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照护合同报告和准备金要求
Section § 1789
这项法律规定,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提供者如果想更改其名称、业务结构、管理方式或融资条款,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他们需要至少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些拟议的变更。但是,设施的例行人员变动不需要此类通知。此外,提供者必须在通知部门后的10天内,按照特定程序将这些拟议变更告知居民协会。
Section § 1789.1
法律规定,在签署存款或持续照护协议或支付任何款项之前,提供者必须按照部门的规定,向潜在住户提供一份披露声明。
该声明必须包含有关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关键信息,例如一般信息、财务详情等。
它应涵盖社区的基本详情、所有权、合同类型、设施、财务历史、债务、财务比率、月费,甚至解释所列任何事实的评论。
提供者必须在完成财务审计后每年更新这些披露,并使用指定表格将其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1789.2
提供者必须在对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施加任何新的财务负担前90天通知部门。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交易条款、还款来源、对居民费用的影响以及对储备金的影响。
部门在七天内确认收到通知,并可能在30天内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他们在收到额外详细信息后9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该交易。
未经部门批准,交易不得进行,除非部门的回复期限已过。如果交易将显著提高费用或损害储备金,部门可以拒绝批准、设定留置权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在通知部门后10天内,必须通知居民。
Section § 1789.4
如果持续照护退休社区想要出售或转让其社区的任何部分,他们必须首先获得州政府部门的批准,除非是直接向居民出售单元。他们必须在交易前120天通知部门,并提供买家和销售条款的详细信息,以及一份关于持续照护义务的计划。
居民和存款人也必须提前120天获知出售信息,包括涉及的各方以及他们的照护合同将如何管理。居民必须确认收到通知。如果新买家不承担所有照护义务,现有提供者必须预留资金或保证金,以确保居民的合同得到履行。
买家在处理居民合同之前,必须获得必要的执照和证书。
Section § 1789.8
Section § 1790
本节规定,持有特定证书的持续照护提供者必须向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包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准备金详情以及任何费用上涨的证明文件。提供者还必须提交为合同和其他财务义务所持准备金的证明。
如果报告逾期,将面临罚款,但这些罚款可以被豁免。首席执行官必须证明报告的准确性。提供者也可能被要求修改报告,以避免提供误导性信息。
照护居民人数为 10 人或更少的小型提供者,经部门批准,可以请求设立信托基金来代替提交报告。如有必要,部门可能会收取进一步分析的费用,这些费用由提供者报销。
Section § 1791
这项法律要求持有临时或最终授权证书的提供者支付年费。费用计算方式是,将其总运营费用中用于持续照护合同居民的部分的0.1%。这些费用不包括债务偿还和折旧,并在审计财务报表中详细列出。如果提供者免于提交年度报告,他们必须支付至少$250的费用。这笔费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到期,并且必须附带信托基金或履约保证金的证明,具体要求在另一条款中说明。
Section § 1792
这项法律要求服务提供者(即“供应商”)持有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称为流动储备,以支付其债务和运营开支。流动储备的金额应等于或超过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数额,除非另有规定,供应商无需将这些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如果供应商的储备金不足,他们需要通过增加其合格资产来弥补。如果供应商财务不稳定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增加储备金或将其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对于停止提供持续照护合同的供应商,其储备金要求可能会根据居民合同的比例而减少。
Section § 1792.2
本法律规定了供应商可用于满足其流动准备金要求的资产类型。合格资产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投资证券、股权证券以及经批准的信用额度或信用证。这些金融工具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获得部门批准和具体的资金条款。如果这些信用未获续期,供应商必须在其到期前14天通知部门。此外,与偿债和运营费用准备金相关的某些受限资产也可被视为合格资产,前提是它们在特定条件和协议下使用。
