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关于养老院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则的正式名称。这些规则可以被称为《养老院管理人员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养老院管理人员法案》。

Section § 14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卫生服务部内设立了养老院管理人员项目 (NHAP)。该项目负责许可和监管管理养老院的人员。

Section § 141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养老院相关章节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阐明了“部门”、“NHAP”、“州”、“养老院”、“养老院管理人员”和“实习管理人员项目”等实体的含义。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养老院管理人员项目(NHAP)。“养老院”涵盖多种类型的护理机构,例如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单位,前提是有一名持证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法律还规定,如果某些机构不依赖本章下的许可,则除了管理人员许可目的外,不被视为养老院。最后,它提到某些护理机构除了本节定义的管理人员许可目的外,不能被视为养老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2(a) 本章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2(a)(1)  “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2(a)(2)  “NHAP”或“项目”指养老院管理人员项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2(a)(3)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除非适用于美国的不同地区。在后一种情况下,“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属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2(a)(4)  “养老院”指根据第2章(自第1250条起)定义,被许可为专业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护理机构的任何机构、设施、场所、建筑物或代理机构,或其任何部分。“养老院”也指根据第2章(自第1250条起)定义,如果由持证养老院管理人员负责该设施的全面管理,则包括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康复机构、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护理机构或集体生活健康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2(a)(5)  “养老院管理人员”指在养老院管理领域受过教育和培训,执行养老院被许可人政策并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个人。养老院管理人员负责养老院的全面管理,无论其是否拥有所有权权益,也无论其职能或职责是否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个人共享。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2(a)(6)  “实习管理人员项目”或“AIT项目”指经NHAP批准的项目,其中合格人员在经NHAP批准的指导老师(如第1416.57条所述)的协调、监督和教学下参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2(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该项目对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康复机构的管理人员拥有管辖权,如果该设施的管理人员未根据本章的许可来符合第1276.5条 (d) 款的规定作为管理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将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康复机构定义为养老院,除非是为了本章下养老院管理人员的许可目的。

Section § 14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采纳为实施本章规定所必需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与养老院管理人员计划相关的现有规定,如果与新章节不冲突,将继续有效,直到 2002 年 1 月 1 日之后制定新的规定。

Section § 1416.6

Explanation

在加州,没有有效的执照就担任养老院行政管理人员是违法的,属于轻罪。但是,如果持照的行政管理人员因故不在岗,可以有人暂时担任代理行政管理人员。不过,他们必须在担任此职务的五天内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并说明为何需要此临时职务。

如果代理行政管理人员任职超过10天,则需要由持照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兼职监督,包括每周至少八小时的现场监督。此安排也必须书面报告。未经明确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担任代理行政管理人员超过两个月,且任何人担任此职务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如果代理行政管理人员正在接受培训,其受到的监督时间可计入其所需的培训小时数。任何担任此职务超过10天的人员必须具备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a)  任何人在未持有依照本章规定颁发的有效养老院行政管理人员执照的情况下,担任或履行养老院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的,均属轻罪。履行由持照养老院行政管理人员授权的职能和职责的人员,不视为违反本章规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b)(1)  当持照行政管理人员因死亡、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不在岗时,本章不适用于根据本款规定担任代理行政管理人员的任何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b)(2)  担任代理行政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在担任此职务之日起五天内书面通知该项目,并提供事实信息和需要使用代理行政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b)(3)  任何人担任代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10天,除非已安排由持有本章规定执照或临时执照的养老院行政管理人员对其活动进行兼职监督。监督应包括每周至少8小时的持照行政管理人员直接现场监督。此项安排的性质应书面通知该项目。未经该项目书面批准,任何人担任代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两个月。该项目不得批准任何人担任代理行政管理人员超过六个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b)(4)  如果代理行政管理人员是实习行政管理人员,则第(3)款所要求的监督可计入第1416.57条(f)款所要求的总监督培训小时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6.6(c)  尽管有(b)款规定,担任行政管理人员超过10天的个人必须具备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