过书面指示进行指导,这些指示将作为临时规则,并在教育部门的参与下制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设立一种儿童保育执照,该执照具有服务于婴幼儿、学步儿童、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的独立计划组成部分。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应考虑为儿童保育提供者提供灵活性,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以符合所有相关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方式支持服务的连续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1(b) 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规,设立一种儿童保育中心执照,以服务于婴幼儿、学步儿童、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并符合所有相关健康和安全要求。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所有日托中心应根据本节规定被许可为儿童保育中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1(c) 根据(b)款通过的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1(c)(1) 服务于婴幼儿、学步儿童、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的组成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1(c)(2) 接受照护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1(c)(3) 增强儿童从一个年龄组过渡到下一个年龄组的能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1(d) 在制定和通过(b)款所要求的法规期间,部门应考虑为所服务的儿童和家长提供持续照护的最佳实践。在考虑学龄前儿童持续照护的最佳实践时,部门应与州教育部门协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1(e) 部门可向儿童保育中心执照申请人收取费用,该费用应与第1596.803节中为日托中心设立的执照费标准相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1(f)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实施和管理本节,在法规通过之前,这些信函或指示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在制定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时,部门应就学龄前儿童的实施和管理与州教育部门协商。

Section § 1596.952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想获得执照,它必须列出其董事会成员和高级职员的相关信息。如果这些人中有任何一人不符合特定的资格要求,部门将不会向该公司颁发执照。

如果公司已经持有执照,但发现有重要职位的人员不符合资格,部门可以撤销该执照。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部门必须告知公司该人员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如果该人员没有直接接触客户,公司有15天时间将其撤职。如果该人员与客户有接触,则必须立即将其撤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2(a)  向部门申请执照的公司,应列出其任何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曾获准经营、曾受雇于或曾担任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2(b)  如果任何公司申请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中有人根据第1596.851条和第1596.8898条规定不符合执照申请资格,部门不得向其颁发临时执照或执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2(c)  如果任何公司执照持有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中有人根据第1596.851条和第1596.8898条规定不符合执照申请资格,部门可以撤销其执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6.952(d)  在根据(b)或(c)款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或执照持有人该人不符合担任申请人或执照持有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资格。如果该人没有客户接触,执照持有人有15天时间将其从该职位上撤职;如果该人有客户接触,则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撤职。

Section § 1596.954

Explanation

所有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必须至少配备一个符合特定法规标准的一氧化碳探测器。在官方检查时,会核查这些探测器是否到位。

每一个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在其设施内应配备一个或多个符合第12部第2分部第8章(自第13260条起)所规定标准的一氧化碳探测器。主管部门应在检查期间核查这些探测器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