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加州的儿童日托中心,明确了许可审查应包含的内容。它规定审查应仅关注健康和安全,而非教育项目。当雇用新员工或招收儿童时,日托中心有30天时间收集某些记录,例如健康检查报告和免疫接种确认。如果因中心无法控制的因素需要更多时间,可以申请延期。重要的是,在这30天内不会进行额外的现场检查来核查记录。此外,在雇用新负责人后90天内,中心必须核实并保存负责人已参加部门提供的岗前培训的证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a) 对儿童日托中心的许可审查应仅限于健康和安全考量,且不得包括对该机构任何教育或培训项目内容的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b) 被许可人应在雇用工作人员或招收儿童后30天内,获取需要来自被许可人、工作人员或儿童无法控制的来源信息的记录。如果被许可人能够证明进一步的延误超出了被许可人的控制范围,可以准予延期。在30天期限内,不得进行额外的现场检查以检查指定记录的完成情况。
就本款而言,“记录”指需要来自机构无法控制的来源信息的记录类型,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1) 由内外科医生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2) 所需免疫接种的确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3) 提交描述机构工作人员教育资质的官方数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c) 在雇用机构负责人后90天内,被许可人应获取该机构负责人已完成部门提供的岗前培训的证明,并应保存该证明的副本。

Section § 159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儿童日托机构制定一份书面政策,详细说明员工资质、入园政策、项目理念和健康实践。这份政策必须与家长分享,家长必须签署一份宣誓书确认他们已阅读。此外,在征得家长同意后,机构应提供一份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儿童的家长名单。

部门应要求每位持证人提供一份书面政策声明,其中应包括所有现有员工的姓名和资质、入园政策、项目理念、负责儿童日托许可的最近地方办事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纪律措施,以及持证人关于预防性健康和照护患有非危及生命疾病儿童的政策和实践。该机构应保留一份由机构内每名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签署的宣誓书,表明其已阅读该声明。持证人还应在征得相关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所有父母提供一份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儿童的父母名单。

Section § 159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现场检查都必须不事先通知地进行。

Section § 159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接受部门的突击检查,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照护。在设施处于缓刑期、有合规计划、有待决指控,或需要核实被勒令离开的人员是否已不在场的情况下,每年都会进行检查。

此外,部门还必须每年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中心中至少30%的设施进行突击检查,并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每个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必须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目标是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实现年度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a) 每个持牌儿童日托中心都应接受部门的突击检查。部门应视需要经常检查这些设施,以确保所提供照护的质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b)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部门应每年对持牌儿童日托中心进行一次突击检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b)(1) 当执照处于缓刑期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b)(2) 当设施合规计划中的协议条款要求进行年度检查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b)(3) 当针对持牌人的指控待决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b)(4) 为了核实部门已命令离开儿童日托中心的人员不再在该设施内。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c)(1) 部门应每年对不受(b)款评估约束的设施中不少于30%的设施进行一次突击检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c)(2) 这些突击检查应根据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样方法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d) 部门应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持牌儿童日托中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前,实现对本节管辖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的年度检查。

Section § 1597.11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发现获得许可的托儿或发展机构存在可能危害儿童健康和安全的违规行为时,通知州教育部。此通知必须在发现问题后的15天内发出。

Section § 1597.13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负责日托中心许可的部门或当地机构,必须在收到所有必要文件后30天内对许可申请做出决定。这只有在他们访问现场并确保该中心符合许可标准之后才能进行。他们还需要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30天内进行首次现场访问。

Section § 159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童日托中心出售并导致颁发新执照时的销售和执照转让流程。

现有的执照持有人必须在出售前至少30天,或在提出真实要约时(以较长者为准),通知许可部门以及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

此外,执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订任何入学协议之前,告知新入学的儿童的父母有关出售意向。在买方获得新执照的资格之前,销售不能最终完成。卖方必须书面告知买方需要获得执照,并将副本发送给许可机构。