Section § 1792.3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者,例如养老社区或医疗机构,为长期债务义务设立储备金。该基金必须覆盖上一年度的特定支付,例如定期债务还款、设施租金以及租赁保险等相关支付。
如果提供者有新的长期债务,储备金必须包含最近一次月付款的12倍。对于即将到期的大额“一次性还款”债务,提供者必须制定再融资或还款计划。如果居民持有监督这些支付的信托权益,部门可以免除此要求,但前提是这不会损害财务安全。
Section § 1792.4
这项法律要求服务提供者预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其75天的运营开支。要计算具体金额,提供者应查看其过去一年的开支,除以365,然后乘以75。并非所有成本都计算在内——长期债务利息、折旧、某些报销以及某些一次性开支都被排除在外。如果提供者是新成立的(运营不足一年),他们将使用其实际开支和预算估算来完成这项计算。
Section § 1792.5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方根据其最近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计算其流动准备金要求。每年,他们必须报告所需的流动准备金总额,包括偿债准备金和运营费用准备金的具体金额,并指定合格资产来满足这些要求。
此外,提供方必须声明这些准备金的任何不足或盈余。用于流动准备金的资产应按截至财政年度末的公允市场价值估价,但某些可以按担保价值估价的特定资产除外。
Section § 1792.6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可退款合同的机构,例如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为居民设立并维持一项退款准备金信托。这项准备金应涵盖每位居民的可退款金额,并每年进行审查。准备金中的资金可以投资于某些资产,包括在严格条件下投资于房地产。准备金金额的计算依据是每位居民的年龄、入住费的可退款部分以及使用特定生命表确定的预期寿命。准备金必须以6%或更低的复利增长。可以为退款进行提款,并且必须为新居民以及在年度审查后资金低于所需金额时进行存款。
Section § 1792.7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规范持续照护合同。这类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向居民提供长期居住设施和照护服务,以换取大笔费用。法律要求这些服务提供者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过去五年的财务业绩和未来五年的预测。这有助于居民和州政府评估服务提供者的稳定性。
此外,提供“终身照护合同”的服务提供者必须进行定期精算研究,以确保财务健康;如果他们签订了A类合同,还必须提交一份关于其财务状况的精算师意见书。这些报告需要遵循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1792.8
本节解释了在提供者财务健康背景下,“精算研究”的含义。精算研究是由合格精算师通过计算和预测来评估提供者财务状况。它包括精算报告、精算意见书、资产负债表、定价分析、现金流预测以及所用方法的说明。
精算师必须是美国精算师学会的信誉良好成员,并有资格提供官方意见。此外,本节还定义了“A型合同”,这是一种财务协议,涉及为全面的服务和住房支付一笔初始费用,月费稳定,仅根据运营成本和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Section § 1792.9
每年,提供者必须向部门提交一份财务报告,展示其运营的关键财务方面。他们必须使用一份名为“关键指标报告”的特定表格来呈现入住率、财务利润、流动性和资本结构等信息。
部门将根据分析持续照护提供者的标准做法,确定每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提供者需要在其年度报告截止日期后的 (30) 天内提交此报告。逾期提交将产生 ($1,000) 美元的费用,并且每逾期一天额外收取 ($33) 美元。
Section § 1792.1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签订A类合同的特定提供者,需要定期向部门提交关于其财务状况的精算师意见。提供者必须根据一项研究提交此意见,以确保其财务健康状况每五年得到审查。如果提供者在2003年底前持有授权证书,首次提交必须在其上次提交文件后的五年内完成;新提供者首次提交必须在其年度报告到期日后45天内完成,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精算师意见必须遵循公认标准,并核实提供者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履行其负债,从而确认该实体的财务稳定性。
Section § 1793
本法律要求提供可退款合同的退休社区设立并维持一个带有准备金的信托基金,以确保能够向居民支付退款。如果一个退休社区计划在某个日期之后开始提供此类合同,它们也必须设立这样的准备金。经批准,这些准备金可以部分投资于房地产。准备金金额的计算方法基于居民的预期寿命和入住费退款。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拥有强大的股权余额)的社区获得豁免。
提供者必须在其合同和营销材料中披露可退款费用是否未由现金准备金支持。州政府部门每年对财务报表和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前成立的社区,适用显著的例外情况和特殊的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