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a)(1) “关联方”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于或与提供者或申请人受共同控制的个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信托、合伙企业、非法人协会或其他法律实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a)(2) “同类群体”指共享共同利益、理念或联系的实体群组(例如,军官、宗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a)(3) “年度报告”指每个提供者根据第1790节的规定,每年需向部门提交的报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a)(4) “申请人”指任何向部门提交并正在等待批准接受存款许可和授权证书申请的实体或实体组合。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a)(5) “辅助生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个人日常生活活动,包括穿衣、进食、如厕、洗澡、梳理、行动以及相关任务,以帮助提供和维持身体和心理社会舒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a)(6) “辅助生活单元”指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内专门设计用于提供持续辅助生活服务的居住区域或单元。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a)(7)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指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独立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以及被视为惯常或必要以提供关于提供者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和运营的充分披露和完整信息的财务报表附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b) (保留)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1) “取消”指使协议或持续照护合同的效力失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2) “取消期”指自居民实际入住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之日起的90天期间,在此期间居民可以根据第1788.2节的规定取消持续照护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3) “照护”指护理、医疗或其他健康相关服务、保护或监督、协助个人日常生活活动,或这些服务的任何组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4) “现金等价物”指存款证明和期限为五年或以下的美国国库证券。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5) “证书”或“授权证书”指由部门签发、正式签署并带有州印章的证书,授权特定提供者在单一指定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签订一份或多份持续照护合同。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6) “条件”指部门为接受存款许可、临时授权证书或授权证书的初始或持续有效性而施加的限制、特定行动或其他要求。条件可以限制提供者签订任何新存款协议或合同的情形,或者可以作为签发接受存款许可、临时授权证书或授权证书的先决条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7) “对价”指一方为促成合同而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承诺或提供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对价包括一方为促成另一方签订合同而给予、承受或承担的某种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8) “持续照护合同”指一份合同,其中包含一项持续照护承诺,以换取入住费、定期费用支付或两种支付方式。持续照护合同可以由一份协议或一系列协议以及通过引用纳入的其他书面文件组成。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9) “持续照护承诺”指提供者明示或默示地承诺在老年居民有生之年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提供一项或多项照护服务。任何此类承诺或陈述,无论是持续照护合同、其他协议或一系列协议的一部分,还是包含在任何书面或口头广告、宣传册或其他材料中,均为持续照护承诺。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10) “持续照护退休社区” 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内,提供持续照护合同中承诺服务的设施。当一个项目在一段时间内分相继的独立阶段开发时,经部门批准的某个独立开发阶段可被视为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当服务在居民自己的家中提供时,提供者提供这些服务的住所被视为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一部分。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c)(11) “控制” 指通过控制实体的所有权权益、合同或任何其他参与方式,指导或促使指导另一实体(包括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运营者)的财务管理或政策。如果一个实体的母实体或唯一成员的官员、董事或代理人直接参与子实体的管理,或参与制定或批准影响持续照护退休社区运营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批准预算或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管理人,则该母实体或唯一成员控制该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子实体提供者。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d)(1) “部门” 指州社会服务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d)(2) “押金” 指由存款人向任何承诺或提议承诺提供持续照护,但未获授权与潜在存款人签订持续照护合同的实体进行的任何对价转移,包括承诺转移金钱或财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d)(3) “押金协议” 指任何接受押金的实体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申请人在部门从押金托管账户中发放资金之前收到的押金协议,应遵守第1780.4节中描述的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d)(4) “存款机构” 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类似存款保险计划的成员银行或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d)(5) “存款人” 指任何支付押金的潜在居民。如果作为押金转移给申请人或作为持续照护合同对价转移给提供者的任何部分对价是由潜在居民或居民以外的第三方转移的,则该第三方转移人应享有与受益的潜在居民或居民相同的取消或退款权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d)(6) “主任” 指社会服务部主任。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e)(1) “老年人” 指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e)(2) “实体” 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任何其他经营形式。实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遗产、信托、协会和合资企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e)(3) “入住费” 指签订持续照护合同的人为确保根据该持续照护合同获得照护或相关服务,或作为承诺在持续照护合同期限内提供照护的全部或部分付款,而作出或承诺作出的任何初始、摊销或递延对价转移的总和。