潜在买方必须在他们的要约被接受后的五天内提交执照申请。在部门收到通知30天后才能进行转让,并且部门应优先在60天内处理这些执照。如果所有各方都遵守这些规定,该设施可以在新执照办理期间继续运营,而不会被视为无执照运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4(a)  尽管有第1596.858条规定,如果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出售,且该出售将导致颁发新执照,则财产和业务的出售和转让须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4(a)(1)  被许可人应在财产或业务转让前至少30天,或在提出真实要约时(以较长者为准),向部门以及儿童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出售儿童日托中心的意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4(a)(2)  被许可人应在签订入学协议之前,告知在向部门发出通知后被该设施接收的儿童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被许可人出售财产或业务的意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4(b)  除(e)款另有规定外,财产和业务不得转让,直至买方根据本章规定符合获得执照或临时执照的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4(b)(1)  如果买方打算继续将该设施作为儿童日托中心运营,卖方应书面通知潜在买方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执照的必要性。卖方应将此书面通知的副本发送给许可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4(b)(2)  潜在买方应在卖方接受要约后的五天内,提交第1596.95条规定的执照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4(c)  在根据(a)款第(1)项向部门提供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得允许转让该设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4(d)  部门应优先处理根据本条提交的执照申请,以确保财产和业务的及时转让。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60天内,就是否根据第1596.95条颁发执照作出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4(e)  如果财产和业务转让所涉各方完全遵守本条规定,则转让可以完成,并且在部门对执照申请作出最终决定期间,买方不应被视为运营无执照设施。

Section § 159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大学开展一个最长24个月的试点项目,测试家庭日间照护提供者和儿童照护工作人员是否能安全地为儿童进行胃造瘘管喂食或通过雾化器给药。

该过程涉及具体的预防措施:由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监督,与经验丰富的护士进行必要的互动,以及需要获得儿童医生的许可。

试点项目的结果在启动18个月后进行评估,涵盖参与人数、满意度以及对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的影响。

此外,评估还评估培训的充分性和成本,并确定此类操作是否可以在全州范围内推广。

请注意,加州大学董事会必须同意参与,且该项目将在资金启动两年后废止,除非通过进一步立法延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a)  局长应授权加州大学根据本条开展一个试点项目,期限不得超过试点项目资金可供支出之日起的24个月。试点项目的目的是测试在 (c) 款规定的条件和预防措施下,允许家庭日间照护服务提供者和儿童日间照护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胃管喂食或通过雾化器给药的可行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局长根据 (a) 款授权后,由试点项目(称为“准入项目”)的首席研究员或其工作人员选定的儿童日间照护中心和家庭日间照护机构的持证人及工作人员,应被授权对其机构中注册的儿童进行胃造瘘管喂食或通过雾化器给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c)  为本试点项目之目的,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c)(1)  由加州大学选定的首席研究员应是在该州持有行医执照的人员,且在监督非医疗人员执行小型健康操作的项目方面经验丰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c)(2)  具备适当经验的资深护士的可用性以及与他们的互动(由首席研究员确定),应是研究设计的一部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c)(3)  只有获得其私人医生明确书面许可的儿童才应被纳入试点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d)  加州大学应在执行 (b) 款所述培训和操作之前,通知该部门任何被选中参与的家庭日间照护服务提供者或儿童日间照护中心工作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e)  在拟议试点项目资金可供支出之日起的18个月后,准入项目的首席研究员应向立法机关的众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健康与人类服务委员会提交项目评估报告。在准备评估报告时,准入项目应咨询州卫生服务部、该部门、家庭日间照护协会、家庭资源中心和网络、儿童照护中心提供者社区以及儿童照护资源和转介机构的代表。准入项目的首席研究员应与该部门协商,以确定该部门利用评估报告所需的额外数据。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e)(1)  参与项目的家庭日间照护服务提供者人数,附带说明提供者接受培训的操作信息,以及其许可容量和实际招生人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e)(2)  参与项目的儿童日间照护中心工作人员人数,附带说明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的操作信息、该项目的许可容量和实际招生人数,以及工作人员总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e)(3)  在由受过培训的家庭日间照护服务提供者或儿童日间照护中心工作人员运营的持证儿童照护项目中,能够获得服务的儿童人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e)(4)  提供者和工作人员对试点项目的总体印象、遇到的问题和满意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e)(5)  家长和儿童对试点项目的总体印象、遇到的问题和满意度。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e)(6)  许可工作人员对试点项目的总体印象、遇到的问题和满意度。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e)(7)  提供非许可性质的培训、支持和监督的人员对试点项目的总体印象、遇到的问题和满意度。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5(e)(8)  提供者、工作人员、培训师、家长和儿童(酌情)关于试点项目有效性的意见。

