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间照护中心行政管理
Section § 1597.05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加州的儿童日托中心,明确了许可审查应包含的内容。它规定审查应仅关注健康和安全,而非教育项目。当雇用新员工或招收儿童时,日托中心有30天时间收集某些记录,例如健康检查报告和免疫接种确认。如果因中心无法控制的因素需要更多时间,可以申请延期。重要的是,在这30天内不会进行额外的现场检查来核查记录。此外,在雇用新负责人后90天内,中心必须核实并保存负责人已参加部门提供的岗前培训的证明。
Section § 1597.07
这项法律要求儿童日托机构制定一份书面政策,详细说明员工资质、入园政策、项目理念和健康实践。这份政策必须与家长分享,家长必须签署一份宣誓书确认他们已阅读。此外,在征得家长同意后,机构应提供一份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儿童的家长名单。
Section § 1597.0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接受部门的突击检查,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照护。在设施处于缓刑期、有合规计划、有待决指控,或需要核实被勒令离开的人员是否已不在场的情况下,每年都会进行检查。
此外,部门还必须每年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中心中至少30%的设施进行突击检查,并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每个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必须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目标是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实现年度检查。
Section § 1597.11
Section § 1597.13
Section § 1597.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童日托中心出售并导致颁发新执照时的销售和执照转让流程。
现有的执照持有人必须在出售前至少30天,或在提出真实要约时(以较长者为准),通知许可部门以及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
此外,执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订任何入学协议之前,告知新入学的儿童的父母有关出售意向。在买方获得新执照的资格之前,销售不能最终完成。卖方必须书面告知买方需要获得执照,并将副本发送给许可机构。
潜在买方必须在他们的要约被接受后的五天内提交执照申请。在部门收到通知30天后才能进行转让,并且部门应优先在60天内处理这些执照。如果所有各方都遵守这些规定,该设施可以在新执照办理期间继续运营,而不会被视为无执照运营。
Section § 1597.15
本法律允许加州大学开展一个最长24个月的试点项目,测试家庭日间照护提供者和儿童照护工作人员是否能安全地为儿童进行胃造瘘管喂食或通过雾化器给药。
该过程涉及具体的预防措施:由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监督,与经验丰富的护士进行必要的互动,以及需要获得儿童医生的许可。
试点项目的结果在启动18个月后进行评估,涵盖参与人数、满意度以及对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的影响。
此外,评估还评估培训的充分性和成本,并确定此类操作是否可以在全州范围内推广。
请注意,加州大学董事会必须同意参与,且该项目将在资金启动两年后废止,除非通过进一步立法延长。
Section § 1597.1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2010年前建造的儿童日托中心,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以及之后每五年,检测饮用水中的铅含量。他们必须使用经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水质检测,并将结果报告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该委员会会将这些结果在线公开。如果发现铅含量过高,中心必须停止使用受影响的水龙头并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否则可能面临执照的临时吊销。家长必须被告知检测要求和结果。该部门必须在2021年1月1日前制定相关法规,并征求公众意见,以确保正确的检测程序;在法规正式出台前,可以通过指导文件提供指引。
Section § 1597.20
本节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认识到的几个重要点。首先,迫切需要为儿童提供更多在课后时间参与积极活动的机会。其次,能够为学龄儿童创建引人入胜且有意义的课程的工作人员至关重要。此外,它提到加利福尼亚州的青少年监禁率高得惊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并且自1975年以来大幅上升。该声明还指出,1974年至1990年间青少年凶杀案数量出现了令人不安的增长。最后,它指出与过去相比,美国儿童每周与父母相处的时间显著减少。
Section § 1597.21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学龄儿童日托中心的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允许儿童看护提供者用培训小时替代教育学分,并列出了场地主任和教师的具体学习领域,例如娱乐或体育。场地主任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完成12个学分,并在一年内完成另外三个学分;教师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完成六个学分。经验可以来自直接与儿童工作,或教育或青少年项目等相关领域。
替代性教育经验,例如职业培训或专业培训学分,可被接受以满足教育要求。现有学校新项目的许可证必须在30天内决定。如果发生延误,在所有安全和清查检查均已完成的前提下,可以授予最长六个月的临时许可证。
Section § 1597.055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日托中心聘用教师的资格,即使他们不满足常规的教育要求。要符合资格,此人必须年满18岁,持有儿童保育的区域证书,完成特定小时数的课堂教学和实地经验,提供免疫或豁免证明,以及结核病清除证明。一旦被聘用,教师必须继续深造以成为完全合格的教师,每学期完成最低学分的大学课程。在达到某些教育里程碑之前,他们需要由一名完全合格的教师进行监督。
Section § 1597.056
Section § 1597.057
Section § 1597.05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制定指导方针,允许儿童看护助理协助合格教师监督最多 (18) 名学龄前儿童。助理必须每学期或每季度至少修读 (2) 个大学水平的幼儿教育学分,直到完成 (6) 个学分。
“学龄前儿童”指的是那些在儿童日托中心注册,但根据具体法规未在婴儿看护中心或学龄中心注册的儿童。
这项法律在 (199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并未生效。
Section § 1597.091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每年对20%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不包括专门针对学龄儿童的中心)进行突击检查。这些检查可在中心运营时间的任何时候进行,并且不得妨碍对投诉的响应。但是,这些要求只有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