入住费包括与持续照护承诺相关的公寓、合作社或其他权益的购买价格。价值超过月照护费12倍的初始、摊销或递延对价转移应被推定为入住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e)(4) “产权净值” 指房地产价值超出该财产所有担保负债总额的部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e)(5) “产权权益” 指居民在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中持有的权益,包括对持续照护退休社区财产任何部分的所有权权益,或赋予持有人在该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居住权利的可转让会员资格。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e)(6) “产权项目” 指居民在持续照护退休社区财产中获得产权权益的持续照护退休社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e)(7) “股本证券” 一般指公开交易且易于变现的大中型公司股票,并应包括持有主要由这些股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资产(如第1792.2节所定义)组成的投资组合的共同基金份额。股本证券还应包括经部门特别批准的其他类似证券。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e)(8) “托管代理人”指经部门批准负责保管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存款并提供账目报告的银行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保险公司。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f) “设施”指供应商向住户提供或将提供护理或相关服务的任何场所或住所,无论该场所或住所是否由供应商建造、拥有、租赁、租用或以其他方式承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g) (保留)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h) (保留)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1) “非活跃授权证书”指根据第1793.8条已终止的证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 “投资证券”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A) 美国的直接债务,包括在美国财政部账簿上以记账形式发行或持有的债务,或其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由美国完全担保的债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B) 由以下任何一方发行或担保的债务、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B)(i)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B)(ii) 美国进出口银行。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B)(iii) 联邦金融银行。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B)(iv) 政府国民抵押协会。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B)(v) 农民住房管理局。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B)(vi) 联邦住房管理局的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B)(vii) 美国的任何机构、部门或其他工具,如果这些债务在对这些债务进行评级的每个评级机构中均被评为两个最高评级类别之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C) 加利福尼亚州或本州任何县、市县或市的债券,如果这些债券在对这些债券进行评级的每个评级机构中均被评为两个最高评级类别之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D) 财务公司和银行机构的商业票据,如果这些票据在对这些票据进行评级的每个评级机构中均被评为两个最高类别之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E) 由分段 (A) 或 (B) 中所述的抵押担保物完全担保的回购协议,经律师意见证明,如果抵押物在回购协议期限内由供应商或第三方持有,根据协议条款,受第三方留置权或索赔的约束,并且其市场价值(至少每14天确定一次)至少等于所投资的金额。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F) 与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长期投资协议,其到期日超过一年,如果该金融机构对债务或长期债权的支付能力,或该金融机构相关担保人对这些债务或债权的支付能力,在对这些工具进行评级的每个评级机构中均被评为两个最高评级类别之一;或者,如果短期投资协议是与该金融机构或该金融机构的相关担保人签订的,且该金融机构或相关担保人的长期或短期债务(视情况而定)在对该金融机构或相关担保人的债券进行评级的每个评级机构中均被评为两个最高的长期或短期评级类别之一,但如果评级低于两个最高评级类别,则投资协议应允许供应商选择更换该金融机构或该金融机构的相关担保人,或应规定投资证券由分段 (A) 中所述的投资完全抵押,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如此抵押,则供应商对抵押物拥有完善的第一顺位担保留置权,经律师意见证明,且抵押物由供应商持有。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G) 任何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储蓄贷款协会的银行承兑汇票、存单或定期存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G)(i) 该储蓄贷款协会的债务,或在主要银行的情况下,该银行控股公司的债务,在对这些工具进行评级的每个评级机构中均被评为两个最高评级类别之一。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G)(ii) 存单或定期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完全承保。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G)(iii) 存单或定期存款始终按照法律规定和范围进行担保,由分段 (A) 或 (B) 中所述的抵押担保物担保,其市场价值(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不低于所投资资金的原始金额。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H) 应税货币市场政府投资组合,仅限于由美国充分信任和信用就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而言发行或担保的债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I) 就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其利息不计入总收入的债务,以及其投资组合仅限于此类债务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前提是这些债务或共同基金被对这些债务进行评级的每个评级机构评为两个最高评级类别之一。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J) 非由美国或任何联邦机构发行,但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且至少被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为“A”级,或被标准普尔公司或惠誉投资者服务公司评为同等评级的债券。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i)(2)(K) 未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以场外交易方式交易,且至少被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为“Aa”级,或被标准普尔公司或惠誉投资者服务公司评为“AA”级的债券。