Section § 159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2010年前建造的儿童日托中心,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以及之后每五年,检测饮用水中的铅含量。他们必须使用经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水质检测,并将结果报告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该委员会会将这些结果在线公开。如果发现铅含量过高,中心必须停止使用受影响的水龙头并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否则可能面临执照的临时吊销。家长必须被告知检测要求和结果。该部门必须在2021年1月1日前制定相关法规,并征求公众意见,以确保正确的检测程序;在法规正式出台前,可以通过指导文件提供指引。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a)(1) 根据第1596.76条的定义,位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建筑物内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应当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但不迟于2023年1月1日,对其饮用水的铅污染水平进行检测,并在首次检测日期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测。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a)(2)(A) 受第 (1) 款约束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应当收集饮用水样本并提交给根据第101部第1章第4节第3条(自第100825条起)认可的实验室。根据本款收到饮用水样本的实验室,应当及时使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接受的铅数据提交方法,以电子方式将其检测结果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如果检测结果显示铅含量升高,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受影响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的检测结果报告给该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a)(2)(A)(B)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当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a)(2)(A)(B)(i) 如果水中铅的建议行动水平发生变化,通知该部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a)(2)(A)(B)(ii) 及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小款 (A) 收到的所有检测结果。公布的检测结果应当方便公众查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a)(3) 在收到铅含量升高的通知后,受影响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存在铅含量升高的饮水机和水龙头,并使其无法运行,并为该地点的儿童和工作人员获取可饮用水源。任何未能采取该行动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将根据第1596.886条受到其执照的临时吊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a)(4) 持牌日托中心应当通知在该日托中心注册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关于检测设施饮用水的要求以及检测结果。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b)(1) 该部门应当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商,不迟于2021年1月1日通过本节要求的实施条例。这些条例应当包括确保有效水样收集和提交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b)(2) 在根据本节通过条例时,该部门应当纳入公众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16(b)(3)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该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实施和管理本节所作的修改,直到条例通过。

Section § 1597.2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认识到的几个重要点。首先,迫切需要为儿童提供更多在课后时间参与积极活动的机会。其次,能够为学龄儿童创建引人入胜且有意义的课程的工作人员至关重要。此外,它提到加利福尼亚州的青少年监禁率高得惊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并且自1975年以来大幅上升。该声明还指出,1974年至1990年间青少年凶杀案数量出现了令人不安的增长。最后,它指出与过去相比,美国儿童每周与父母相处的时间显著减少。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0(a)  迫切需要增加儿童在课后时间参与积极活动的机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0(b)  需要具备能力使课后项目对学龄儿童而言有趣且具有相关性的工作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0(c)  加利福尼亚州的青少年监禁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自1975年以来增长了65%。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0(d)  1990年,加利福尼亚州青少年成为凶杀案受害者的数量是1974年的两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0(e)  与1960年相比,美国儿童每周与父母相处的时间平均减少了10到12小时。

Section § 159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学龄儿童日托中心的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允许儿童看护提供者用培训小时替代教育学分,并列出了场地主任和教师的具体学习领域,例如娱乐或体育。场地主任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完成12个学分,并在一年内完成另外三个学分;教师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完成六个学分。经验可以来自直接与儿童工作,或教育或青少年项目等相关领域。

替代性教育经验,例如职业培训或专业培训学分,可被接受以满足教育要求。现有学校新项目的许可证必须在30天内决定。如果发生延误,在所有安全和清查检查均已完成的前提下,可以授予最长六个月的临时许可证。

学龄儿童日托中心应遵守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a)  州社会服务部应允许以20个培训小时替代每个所需的教育学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b)  除了包括三个学分或60个培训小时的行政管理课程,以及三个学分或60个培训小时的幼儿教育、儿童发展或学龄儿童课程之外,场地主任可以作为现有法规的替代方案,从以下各项中完成九个核心学分或180个培训小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b)(1)  娱乐,包括但不限于艺术、音乐和舞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b)(2)  体育,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体育活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b)(3)  人类服务和社会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护理、心理学、社会学或家政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b)(4)  获得的小学或中学教师资格证学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b)(5)  幼儿教育、儿童发展或学龄儿童学分。
主任需在就业前完成12个学分或240个培训小时。剩余的三个学分必须在就业后一年内完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c)  州社会服务部应扩大满足当前场地主任教育要求的大学学位列表,以包括娱乐、体育、人类服务和社会福利(如(b)款第(3)项所述)以及教育(如(b)款第(2)项和第(4)项所述)的学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d)  作为满足法规中包含的教师教育要求的替代方案,教师可以从以下各项的任意组合中替代12个学分或240个培训小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d)(1)  娱乐,包括但不限于艺术、音乐和舞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d)(2)  体育,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体育活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d)(3)  人类服务和社会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护理、心理学、社会学或家政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d)(4)  获得的小学或中学教师资格证学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d)(5)  幼儿教育、儿童发展或学龄儿童学分。
教师需在就业前完成六个学分或120个培训小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e)  如果经验是直接与儿童工作获得的,该部门应接受场地主任和教师的以下替代经验类型:小学或中学教育的课堂教学或教师助理经验;体育或娱乐项目的有偿或志愿工作经验;娱乐或青少年发展方面的大学勤工俭学或实习;如(b)款第(3)项所述的人类服务方面的有偿或志愿工作经验;或学校指导或其他咨询项目的有偿或志愿工作经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f)  除了现有已批准的教育来源之外,以下是可用于满足学龄儿童看护中心工作人员所需教育的已批准教育来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f)(1)  如(b)款和(d)款所述的娱乐、体育、人类服务、社会福利和教育方面的职业学校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f)(2)  在儿童看护或小学教育领域符合继续教育学分资格的专业培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21(f)(3)  由全州或全国认可的或社区青少年服务组织提供,并由经认可的教育机构或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提供或批准的标准培训项目。