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j) (保留)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k) (保留)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l) “终身护理合同”是指一种持续护理合同,其中包含提供者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即在其他公共或私人保险福利未涵盖的范围内,向居民提供或支付其终身所有护理级别的常规服务,包括急性护理以及内外科医生的服务。终身护理合同下的护理应在提供者拥有和监督下,位于或邻近其场所的持续护理退休社区提供,该社区应拥有全面的持续护理服务,包括专业护理机构。不得根据护理级别调整月费。终身护理合同还应包含补贴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月度护理费的居民的条款。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m)(1) “月度护理费”是指根据持续护理合同,每月或其他定期向居民收取的用于当前住宿和服务的费用,包括护理、膳食或住宿。定期入住费支付或其他预付款不属于月度护理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m)(2) “月费合同”是指要求居民支付月度护理费的持续护理合同。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n) “非行动不便者”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按照第13131条所述的方式在无人协助下离开建筑物的人。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o) (保留)
(p)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1) “人均成本”是指持续护理退休社区的运营费用(不包括折旧)除以居民平均人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2) “定期费用”是指居民定期支付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3) “永久关闭”是指提供者的授权证书或执照的自愿或非自愿终止或丧失(如第1793.7条(a)、(b)、(g)、(h)和(i)款所规定),或导致居民永久搬迁的其他行动。永久关闭不适用于自然灾害或提供者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4) “接受存款许可证”是指部门出具的书面授权,允许申请人就单一特定持续护理退休社区签订存款协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5) “预付合同”是指一种持续护理合同,其中月度护理费(如有)不得调整以涵盖护理和服务的实际成本。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6) “优先使用权”是指曾居住在住宅单元的居民,优先于其他人享有社区内任何可用的辅助生活或专业护理床位的使用权。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7) “手续费”是指为支付处理存款人或未来居民申请的行政成本而收取的费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8) “提供一项或多项护理要素的承诺”是指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表明一项或多项护理要素将被提供或将可用,例如通过优先使用权。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9) “提议”是指申请人或提供者将或打算在未来承诺提供护理的陈述,包括受条件限制的承诺,例如持续护理退休社区的建设或授权证书的获取。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10) “提供者”指提供持续照护、作出持续照护承诺或提议承诺提供持续照护的实体。“提供者”还包括控制提供持续照护、作出持续照护承诺或提议承诺提供持续照护的实体的任何实体。本条目的目的,部门应确定一个实体是否控制另一个实体。任何业主协会、合作社或公寓协会均不得成为提供者。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p)(11) “临时授权证书”指部门根据第1786条签发、正式执行并加盖州印章的证书。临时授权证书应限于申请人申请中确定的特定持续照护退休社区和单位数量。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q) (保留)
(r)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1) “退款准备金”指提供者根据第1792.6条规定须维持的准备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2) “可退款合同”指一项持续照护合同,其中包含提供者明示或暗示的承诺,即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初始入住费的承诺超出居民居住第六年之后,支付入住费退款或回购转让方在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中的单位、会员资格、股份或其他权益。签订可退款合同的提供者应遵守第1792.6条的退款准备金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3) “可偿还合同”指一项持续照护合同,其中包含一项承诺,即在居民先前居住的单位被重新占用或转售时,偿还全部或部分入住费。就第1792.6条的退款准备金要求而言,可偿还合同不应被视为可退款合同,前提是申请人或提供者不将此有条件的偿还承诺称为“退款”。提供者可以在单位转售之前偿还全部或部分以单位转售为条件的入住费。在单位转售之前偿还入住费,不应导致任何其他入住费受第1792.6条的退款准备金要求的约束,前提是提供者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后,不承诺进行此类提前偿还,不表示提供者打算进行此类提前偿还,也不表明提供者有进行此类提前偿还的惯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4) “转售费”指提供者对转让方股权出售所得款项征收的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5) “预订费”指已作出持续照护承诺或提议作出此承诺并已遵守第1771.4条的实体收取的对价。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6) “居民”指与提供者签订持续照护合同的人,或在持续照护合同中被指定为正在或将要获得服务(包括照护、膳食或住宿)的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7) “老年人居住照护设施”指第1569.2条所定义的住房安排。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8) “居住单位”指持续照护退休社区中不专门用于辅助生活服务或护理服务的居住单位。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r)(9) “居住临时搬迁”指除提供者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情况外,因用途变更或重大维修或翻新,将一名或多名居民从一个或多个居住单位、辅助生活单位、专业护理单位,或持续照护退休社区的某个侧翼、楼层或整栋建筑进行搬迁。居住临时搬迁应指根据本款进行的搬迁,其持续时间至少为9个月,但在未经居民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超过18个月。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s) (保留)
(t)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t)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t)(1) “终止”指根据持续照护合同条款规定,持续照护合同的终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71(t)(2) “搬迁创伤”指因老年居民突然且非自愿地从一个住所搬迁到另一个住所而导致的死亡、抑郁或退行性行为,其原因包括失去熟悉的生活环境、失去熟悉的邻居、服务员、护士和医务人员、日常小习惯突然中断的压力,或因亲友可能无法到达新设施而失去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