Section § 1597.05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日托中心聘用教师的资格,即使他们不满足常规的教育要求。要符合资格,此人必须年满18岁,持有儿童保育的区域证书,完成特定小时数的课堂教学和实地经验,提供免疫或豁免证明,以及结核病清除证明。一旦被聘用,教师必须继续深造以成为完全合格的教师,每学期完成最低学分的大学课程。在达到某些教育里程碑之前,他们需要由一名完全合格的教师进行监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教育要求,如果一个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他或她可以被聘为日托中心的教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5(a)(1) 年满18周岁或以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5(a)(2) 持有由西部学校和学院协会认可的区域职业项目颁发的儿童保育职业培训区域职业项目证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5(a)(3) 已完成至少95小时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儿童保育职业课堂教学,以及在持牌日托中心或类似团体儿童保育项目中至少150小时的受监督实地经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5(a)(4) 自2016年9月1日起,已提供当前免疫证明或豁免免疫证明,如第1596.7995节所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5(a)(5) 已提供当前结核病清除证明,如《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101216节(g)款所述。此要求可通过第121525节(f)款所定义的当前证书来满足,该证书表明无传染性结核病,如第121525节所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5(b) 根据(a)款被聘用后,教师应在满足部门法规规定的完全合格教师的教育要求方面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就本节而言,“令人满意的进展”应指每学期至少完成两个学分或每季度完成等同学分,且成绩合格,直至满足教育要求。在接下来的两个连续的常规学期或等效季度内,应完成经认可的大学或学院提供的六个学期学分或等效季度学分的幼儿教育课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5(c) 根据本节聘用的教师不得免除法律对日托中心教师施加的任何其他非教育要求,并且在完成(b)款规定的六个学分之前,应由一名完全合格的教师进行现场监督。

Section § 1597.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符合在学区教授特定年级儿童的资格,即使他们不符合日托服务提供者通常需要的其他教育要求,也可以被雇用在日托中心为该年级的儿童提供延长日托服务。

Section § 1597.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个人可以通过获得有效的儿童发展助理证书来满足成为日托中心教师的教育要求。该证书必须由儿童发展助理国家认证计划颁发,并适用于学龄前儿童(3-5岁)或婴幼儿(2岁及以下)环境。这些证书的标准必须与1988年1月1日生效的标准一样严格。

Section § 1597.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制定指导方针,允许儿童看护助理协助合格教师监督最多 (18) 名学龄前儿童。助理必须每学期或每季度至少修读 (2) 个大学水平的幼儿教育学分,直到完成 (6) 个学分。

“学龄前儿童”指的是那些在儿童日托中心注册,但根据具体法规未在婴儿看护中心或学龄中心注册的儿童。

这项法律在 (199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并未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9(a)  州社会服务部应制定指导方针和程序,允许一名助理协助一名具备完全资质的儿童看护教师监督最多 (18) 名学龄前儿童,并要求该助理从首次受雇后的第一个学期或季度开始,每学期或每季度完成至少 (2) 个经认可的高等教育学期学分或等效的季度学分,内容为幼儿教育或儿童发展,并持续到完成 (6) 个学分为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9(b)  就本节而言,“学龄前儿童”指在由该部门许可的儿童日托中心注册,且未在婴儿看护中心或学龄儿童日托中心注册的儿童,这些术语的定义见《加州法规》(22) 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59(c)  本节不得在 (1993) 年 (6) 月 (30) 日之前生效。

Section § 1597.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每年对20%的持牌儿童日托中心(不包括专门针对学龄儿童的中心)进行突击检查。这些检查可在中心运营时间的任何时候进行,并且不得妨碍对投诉的响应。但是,这些要求只有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1(a)  除第1597.09条规定的检查外,部门应每年对本章许可的所有儿童日托中心(学龄儿童日托中心除外)中的20%进行突击抽查。突击检查可在设施的营业时间内随时进行。本条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要求,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妨碍按照第1596.853条要求对投诉进行及时的现场检查响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091(b)  部门仅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8285.5条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执行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